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乒超联赛运动员注册、交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和体育事业的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乒乓球俱乐部职业化建设,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乒乓球职业联赛,促进我国乒乓球俱乐部的不断发展,理顺我国乒乓球职业联赛与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之间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兼顾各方利益、调动俱乐部和运动员积极性,共同促进我国乒乓球事业全面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乒乓球职业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运动员在参加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以下简称“联赛”)中进行注册、交流及薪酬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 通过本办法交流的运动员,俱乐部仅在联赛中拥有对运动员的注册权和参赛权,不可改变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其它注册单位确认的归属关系,即不可改变有关单位对运动员的所属权。
第四条 通过本办法注册和交流的运动员,在与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乒协”)相关赞助商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仅对俱乐部冠名赞助企业允许使用运动员集体或个人肖像进行广告和参与宣传活动的权利。其它商业权益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运动员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乒协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
(二)运动员的培养单位或原俱乐部已与新的联赛俱乐部签署交流协议;
(三)运动员(或监护人)已与联赛俱乐部签署劳资协议。
第七条 每个赛季结束后距新赛季开始三个月前截止,为联赛组委会进行联赛运动员的注册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将由联赛组委会另行公布注册时间。
第八条 俱乐部未能完成注册或转让注册等情况,不能继续参与联赛活动,其注册权由组委会统一安排并予以处理。
第九条 联赛组委会只接受俱乐部的注册,不接受运动员个人注册。
第十条 每个参赛俱乐部在一个赛季中至少要注册4名运动员。
第十一条 一名运动员一个赛季中只能代表一个联赛俱乐部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运动员需变更注册俱乐部时,须由新的俱乐部在新赛季开始前按相关规定向联赛组委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联赛组委会根据联赛发展需要,对每个参赛俱乐部的“特级”和“一级”运动员的注册数量进行限制,即每个俱乐部在每个赛季的运动员注册时,原则上“特级”和“一级”运动员的注册人数总和不能超过3人(其中包括非中国乒协运动员注册人数),其中“特级”运动员不能超过1人。
但因为运动员在服役期间,运动员级别的晋升,或者本俱乐部运动员的续约(未转入其它运动员情况下),允许该俱乐部注册“特级”和“一级”运动员人数总和最多不超过4人(包括非中国乒协运动员注册人数),其中特级运动员不能超过2人。
第十四条 俱乐部所注册的非中国乒协运动员,均视为“一级”运动员。
第十五条 根据联赛竞赛规程规定,每场团体赛中,非中国乒协运动员最多只能上场1人。
第十六条 非中国乒协运动员进行联赛注册时,俱乐部必须向联赛组委会出示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的劳资协议,并提供该名运动员所属协会的同意函及运动员申请注册表。
第十七条 联赛组委会在运动员注册工作完成后,进行注册名单公示15天,无异议后正式下发该赛季的运动员名单。
第十八条 在中国乒协优秀运动队注册或注册为中国乒协会员的运动员为中国乒协注册运动员。除中国乒协注册运动员外,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华台北注册联赛的其他运动员均视为非中国乒协运动员。
第十九条 在协议期间,运动员若未征得所在俱乐部同意,不可代表非中国乒协俱乐部参加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乒乓球俱乐部比赛,以及国际性乒乓球俱乐部比赛。
第二十条 运动员“特级”、“一级”级别的划定,组委会将根据《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运动员级别划分实施办法》在每个赛季运动员注册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三章 首次注册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中国乒协运动员通过交流从培养单位转入联赛俱乐部,并第一次进行联赛注册,即为首次注册。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权的确定,应以其本人与联赛俱乐部之间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自由协商,并签订联赛劳资协议的方式进行。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劳资协议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运动员服役年限;
(二)运动员薪酬额度和支付方式;
(三)包括俱乐部破产、俱乐部被强制退出联赛,或者运动员受伤等情况在内的任意一方对协议终止或违约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条款。
