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做好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体人字[2002]58号)

关于做好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体人字[2002]58号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今年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根据《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安置办法》(省政府94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体育局选招优秀运动员暂行办法》(附后),现就如何选招优秀运动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94号令和《河北省体育局选招优秀运动员暂行办法》要求,切实抓紧、抓好选招优秀运动员各阶段工作,所有上报材料要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成立“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小组”,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中不正之风的发生。凡在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或违反94号令科《河北省体育局选招优秀运动员暂行办法》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坚持按标准、按程序、按计划编制选招优秀运动员,还没有制定选招优秀运动员标准的训练单位,要结合本单位、项目实际,尽快制定标准并随有关材料上报人事处,不按标准、程序,没有编制就选招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
四、目前,我局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有序的进行,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涉及面广,牵扯人多,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于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上报人事处,以利及时处理。
五、请于6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人事处。材料包括请示(含程序、人数、户口类别、集体研究情况、空编情况、退役运动员情况、公示情况)、选调新运动员报告表、体检证明、成绩证明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原体工大队划分的各运动一心的选招运动员工作,暂由原体工大队人事科负责把关并进行指导。由各中心选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办理。

附件:《河北省体育局选招优秀运动员暂行办法》
 

河北省体育局选招优秀运动员暂行办法


为加强科学选材工作,提高选招运动员质量,增强工作透明度,建设高素质运动员队伍,促进全省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系统各运动项目管理和心。
二、选招范围
(一)省体育院校及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育学校在校生和从事体育训练比赛组织的运动员;
(二)普通中小学生;
(三)城镇、农村具有体育运动训练特长的青少年。
三、选招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为国为省争光和为体育事业勇于奉献的精神,遵纪守法、道德作风好、集体主义观念强、政治审查合格;
(二)具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专业技能教育、高等教育的能力和从事体育运动训练比赛的基本能力,能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运动员;
(三)年龄要求、文化程度、发育程度、身体形态、身体机能一般要达到本运动项目选材测评标准.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无运动性障碍疾病、身体健康。
(四)体育项目运动成绩要求,单项一般要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得名次;集体项目一般应是省级以上比赛的主力队员或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苗子。个别体育项目需要的特殊人才,经局优秀运动员选招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破格选招。
四、选招程序
(一)选招优秀运动员,要经过集训、试训、专项测试和市级以上运动会进行考察选招。
1、集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通过集训、测评考察合格的运动员转为试训运动员,不合格者送回原输送单位及居住所在地;
2、试训。时间一般为一年,试训合格后转为报调运动员,不合格者送回原输送单位及居住所在地;
3、经过集训、试训合格的运动员,按规定办理选招优秀运动员手续。
(二)填报材料。运动员集训、试训、报调由主教练提出申请,运动队、竞训科和主管人事部门填报运动员集训、试训、报调审批表和签订协议书,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报批前公示,时间为7-10天。无异议后,将运动员选招材料一并报局人事处审核,经局选招优秀运动员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省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优秀运动员签订招聘合同书。
五、建立选招组织
建立运动员选招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制。省体育局成立选招优秀运动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局系统优秀运动员选招的领导、组织、研究工作,并对各中心的选招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由“中心”领导、领队、主教练、高级教练、科研等人员参加的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中心的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要切实抓好,保证考实选准,搞好优秀运动队伍建设,促进竞技体育事业发展。
六、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中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主管部门部署的选招工作任务;
(二)健全选招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把选招工作纳入单位的考核目标管理;
(三)对选招优秀运动员资料要进行整理、造册登记,建立选招档案,妥善保管;
(四)对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要进行全程领导管理监督,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对选招优秀运动员工作应负的责任
(一)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负总领导责任;
(二)分工负责选招工作的主管领导对选招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中心下属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机构(部门)的选招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教练员对选招工作负直接责任。选招的运动员成材率较低的教练员不能予以聘任。
八、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追究责任。
(一)单位选招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由局选招优秀运动员领导小组建议中心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选招工作中发生重大违法案件;
2、选招工作中发生违纪情节严重;
3、选招工作发生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4、选招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追究中心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违反选招运动员规定的中心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九、处罚
为搞好省优秀运动队伍建设,严把入口关,杜绝不正之风,增强选招工作力度,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处罚
(一)选招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选招优秀运动 员领导小组予以书面警告、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制定选招标准、建立选招责任制、不落实选招工作制度的;
2、未按规定设立选招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3、未按要求落实主管部门布置选招工作任务的。
(二)对于在选招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人才流失到外单位、外省取得全国以上比赛成绩的,除追究中心领导、教练员及有关人负责任外,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十、基层单位和教练员对招聘队员有争议,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十一、本规定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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