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关于对我省退役运动员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体人〔2004〕2号)

湖北省关于印发《关于对我省退役运动员
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体人〔2004〕2号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形势下我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对我省退役运动员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



湖北省体育局
二����四年元月十二日

关于对我省退役运动员
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和湖北省体育局、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体〔2003〕43号)精神,对我省自1999年11月停止计划安置后至2003年10月1日以前退役待分配运动员的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则
(一)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接受再教育,并参照《湖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对象据实分期分批安排。
二、范围
凡属于下列(一)、(二)条范围内的湖北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参照《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在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中不再安排伤残补助费用。
(一)1999年11月暂停计划安置以后至2003年10月1日以前退役的运动员:
1、对未安置且未重新就业的退役运动员:
全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对已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
① 当年已转走人事关系的,全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② 不是当年转走人事关系的,也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但须扣除从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日期之后其本人所在训练单位所给予的生活费、退役费等费用。
3、退役后人事关系转到省内人才交流中心的退役运动员:
① 当年已转走人事关系的,全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② 不是当年转走人事关系的,也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但须扣除本人已按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所领取的退役费用。
4、自行联系工作单位,通过组织办理调动的退役运动员:
给予运龄安置费和贡献安置费,但须扣除本人已按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所领取的退役费用。
5、已重新就业,但人事关系未转出省体育局的退役运动员: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但须扣除本人已按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所领取的退役费用。
6、1999年11月以后退役且在世界三大赛和全运会上获得过冠亚军的运动员,经组织安排,在省队担任教练员或工作人员的参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其贡献奖(此款适合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役的运动员)。
(二)1999年11月最后一次计划安置以前退役,但因组织原因未落实再就业安置的退役运动员:
参照《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但须扣除其本人退役两年后单位所发的费用。
三、其他
本《意见》解释权属省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处理。


湖北省体育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