如果出现协议突然终止或违约情况,联赛组委会及双方均应原则上按劳资协议中的相关处理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从2013赛季联赛开始,若运动员在首次注册联赛之前的连续三年,均代表俱乐部参加了全国性乒乓球赛事,则该俱乐部可获得该运动员的联赛首次注册优先权,且第一个联赛劳资协议期限至少为4个赛季。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进行首次注册交流自由协商的办法:
具备交流资格的运动员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与联赛俱乐部进行自由协商,并选择其中一家俱乐部签约。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与俱乐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劳资协议后,该俱乐部获得运动员的联赛首次注册权,同时应按实际总额每年平均向运动员的培养单位支付交流费。如果协议期内运动员级别增长,俱乐部应按运动员新的级别标准平均在剩余年限中向运动员培养单位支付交流费。
运动员首次注册交流费基础金额标准为(以人民币计):
特级运动员:400万元 (100万/年)
一级运动员:200万元 (50万/年 )
二级运动员:100万元 (25万/年 )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期限不满4个赛季的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
(一)只有年满28周岁的运动员方可申请首次注册的劳资协议期限不满4个赛季。
(二)如果运动员在签约前明确公开书面声明,不能服役满4个赛季,则允许签订不足4个赛季的服役协议。但协议期满后必须停止不少于3个赛季的联赛注册,否则只能与原俱乐部续约。交流费应以交流费基础金额四分之一的相应倍数额调整。
(三)若运动员协议到期后与俱乐部续约,则该俱乐部应按标准向运动员培养单位补充支付续约年限(最多为四个赛季)的交流费。
第四章 运动员再交流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再交流是指:经过首次注册后,运动员在联赛俱乐部之间进行的交流。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再交流只能在一个赛季结束后,至新赛季运动员注册截止日期之前进行,在赛季中不能进行。
第二十九条 当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协议期满后,运动员有权利自主决定选择与该俱乐部续约,或者向联赛组委会提出交流申请。
(一)运动员选择与原俱乐部续约,则由运动员与俱乐部双方协商,续约年限不限。
(二)运动员选择转会,则按照“调控交流费下的自由协商交流办法”进行。新的协议期限由俱乐部与运动员双方协商,协议期不得少于2个赛季。
第三十条 运动员再交流时,与俱乐部签署的劳资协议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运动员服役年限;
(二)运动员薪酬额度和支付方式;
(三)包括俱乐部破产、俱乐部被强制退出联赛,或者运动员受伤等情况在内的任意一方对协议终止或违约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条款。
如果出现协议突然终止或违约情况,联赛组委会及双方均应原则上按劳资协议中的相关处理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交流:
(一)协议期内,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劳资协议因各种原因已经终止,且未出现劳资纠纷的运动员;
(二)协议期内,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出现劳资纠纷致使劳资协议终止,但自身无责的运动员;
(三)协议期内,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出现劳资纠纷致使劳资协议终止,但纠纷已解决的运动员;
(四)协议期满,自主选择不再与俱乐部续约的运动员。
(五)俱乐部退出联赛,该俱乐部尚未交流的运动员。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规定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
(一)经中国乒协审核,在俱乐部服役期间受处罚,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二)协议期内,所属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劳资协议因各种原因终止,且劳资纠纷尚未解决,自身有责的运动员;
(三)超过注册期,未在联赛组委会注册的运动员;
(四)未进行首次注册交流的运动员;
(五)在该赛季降级的俱乐部,且该俱乐部不同意交流的所属运动员。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再交流的原则:
(一)只有符合交流条件的运动员才能进行交流;
(二)运动员再交流只在俱乐部之间采取“调控交流费下的自由协商办法”下进行。
(三)“调控交流费下的自由协商办法”是指,运动员再交流时,应在联赛组委会对每名运动员设有交流费额度上限的条件下,由运动员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之间采取自由协商的方式进行。
(四)联赛组委会将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取消调控交流费。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再交流时,“调控交流费下的自由协商办法”具体如下:
(一)没有一家俱乐部提出符合该运动员交流费上限的条件,由俱乐部之间协商交流运动员。
(二)只有一家俱乐部提出符合该运动员交流费上限的条件,则由俱乐部与拟签约的俱乐部协商交流运动员。
(三)有2家或以上俱乐部提出符合该运动员交流费上限的条件,则根据俱乐部在上个赛季联赛中获得成绩正序的摘牌方式进行运动员交流。排名靠前的俱乐部摘取挂牌交流的运动员。
(四)在组委会规定的运动员注册截止期前或其它规定时间内,没有俱乐部按照上述交流办法与运动员签约,该运动员将失去该赛季联赛注册和参赛资格。
第三十五条 运动员交流费上限的确定
