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体字[2005]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运动员
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体字[200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体育局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体育 运动员 安置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人事司,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体育局办公室 2005年1月30日印发
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充分调动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保持运动队伍的稳定,根据国家六部、办、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三部、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退役运动员是办理了招聘(收)手续,在省直运动队编制序列内,实行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制度,经省体育局批准,停止体育专项技术训练,退出运动队,等待安置的非职业运动员。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是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和体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要教育运动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变就业观念,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不断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 安置原则与办法

第五条 退役运动员主要以自主择业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鼓励退役运动员升入高等院校学习。对有突出贡献、表现特别优秀的运动员,由组织推荐安排。  
第六条 对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并且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经体育部门推荐,用人单位考察,符合教师条件者,可聘用到学校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自行联系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鼓励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关注体育事业,积极创办体育经营实体,促进体育市场繁荣。
第九条 凡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文化程度,获得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或国家批准参加的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由本人申请,经省体育局统一向高等院校推荐,高等院校报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第十条  运动员从批准退役的下月起一年内为“运动员退役安置期”,安置期内不论何时办理安置手续,均由原单位继续发满一年的体育津贴,经费按原渠道列支;超过安置期仍没办理安置手续的,停止体育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安置期内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自主择业以及被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原单位后,填写《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审批表》,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第三章 安置标准与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时间、取得的运动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体育津贴水平及社会保障补偿费等因素计发,具体分为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社会保障补偿费、运动成绩奖励费四部分。
第十三条 基础安置费
(一)基础安置费标准:
运龄在四年以下(含四年)的,发给20个月本人退役时的体育基础津贴,从第五年开始,每满一年运龄增发2个月本人退役时的体育基础津贴。最高不超过48个月。
(二)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退役运动员。凡安置期内办妥安置手续并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了原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标准足额发放。超过安置期后办理安置手续并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了原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标准的50%计发。
第十四条 运龄补偿费
(一)标准:
每满一年运龄发给4个月本人退役时的体育基础津贴。
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之月起计算运动年龄,每满12个月为一年运动年龄;不满6个月按半年运动年龄计算; 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运动员因个人原因停训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
(二)适用范围:
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补偿费
由社会保险补偿费和运动伤残补偿费组成。
(一)社会保险补偿费:
1.标准:运龄在四年以下(不含四年)的,补偿0.5万元;运龄在四年以上(含四年)的,补偿1.5万元。
2.适用范围:
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
(二)运动伤残补偿费:
1.退役运动员伤残补助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20

15

10

8

6

4

七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2

1

0.5

0.3

0.1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由于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或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导致的负伤、致残。
对运动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负伤、致残的,不予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偿费: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犯罪或违法的;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
评定伤残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4]52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运动成绩奖励费  
(一)标准:              
退役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表

        名次

比赛层次

录取名次

奥运会

6

5

3.5

2.5

世界比赛、亚运会

5

4

3

2

亚洲比赛、全运会

4.5

4

3

1.5

全国比赛

3.5

3

2.5

1

全国青少年比赛

1

0.8

0.6

0.5

无以上运动成绩的国家一级运动员

0.5


注:1.世界比赛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比赛为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比赛为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与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
2.团体项目比赛非主力队员的成绩按下调一个比赛名次计算。
3.运动成绩奖励费,按所取得成绩的最高一次计算。
(二)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退役运动员。安置期内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相应成绩奖励标准足额发放;组织安排的退役运动员按相应成绩奖励标准的50%计发。超过安置期后办理安置手续并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了原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相应成绩奖励标准的60%计发。
第十七条  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和自动离职的退役运动员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经费筹集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负责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推荐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和到企事业单位就业,负责退役运动员年度安置经费的测算、退役与安置手续的办理以及安置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设立“运动员退役安置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省体育局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所需经费,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进行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编办、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审批表







附件:
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项目

 

入队时间

 

退役时间

 

运龄

 

退役时体育

基础津贴

 

身份证

号码

 

最好成绩(比赛时间、地点、名称)

 

伤残

等级

 

根据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元。

 

                                   签名:       年    月   

一次性经济

补偿费金额(元)

基础

安置费

运龄

补偿费

社会保险

补偿费

运动伤残

补偿费

运动成绩

奖励费

合计

 

 

 

 

 

 

 

所在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教育处

    盖章:            年  月  日  

省体育局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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