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鲁体字〔2004〕11号各市体育(文体)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21号),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现就我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一)广大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的人才群体,付出青春年华,挑战人生极限,在各类竞技体育活动中奋勇拼搏,为祖国、为人民、为家乡争得了荣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振奋民族精神,不断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做出了积极贡献。妥善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关系到运动队伍的长远建设,关系到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省优秀运动队是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基地,是竞技体育人才成长的摇篮,也是输送国家级优秀运动员的流通管道。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优秀运动员退役后难于就业和学习,不仅给生活带来很多困扰,而且占着省优秀运动队编制,影响现役运动员的训练积极性,影响竞技体育一、二、三线队伍的调整与建设,成为制约我省竞技体育发展的瓶颈之一。
(三)在新的历史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体育工作,鼓励我省竞技体育再创新高,要求“全面提升竞技运动水平,力争在全运会上跨入全国第一集团,在2004年、2008年奥运会上多拿金牌”;强调要“积极做好申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工作,力争获得承办权”等。为圆满完成这些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早日实现山东由体育大省向体育强省的跨越,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更大贡献,进一步优化优秀运动员成才环境,确保我省优秀运动员队伍建设结构合理,尽快形成进出畅通、流动有序的运转机制迫在眉睫。
二、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安置退役运动员的主渠道作用
(一)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讲政治、顾大局、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和阻力,认真贯彻落实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在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各地人事、机构编制、财政、教育、劳动保障、体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举省体制优势,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鲁发〔2002〕21号、省政府鲁政发〔1990〕10号文件精神,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及待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原输送市(地)负责。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当年退役及新增运动员计划于上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一起考虑,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部门。
(三)对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安置一名退役运动员补助1.2万元,所需经费由省体育主管部门从本年度部门预算中解决,并于4月底前拨至就业安置市的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同时,省体育部门负责将退役运动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及档案转至就业安置市的市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四)需要异地安置的退役运动员,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按自主择业对待。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按照“学有所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安置好退役运动员。
凡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即世界三大赛,下同)冠军、亚运会冠军或全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在省体育等系统妥善安置。
凡获得全运会、亚运会前六名,世界三大赛前八名以及贡献突出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原则上到原输送市(地)的体育等系统妥善安置。凡是获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的可在教育系统安置。
凡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三大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运动健将称号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运动员,经体育部门推荐,高等学校考察,可安排到高等院校从事体育教学等工作。
(六)积极引导并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社区体育服务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以及各级体校教练员工作。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等体育服务业及其它相关行业新增就业岗位,应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
(七)自就业安置通知下达之日起,退役运动员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对待。
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一)鼓励退役运动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省属高等院校每年都要组织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定向招收,为提高其自身科学文化素质提供便利。
(二)凡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和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可免试进入省内高等院校学习。
(三)凡获得全国体育比赛第四、五、六名,亚洲体育比赛第七、八名,世界体育比赛第九、十名的退役运动员,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推荐,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内高等院校进行文化测试合格后入校学习。
(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科字〔2004〕2号文件规定,具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资格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可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退役运动员入学。
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逐步建立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和推介机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为退役运动员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
(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省体育主管部门可筹建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及中介组织,逐步建立完善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依据社会工作岗位需求和退役运动员本人意愿,进行就业培训与中介。就业中介组织实行经费自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三)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体育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在审批程序、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凡经过就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退役运动员,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将这些人员作为特殊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就业等服务。
五、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方式与途径
(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引导工作,积极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运动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机构应视情提供贷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等。
(二)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省体育主管部门将会同省人事、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国人部〔2003〕18号文件精神,结合山东体育工作实际,根据退役运动员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取得的运动成绩、退役前的津贴标准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山东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试行)》,以进一步缓解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面临的压力,为我省体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六、本意见适用范围为行政、人事关系在省优秀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
省资助和各市自办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编办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