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竞字(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的规定,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体育总局根据项目实际决定调整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于2013年11月28日颁布的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同时废止。
体 育 总 局
2015年2月6日
射击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全国精英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重点射击学校锦标赛前64名且达到成绩标准;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前16名且达到成绩标准。
四、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全国精英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重点射击学校锦标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五、成绩标准
| 国际级 运动健将 | 运动 健将 | 一级 运动员 | 二级 运动员 | 三级 运动员 |
男子 | |||||
50米自选步枪60发卧射 | 620.1环 | 619.1环 | 606.7环 | 602.9环 | 586.7环 |
50米自选步枪3×40 | 1170环 | 1168环 | 1156环 | 1145环 | 1135环 |
10米气步枪60发 | 624.5环 | 623.5环 | 612.0环 | 609.0环 | 585.7环 |
50米自选手枪慢射60发 | 568环 | 565环 | 550环 | 535环 | 520环 |
25米自选手枪速射60发 | 589环 | 589环 | 577环 | 562环 | 555环 |
25米标准手枪速射60发 | 588环 | 586环 | 575环 | 560环 | 555环 |
25米标准手枪60发 | 578环 | 578环 | 571环 | --- | --- |
25米中心发火手枪60发 | 587环 | 587环 | 579环 | --- | --- |
10米气手枪60发 | 586环 | 586环 | 570环 | 562环 | 555环 |
10米移动靶标准速射击30+30 | 580环 | 578环 | 565环 | 555环 | 545环 |
10米移动靶混合速射击20+20 | 385环 | 385环 | 370环 | 358环 | 348环 |
飞碟多向125靶 | 119中 | 118中 | 112中 | 108中 | 101中 |
飞碟双向125靶 | 122中 | 120中 | 110中 | 105中 | 101中 |
飞碟双多向150靶 | 140中 | 139中 | 130中 | 120中 | 110中 |
女子 | |||||
50米运动步枪60发卧射 | 620.6环 | 619.6环 | 610.8环 | 602.0环 | 588.5环 |
50米运动步枪3×20 | 588环 | 585环 | 572环 | 560环 | 550环 |
10米气步枪40发 | 417.5环 | 417.0环 | 408.5环 | 406.5环 | 395.8环 |
25米运动手枪30+30 | 589环 | 586环 | 570环 | 560环 | 550环 |
10米气手枪40发 | 387环 | 385环 | 375环 | 365环 | 358环 |
10米移动靶标准速射击20+20 | 383环 | 380环 | 370环 | 358环 | 343环 |
飞碟多向75靶 | 71中 | 70中 | 66中 | 60中 | 50中 |
飞碟双向75靶 | 71中 | 70中 | 66中 | 60中 | 50中 |
飞碟双多向120靶 | 108中 | 107中 | 95中 | 87中 | 80中 |
射箭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个人项目前8名,团体/混合团体项目前3名;
(二)世界杯、亚运会个人项目前3名,团体/混合团体项目第一名;
(三)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个人项目决赛第四至八名并达到成绩标准,团体/混合团体项目第二至八名;
(二)亚洲锦标赛个人项目决赛前8名并达到成绩标准,团体/混合团体项目前8名;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9名并达到成绩标准,团体/混合团体项目决赛前3名;
(四)全国室外射箭锦标赛、全国射箭奥林匹克项目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9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17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室外射箭锦标赛、全国射箭奥林匹克项目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17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体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学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城市锦标赛、全国射箭邀请赛、全国射箭公开赛、全国射箭分站赛、全国射箭总决赛个人项目决赛前8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项目决赛前8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体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学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城市锦标赛、全国射箭邀请赛、全国射箭公开赛、全国射箭分站赛、全国射箭总决赛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9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射箭重点体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学校锦标赛双轮全能前16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9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体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学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城市锦标赛、全国射箭邀请赛、全国射箭公开赛、全国射箭分站赛、全国射箭总决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六、成绩标准
| 70米排名赛 | 60米排名赛 | 单轮全能 | 双轮全能 |
国际级运动健将 | 665 | 665 | — | - |
运动健将 | 660 | 660 | — | - |
一级运动员 | 635 | 635 | — | 2570 |
二级运动员 | 615 | 615 | 1240 | 2470 |
三级运动员 | 580 | 580 | 1150 | 2300 |
注:1.此标准仅限用于反曲弓项目。
2.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个人淘汰赛、70米排名赛、60米排名赛、单轮全能、双轮全能、团体淘汰赛
混合:团体淘汰赛
3.70米排名赛成绩限于成年和青年组(18岁以上);60米排名赛成绩限于少年组(17岁以下)。
4.单轮全能、双轮全能一般应在70米、60米、50米、30米和60米、50米、40米、30米之间依据年龄组别选择确定,或与全国射箭比赛轮赛设项一致,年龄组别按照成年组、青年组、少年组分类设定,其他轮赛距离组别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5.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个人项目须至少有16人、团体项目须至少有8队上场比赛,省级和地市级比赛个人项目须至少有12人、团体项目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6.上述涉及团体、混合团体项目的名次均指淘汰赛、决赛的名次,成绩为最后一轮所得的成绩。
体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团体前8名;
(二)青年奥运会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
(三)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前6名;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6名,团体前3名;
(五)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团体前3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团体第九至十二名;
(二)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第七至八名;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第七至二十四名,单项第七至八名,团体第四至八名;
(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第四至二十四名,单项、团体第四至八名;
(五)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3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团体,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七)全国冠军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
(八)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前12名;单项前6名;团体,第一至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五至六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九)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前8名;单项前3名;团体,第一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36名,单项前16名,团体前12名;
(二)全国冠军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36名,单项前16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团体前8名;资格赛单项前12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第九至二十四名;资格赛单项前12名,团体前8名;
(五)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总决赛)个人全能成绩女子达到9-10岁达到49分,11-12岁达到48分;男子9-12岁达到75分(不计蹦床分);
(六)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总决赛)个人全能成绩女子9-10岁、11-12岁达到44分,男子9-12岁达到66分(不计蹦床分);
(二)省(区、市)体育局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全能前6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四至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全能第七至十二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七至八名。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个人全能前12名;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七至八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团体、个人全能、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女子:团体、个人全能、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除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外)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条款中的“参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体操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5.世界杯排名以国际体操联合会排名为准,由中国体操协会出具证明。
