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区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五年,对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对于我区体育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对体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为体育事业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成为体育发展的强劲动力。我们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更加宽广的视野,迎接新时期体育事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思路
    (一)“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4号),以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把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作为根本目标,优先发展群众体育,大力发展民族体育,有重点地发展竞技体育,积极开创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自治区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十一五”期间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基本建成具有地区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使各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改善;不断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增强竞技体育的总体竞争力;不断深化体育改革,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努力创造各种社会力量竞相参与、充满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体育工作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努力实现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十一五”体育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坚持科教兴体、人才强体。

    二、基本建成全民健身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
    (四)“十一五”期间群众体育的发展目标是:坚持“群众体育与奥运同行”,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面推进自治区全民健身体系的建设。即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明显增多,群众体育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显著增强;继续打造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品牌,实现群众体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形成政府领导、体育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社会力量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格局,为建设和谐内蒙古做出积极贡献。
    (五)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做好全民健身计划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的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示,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有计划、有步骤资助建设适应农牧民需求的体育设施,改善农村牧区的体育设施条件,促进城乡体育和各类人群体育的协调发展。在政府领导下,协调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农牧业厅和体育部门,实施“草原万里健身工程”,多渠道筹措经费,建设以省际交通大通道为主线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级体育组织网络和体育基础设施。到2010年,各盟市要建有多功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60%以上的旗县建有田径场、篮球场和健身房;50%以上的苏木乡镇建有篮球场和健身房;7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建有室内活动室或健身路径。办事处辖区保证人均0.2平方米的体育活动用地。发展和繁荣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经过五年努力,创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体育著名景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快学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的步伐,提高使用率。
    (六)充分发挥群众体育组织在全民健身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网络,依法管理体育社团组织,努力发挥各单项体育协会的作用;到2010年,全区70%以上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以及苏木乡镇建有体育指导站(中心)。在社区街道、农村牧区建立一批社区体育俱乐部;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建工作。努力发挥体育俱乐部和各类健身俱乐部的聚集效应和示范效应。加强对晨(晚)练点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指导水平。
    (七)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到2010年,全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1.3万人以上。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在营利性健身场所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
    (八)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开展“五个百万人群”健身活动和“全民健身周”活动,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以盟市、旗县(市、区)所在地为重点,培育和开展有地区特点、有较大影响的群众体育活动品牌和传统赛事;积极倡导和推广公园体育、广场体育、节假日体育等活动形式;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举办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农牧民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力争在全国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
    (九)以发展青少年体育为重点,切实做好学校体育工作。与教育部门联合,共同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使青少年掌握基本运动技能,养成终身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到“十一五”末,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标准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90%以上。
    (十)大力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以搏克、赛马、健身安代舞等项目为主,培育和建立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实施“民族传统体育保护工程”。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规范和推广,注意民族传统体育品牌的创新。
    (十一)关注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活动的指导,发挥老年人、残疾人体育协会的作用,并为其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二)加强国民体质监测组织网络的建设,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各盟市都要建立健全国民体质测试机构和工作制度,鼓励旗县(市、区)、企业建立体质监测站(点),健全国民体质检测组织网络,配合国家体育总局做好第三次中国群众体育现状的调查和第三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建立自治区国民体质数据库,定期公布国民体质健康状况。到2010年,体育人口比例农村牧区达到41%左右、城市达到46%以上。

