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体人字[2003]92号
各有关训练单位:
8月6日“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经调查研究,为贯彻落实好《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冀体字[2003]34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确保此项工作顺利、稳妥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实施范围的界定
《补偿办法》中对政策实施范围及不享受的范围均有明确规定,并无疑义,但在首次实施处理积压遗留问题时,以下两种情况不应列入政策实施范围:一是已办理转会的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人事关系该转走没转走的;二是在《补偿办法》发布实施前已上大学深造且已批准退役,人事关系该转走未转走的。
二、关于退役运动员要求自行联系单位的问题
根据《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期间管理办法》(冀体人字[1997]6号),要求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运动员仍可参照组织安置中的“自联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给运动员6个月时间自己联系接收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在6个月内办走关系的,可按月或一次性领取6个月体育津贴。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实施后,上述政策做如下调整:退役运动员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时间可延长至一年,如一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可按月或一次性领取6个月的体育津贴,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可重新选择自主择业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领取时需扣除已领取的体育津贴。
三、关于退役运动员坚持要求组织安置的问题
对坚持要求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一方面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组织安置的工作力度,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重申并强化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引导他们自主择业。
1、选择组织安置的运动员,按政府令规定,只能回选招地安置,且只要为其分配了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分了不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选择组织安置的运动员待安置期间的待遇:自被批准退役起6个月内发给体育津贴,6个月后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基础津贴的50%核定;
3、选择组织安置的运动员在组织上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情况下,可改选自主择业,但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需将已领取的体育津贴和生活费扣除。
四、关于退役运动员要求上学深造的问题
各训练单位每年均有很多运动员报考高等院校,而上学深造对其本人的发展和运动队的稳定都是好事,故应作出统一规定,予以规范和鼓励:
1、退役运动员要求上学深造的,视为自主择业,参照自主择业的有关程序办理。对报名参加高考的退役运动员,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复习备考时间,期间发给生活费。被高校录取的,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至学校,未被录取的,在高考结束后3个月内转至人才市场。运动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已领取的生活费扣除
2、今年已被高校录取的退役运动员,如在报到前,我局经济补偿经费已到位,可按时领取;如经费未能到位,签订协议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待经费到位后补发。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好事办好
由于待安置运动员的情况较复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又是首次实施,因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首先要把本单位所有待安置运动员的情况摸清摸透,不留尾巴;其次,对本单位反映出的问题、发现的“苗头”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政策宣传解释要准确到位,要引导运动员正确理解新政策、积极接受新政策;第三,建立责任制,“谁的人谁负责、确保稳定”。要立足本单位解决出现的问题,切实使新政策的实施起到稳定“军心”、激励广大运动员训练积极性的作用。
二○○三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退役运动员 自主择业 经济补偿 通知
省体育局人事处 2003年9月5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