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山西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体人〔2001〕14号
省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
现将《山西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体育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山西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拓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渠道,为退役运动员走向市场、自谋出路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省体育局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采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退役运动员”,是指经山西省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同意,并报经省体育局竞赛训练和人事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
第四条 退役运动员所需的一次性安置费,由山西省体育局负责申报,山西省财政厅列入年度预算内安排。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批准退役的运动员须填写《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出路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对《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出路审批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体育局人事处审核。
(三)省体育局人事处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一经批准,退役运动员与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合同后,即可发放“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通知单”。
第六条 此办法下发之前已退役的运动员须在二个月内办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出路的手续;此办法下发之后退役的运动员须在一个月内办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出路的手续,越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人事代理办法
第七条 已批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退役运动员与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同时考虑到退役运动员曾为我省的竞技体育所做出的成绩等因素,与何级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一般按以下条件办理:
(一)凡获得省比赛第一名以上(含省比赛第一名)成绩的可与省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二)凡从外省引进的退役运动员可与省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三)凡获得省比赛第二名以下(含省比赛第二名)成绩的与招收时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八条 退役运动员与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后,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即将退役运动员的人事档案、户口移交相应的人才交流中心,与省体育局脱离人事关系。
第九条 移交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退役运动员的人事档案及户口代理费,第一年由退役前所在单位支付,从第二年起由本人支付。
第四章 一次性安置费发放标准和领取办法
第十条 退役运动员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安置费、成绩安置费三部分相加组成。基础安置费每人10000元;运龄安置费为每一年运龄2000元,累计相加(运龄从正式计算工龄时起至被批准退役之日止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因个人原因停训期间不计算运龄);成绩安置费(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程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一)退役运动员在被批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与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后,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发放“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通知单。
(二)退役运动员持“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通知单”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第五章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不列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对象
(一)经组织已安排了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二)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了调出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三)在大专院校就读尚未毕业的退役运动员。
第十三条 此办法下发前,已就读于大专院校的退役运动员的一次性安置费,待毕业后,办理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手续后领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山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体育 运动员 办法 通知
山西省体育局办公室 2001年7月7日印发
附表一:
成绩安置费发放标准
(单位:万元)
| 一 | 二 | 三 | 录取名次 |
奥运会 | 7 | 4.5 | 3 | 2 |
世界比赛 | 4.5 | 3 | 2 | 1.5 |
亚运会、亚洲比赛、全运会 | 4 | 2.5 | 2 | 1.5 |
全国比赛 | 2.5 | 2 | 1.5 | 1 |
注:
(1)世界比赛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比赛为亚 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比赛为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与体育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
(2)非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比赛、亚洲比赛成绩计算,均下调一个比赛层次。
(3)团体比赛非主力队员的成绩按下调一个比赛层次计算。
(4)成绩安置费的计算按所取的成绩的最高的一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