6.比赛动作:
(1)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体操比赛按照当年的竞赛规程执行;
(2)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
a)按照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体操比赛规定的自选动作或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b)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进行比赛。
7.评分方式:除《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比赛各单项最高分为10分外,其它比赛均按当年的竞赛规程和国际体操联合会制定的规则执行。
8.裁判员人数、等级的规定:
(1)运动健将: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
(2)一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1名国际级裁判员和2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3)二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少年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裁判选派要求执行。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2名国家级裁判员和4名一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4)三级运动员: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1名国家级裁判员和3名一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排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一)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三)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四)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五)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U23锦标赛、世界U21锦标赛(男子)、世界U20锦标赛(女子)、世界U19锦标赛(男子)、世界U18锦标赛(女子)、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
1.成年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2.青年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九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
1.甲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2.乙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青年组:
1.第一至九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十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乙组:
1.第一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联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冠军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19、女子U18):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五)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六)全国中学生联赛(决赛阶段)高中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七)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举办的高中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联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冠军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19、女子U18):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四)全国中学生联赛(决赛阶段)高中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六)省(区、市)体育局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举办的锦标赛:
1、高中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2、初中比赛: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男子、女子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条款中的“参加比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排球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跳伞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成年组单项前6名;
(二)国际比赛中破世界纪录。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成年组单项第七至十名并达到成绩标准,青年组单项第一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亚洲锦标赛成年组单项前3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一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亚洲锦标赛中破亚洲纪录;
(五)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破全国纪录。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青年组个人第二至六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亚洲锦标赛成年组单项第四至六名并达到成绩标准,青年组单项前3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二至三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四至六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五、三级运动员
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性跳伞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六、成绩标准
| 运动健将 | 一级运动员 | 二级 运动员 | 三级 运动员 | ||||
男子 | 女子 | 男子 | 女子 | |||||
1 | 跳伞次数 | 1000 | 800 | 800 | 600 | 500 | 300 | |
2 | 特技定点 | 特技三轮 总时间(秒) | 22.50 | 24.00 | 24.00 | 25.50 | 35 | 45 |
定点六轮 总距离(米) | 0.18 | 0.18 | 0.30 | 0.30 | 0.50 | 0.90 | ||
3 | 四人造型 | 四人造型 十次总分 | 90 | 70 | 60 | 40 | 25 | 15 |
4 | 八人造型 | 八人造型 十次总分 | 70 | 50 | 50 | 35 | 30 | 10 |
5 | 踩伞造型 | 四伞循环造型八次总分 | 120 | — | 100 | — | 60 | 35 |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个人定点、集体定点、个人特技、个人全能、自选花样、规定花样、
四人造型、八人造型、双人踩伞、四人踩伞、伞衣飞行
2.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运动员必须达到成绩标准中的第1项,并选择完成2、3、4、5项中的一项要求,方可申请等级称号。相关证明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5.第2、3、4、5项成绩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跳伞比赛中达到。
6.特技、定点成绩必须在同年度创造。
武术套路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3名;
(二)世界武搏运动会第一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武搏运动会第二至三名;
(二)世界青少年锦标赛A组(青年组)、亚洲锦标赛、亚运会前3名;
(三)全国运动会(预赛、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团体前8名,全能前12名,单项前6名,传统项目各单项第一名;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前3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预赛、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能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单项第七至二十四名,传统项目各单项第二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第四至六名;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A组(青年组)单项前6名,B组(少年组)单项前3名;
(四)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全能前3名;
(五)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单项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第七至十六名;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B组(少年组)单项第四至六名;
(三)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全能第四至六名;
(四)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单项第四至六名;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单项前3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单项第四至六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以下项目含团体和全能(团体或全能设项必须与当年全国锦标赛设项一致,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长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南拳、南刀、南棍、太极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太极剑、42式太极剑;二人对练、三人对练、太极对练;双人陈式太极拳、双人杨式太极拳、双人吴式太极拳、双人孙式太极拳、双人武式太极拳;混合双人太极拳。
(2)传统项目(以下项目不含团体或全能):
拳术: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通臂拳、劈挂拳、翻子拳;地躺拳、螳螂拳、鹰爪拳、其他象形拳;查拳、华拳、少林拳、南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
器械:南刀、醉剑、长穗剑、42式太极剑、南棍、朴刀(含大刀)、猴棍;双刀、双剑(含长穗双剑)、双钩;三节棍(含二节棍)、单鞭、双鞭(含刀加鞭)、绳镖(含流星锤);传统太极器械。
2.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对、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评分裁判员规定
(1)国际级运动健将:比赛评分裁判员须是国际级裁判员;
(2)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至少有2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余须是一级裁判员;
(3)三级运动员:至少有2名二级裁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