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高校,有关企业:

为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深化体育领域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助力我国奥运备战和体育强国建设,在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科教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体育总局科教司起草形成了《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书面反馈体育总局科教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联系人: 房国梁、张涛

电  话: (010)87182333、87182359

传  真 :(010)67111073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2年7月27日

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深化体育领域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国际科技资源对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科技助力奥运备战的支撑保障作用,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合平台”)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认定,在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科技助力奥运备战,承担体育领域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具有明确发展规划和定位、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国内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型企业和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  国合平台是体育总局科研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科技对外交流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国合平台的建立旨在强化我国同国际间体育领域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体育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体育科技合作模式,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重点围绕实施科技助力奥运工程,注重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我国体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体育领域国际科技合作的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型企业和体育社会组织。

(二)在体育前沿技术和应用研究领域具有较强实力,是体育总局科研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

(三)与海外体育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体育社会组织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邀请海外知名学者短期来华授课服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承担过国家或省级体育领域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体育总局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优先确认。

第五条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材料(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与国外相关研究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国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体育总局根据工作安排定期拟定国合平台建设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二)依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自主申报。

(三)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认定等工作。通过认定的单位,体育总局批准其成为国合平台建设单位。国合平台建设单位应编制《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建设任务书》作为建设期考核依据。

(四)国合平台建设期两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视评估情况予以半年整改或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五)通过验收的国合平台正式纳入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序列管理。

(六)体育总局与国合平台依托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具体工作及考核内容。国合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从设立之日起有效期4年。有效期截止前一年可进行延续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体育总局科教司作为国合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负责国合平台建设规划及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

(二)推动国合平台与国家重大体育科技研发任务相结合,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持,增强平台开展高水平体育领域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引导国合平台有效利用科技资源,为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支撑服务。

(三)负责对国合平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  国合平台依托单位要加大对平台建设的投入,主动对接科技助力需求及国家战略任务,持续推动国合平台建设发展。鼓励国合平台依托单位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建立特色工作团队,开展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合平台应主动围绕体育强国建设需求,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国际科技论坛,针对国家队备战需求邀请国际知名专家来华提供科技服务。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建立良性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合作工作模式。

第十条  国合平台每年须向体育总局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一条  体育总局在对国合平台进行跟踪评价和考核的基础上,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技术引进实现突破、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合平台进行推荐表彰。

第十二条  对于在动态管理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无体育领域国际合作项目、且没有国际合作研究实质进展、科技助力奥运备战作用发挥不充分,以及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国合平台将取消其称号。被取消国合平台称号的单位,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平台的资格。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合作成效显著、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合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等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十四条  体育总局设立国际体育科技合作专项对国合平台所开展的国际体育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目和任务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强度,推动国合平台优质发展。

第十五条  对于平台引进人才、开展体育领域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化服务,并积极争取体育总局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