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运动员自谋出路的暂行规定
沪体人[2000]038号
为了适应劳动人事、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拓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渠道,为自谋出路创造条件。对自谋出路的退役运动员,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及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现暂行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经组批准退役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根据工作需要及贡献大小,按规定提出不须组织安置,要求自谋出路,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解除工作关系手续。
二、申请程序
1、退役运动员在被批准退役之日起二个月内,本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签定“退役运动员自谋出路申请书”,同时办理解除工作关系手续。
2、所在单位将退役运动员的自谋出路书面申请、“退役运动员自谋出路申请书”及“运动员退役审批表”(复印件)一并上报市体委人事处。
3、市体委人事处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体委分管领导审批。
4、申请批准后,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部门)。
三、一次性安置费发放标准
退役运动员自谋出路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安置费、成绩安置费三部分相加组成。
1、基础安置费每人1万元。
2、运龄安置费为每一年运龄2000元,累计相加(运龄从正式入队之日起至被批准之日止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因个人原因停训期间不计算运龄)。
3、成绩安置费发放标准见附表(一)。
四、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发放标准
为了增强退役运动员自谋出路、自我创业的保障机制。对自谋出路的退役运动员,市体委同时为其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该项补充养老保险数额按运动成绩分档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二)。
五、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充养老保险领取办法
1、退役运动员的自谋出路申请一经批准,并在办妥所有离队手续和人事档案转至地区劳动人事代理机构(部门)后,由所在单往出具“同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证明”。
2、退役运动员凭上述证明、待业证书、本人身份证到市体委办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手续。
六、不可列入申请自谋出路的对象
1、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运动员。
2、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退役的运动员。
3、适龄不满二年的退役运动员。
4、要求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
5、所在单位已为其办理了因私出国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七、办理自谋出路手续的退役运动员,因工作需要回到市体委所属单位工作,领取安置费未满五年的,按每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回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
八、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体委人事处负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