    三、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国内外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
    (十三)“十一五”期间自治区竞技体育发展的目标是:坚持奥运争光计划,有效利用体育资源,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努力在2009年第11届全国运动会等国内外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实现奖牌“零”的突破,为国争光。
    (十四)不断完善项目结构和布局,有选择的发展竞技体育。继续保持我区优势项目全国领先水平。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潜优势项目加大投入重点扶持。鼓励并指导各地方、行业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发展适合本地区特点的运动项目,形成全局优势和地方特点相结合,使我区竞技体育项目布局和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十五)加强竞技体育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建制、选拔、输送、训练、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化的运动员选拔输送机制,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进出有序、科学合理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管理体系。建设复合型教练员团队,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科研、医务人员等方面的力量。
    (十六)改革、完善各级训练体制。建立健全以优秀运动队为龙头、实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训练体制。充分调动基层办高水平运动队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盟市积极承担自治区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的任务。完善运动员的注册交流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科研、训练、教学一体化进程。
    (十七)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建设,加快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积极争取“全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落实推广“体教结合”的模式,继续办好体校、体育中学,拓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渠道。建立10~15个自治区重点项目后备人才训练基地。
    (十八)加大体育竞赛投入,提高办赛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竞赛制度。初步建立以奥运战略为目标,以推动训练体制改革和人才培养工程建设为重点的竞赛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杠杆作用,使基层业余训练发展目标和自治区的奥运战略紧密结合。鼓励支持各盟市及有关单位积极承办国际、国内和自治区各类比赛。
    (十九)完善运动队文化教育和保障体系。确保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增强就业能力。实施运动员伤残保险,进一步采取各种方法为退役及现役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重视、加强落实和完善退役运动员劳动、医疗等各方面的权益保障工作。
    (二十)加强运动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以“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运动队伍相结合,全面提高运动队伍的素质。
    (二十一)依法狠抓赛风赛纪,净化赛场风气。加大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消极比赛、执裁不公、扰乱赛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四、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积极培育体育市场
    (二十二)“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体育产业发展的目标是:初步建成与大众消费水平相适应,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多业并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规范发展的体育产业体系;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兴办的格局;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区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有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体育消费不断增加,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拉动消费、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中的作用,把体育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十三)积极引导体育消费,培育体育市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为目标,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进行健康文明的体育消费。降低门槛,对于一般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取消前置性审批。大力促进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大力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为群众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健身服务。积极开发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努力打造具有自治区民族特点和地区特色的体育品牌。积极培育体育人才、信息、技术、培训等市场。推动市场分工,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努力培养体育经纪人队伍,注重发挥经纪人在人才流动、赛事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四)加强体育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不同项目的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安全保护难度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及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执行;对于一般性项目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服务质量和安全等的日常监管;对于可能对自然资源、环境带来影响的体育项目要认真评估,避免和减少对资源和环境的不利影响。推行体育服务认证和体育职业资格鉴定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快适合市场运作的体育领域的产业化进程,支持各类体育经营实体建立行业性自律组织。
    (二十五)完善体育产业政策。与有关部门合作,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经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服务业,鼓励企业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特别是对群众体育活动、体育赛事和相关体育公益活动、体育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和赞助。加强体育产业统计工作。
    (二十六)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工作。积极培育和开拓体育彩票市场,丰富营销手段,提高营销水平,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和规范管理,稳步扩大发行量;加强对发行销售工作的监管,高度重视运营安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不断深化体育改革,加强体育法制建设
    (二十七)建立健全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深化体育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管与社会办相结合、业余与专业相衔接、重点培育与全面普及相协调的体育工作组织体系和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二十八)建立与完善体育工作的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体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体协等群众团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做好体育的组织、指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体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体育事业。各行业、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体育锻炼权益。
    (二十九)以尽快实现从重点突破向全面推进的转变为重点,加强体育配套立法。力争提请自治区人大、政府加快对自治区全民健身保障条例、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体育人才流动与引进办法进行审议、颁布,构建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的体育法制体系框架。
    (三十)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工作体系为重点,加强体育执法监督。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细则》,依法确立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完善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加强体育执法和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严格履行体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职能,配合自治区人大、政协搞好体育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等活动,保障体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三十一)广泛深入地开展体育法制的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体育法治的环境氛围,结合“五五”普法教育五年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要将体育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不断提高遵法、守法和执法意识,促使体育的法制效率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通过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将体育工作的法律规范落实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六、发展体育科技教育,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二)坚持体育科学研究与体育运动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发挥体育科技工作的先导和保障作用,有效解决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科学健身知识的普及,全面提高大众健身科学化水平;加强竞技体育的科技攻关,提高我区运动员的科学训练水平和参赛实力。努力建设训练、科研、医疗三位一体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三十三)重视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繁荣体育社会科学,建设一支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加强对体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体育发展的战略研究,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奠定理论基础。
    (三十四)大力发展体育教育事业。体育院校要坚持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水平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培养更多发展体育事业需要的各类人才;充分发挥场馆设施和科研优势,积极开展高水平训练。
    (三十五)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围绕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高层次体育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制定自治区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完善自治区体育人才数据库,有重点地做好各类体育人才的培训工作,使体育人才的总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进一步完善人才的选拔和任用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体育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努力营造各类人才健康成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七、加强体育对外交往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十六)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贯彻对外开放与区内发展相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拓宽国际体育交流的领域,稳步发展与蒙古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的联系,积极发展对外友好关系。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发展体育的经验,为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十七)加强体育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体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宣传体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成就,宣传体育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唱响主旋律,努力创造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搭建有效信息平台,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媒体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体育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健全内蒙古体育记者协会,加强体育新闻队伍建设。重视体育对外宣传工作,扩大内蒙古体育在国内外体坛的影响。
    (三十八)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深入挖掘体育的文化内涵,通过体育塑造积极、健康的社会价值观和大众人生观,充分发挥体育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文化大区中的作用和功能。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支持开展体育集邮、体育美术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文化活动。加强对体育文物、史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编纂出版《内蒙古自治区志•体育志》和《内蒙古体育年鉴》。

    八、加强领导,完善组织,重视保障,促进落实
    (三十九)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盟市体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2006―2010年)》。各级政府把发展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体育工作汇报,制定和完善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
    (四十)建立健全体育工作机构。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各级政府要加强体育组织机构建设。核定必要编制,配备得力人员。各级体育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更新工作手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管理水平。
    (四十一)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各地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公众体育需求等,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严禁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需要改变规划或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完善专家论证和听证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四十二)加强体育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业务的应用推广,加强内蒙古体育局官方网站建设。做好体育事业的基础统计工作,建立自治区体育事业统计数据库。实施国家体育标准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育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十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加强年度体育工作的计划和总结。对规划落实情况特别是重点工作、重点工程的落实情况,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保障和推进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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