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实施范围 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本人自愿提出不需要组织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① 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优秀退役运动员;
② 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③ 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④ 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1.2 补偿标准 2003年8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费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各地人事、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由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其性质和标准为:
① 基础安置费。
即对退役运动员与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费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费等。基础安置费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自主确定,最低不少于1万元。
② 运龄补偿费。
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③ 成绩奖励。
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取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比赛等录取名次以上成绩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成绩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获得全国比赛录取名次(奥运项目前八名、非奥运项目前六名)退役运动员的成绩奖励标准最低不少于5000元。
在《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指导下,部分省市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因此,退役后具体能够得到多少补偿,取决于于各省市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可参考本《指南》附录的各省市相关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