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体竞字[2013]60号
第十二届全运会各代表团,第十二届全运会组委会,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体育事业,鼓励各参赛代表团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通过市场开发等形式开展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活动,拓宽代表团参赛资金渠道。现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
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
一、代表团、运动队的冠名、着装广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的产品广告,也不能出现有损运动会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内容。
二、代表团不能以赞助单位名称冠名,代表团所属运动队可以赞助单位名称冠名,格式统一为“代表团名称+赞助单位名称+项目队”,其中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
三、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仪式中,代表团队伍中除自身着装标志外,不得出现赞助单位名称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和内容。
四、代表团团服、运动员领奖服上不得出现除自身品牌商标或标志外的广告标识。其中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品牌商标或标志各不得超过两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10CM×5CM。
运动队比赛服的着装广告要求,按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到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的广告行为还应符合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规定。
六、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有关部门和各项目竞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对代表团及运动队涉及到的冠名、着装广告等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其撤消、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及标识。
七、各代表团及运动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积极配合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检查工作,有违规行为应坚决按照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相应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视其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规定适用于第十二届全运会各项目决赛阶段。预赛阶段按照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