在运动员上次交流产生的交流费金额基础上,结合运动员在俱乐部的服役时间来确定交流费上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该运动员在俱乐部中每服役一个赛季,交流费上限提升一定幅度(特级运动员15%,一级运动员20%,二级运动员30%)。即按照交流费上限=a(1+b%)n 的方法计算,a为拟交流运动员上次交流的交流费金额,b%为提升的幅度,n为在原俱乐部服役的年限。依照此计算方法,各级别运动员的交流费上限相应为:
特级运动员交流费上限为:a(1+15%)n
一级运动员交流费上限为:a(1+20%)n
二级运动员交流费上限为:a(1+30%)n
(二)若由于协议期内运动员级别提升,出现运动员当赛季交流费上限低于运动员当时所属级别的交流费基础金额时,则取该级别的交流费基础金额作为其当赛季交流费的上限。(正式交流前中国乒协将根据申请交流运动员的具体情况公布其金额)。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再交流费用的分配
(一)运动员在俱乐部之间进行再交流时,该运动员的培养单位享有分配交流费的权利。
(二)当运动员再交流费的金额高于上一次交流费金额时,高出部分的40%分配给运动员的培养单位(运动员首次注册前确定的所属省市体育局优秀运动队,或具有单独注册资格的俱乐部)。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再交流正式完成后,俱乐部在保证满足运动员基本薪酬和相关保障权利的基础上,必须按照联赛组委会规定的交流费用标准与运动员原俱乐部签订运动员的正式交流协议,并按规定的期限按时按额向运动员原俱乐部或培养单位支付交流费用。
第三十八条 已进行过首次注册,但又连续三个及以上赛季未在联赛俱乐部进行注册的运动员再次参加联赛时,其产生的交流费用将缴纳给该运动员离开联赛时的所属俱乐部。
第三十九条 非中国乒协运动员交流管理规定:非中国乒协运动员的交流由各俱乐部自行进行。
第五章 薪酬
第四十条 薪酬组成确定原则
运动员每个赛季薪酬总额原则上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系每个运动员的基本收入,除劳资协议因特殊原因终止的情况外,俱乐部必须向运动员足额支付。但允许俱乐部以运动员级别基本工资标准的10%作为运动员日常表现工资,以作为运动员日常生活和训练管理,以及可能受到的各类处罚使用(俱乐部对于运动员日常表现工资的扣罚必须向联赛组委会书面呈报情况说明,并获批准)。
(二)成绩奖金:由总出场费和总胜场奖两部分组成。
(三)赛季奖金:俱乐部可根据赛季团体成绩以及运动员个人表现,自行确定发放赛季奖金额度。
(四)薪酬总额:运动员每个赛季的薪酬总额即由基本工资+成绩奖金+赛季奖金三部分组成。
第四十一条 薪酬标准
(一)运动员薪酬系以一个赛季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
1、运动员在一个俱乐部首个服役赛季的基本工资根据运动员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特级、一级和二级。具体分级和标准如下:
(1)特级运动员:税前50万元人民币。
(2)一级运动员:税前20万元人民币。
(3)二级运动员:税前5万元人民币。
2、运动员每次转会后,在新服役俱乐部的首个赛季,其基本工资必须重新恢复到运动员当时级别基本工资的限制标准。
3、运动员在一个俱乐部连续服役期间,若未受到组委会和俱乐部较严重的组织纪律处罚,其每个赛季的基本工资应在前一个赛季的基础上上浮,特级运动员上浮5%,其它级别运动员10%。
4、如果在上一赛季中运动员级别得到提升,则取提升后级别的基本工资额度与当时运动员的原级别基本工资额度两者的高者。
5、如果在上一赛季运动员级别下降,则取下降后级别的基本工资额度与当时运动员的原级别基本工资额度两者的低者。
(三)成绩奖金
1、运动员每个赛季的成绩奖金由总出场费和总胜场奖两个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公式)为:
成绩奖金=出场费*出场总场数+胜场奖*胜场总场数
2、出场费和胜场奖均指运动员每参加团体赛中的一场单打或双打比赛时获得出场和胜场时的奖励标准。该标准根据运动员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特级、一级和二级。具体分级和标准如下(单位:人民币):
(1)特级运动员:出场费1万元,胜场奖3.5万元。
(2)一级运动员:出场费0.4万元,胜场奖2.5万元。
(3)二级运动员:出场费0.2万元,胜场奖2.5万元。
(四)赛季奖金
俱乐部可根据赛季团体成绩以及运动员个人表现,向运动员发放赛季奖金,但俱乐部发放奖金的相关事宜须列入与运动员签订的劳资协议中,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本工资和成绩奖金系运动员薪酬发放依据,除运动员受到联赛组委会或俱乐部处罚(俱乐部对于运动员日常表现工资的扣罚必须向联赛组委会书面呈报情况说明,并获批准)的情况外,俱乐部要按照实际情况向运动员发放基本工资和成绩奖金。
第四十三条 薪酬支付方式
俱乐部必须在与运动员签署的劳资协议中明确规定赛季薪酬的支付方式,并完全按照既定方式按时按额支付薪酬。
(一)运动员个人或俱乐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自觉缴纳有关税款。运动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俱乐部为自己支付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俱乐部向运动员发放薪酬,一律采取汇入运动员个人银行账户的形式,不能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每个赛季俱乐部和运动员注册时,每个俱乐部必须上报上一赛季运动员薪酬支付清单凭证,以及运动员纳税证明,以便联赛组委会对俱乐部支付给运动员的薪酬进行审计。
(四) 非中国乒协运动员的薪酬规定
参加联赛的非中国乒协运动员薪酬总额及支付方式由俱乐部与具体运动员协商确定,但基本工资或成绩奖金额度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乒协运动员的特级运动员标准。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俱乐部和运动员必须严格履行和遵守双方签订的交流协议,严禁暗箱操作。凡有确凿证据表明俱乐部或运动员违反此项规定的,组委会将做出中止俱乐部下一赛季注册资格,或取消运动员参赛权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俱乐部和运动员必须按照组委会的规定签订薪酬协议,并严格遵守。严禁运动员的薪酬低于规定的标准。严禁运动员向俱乐部要求协议以外的薪酬。凡有确凿证据证明运动员或俱乐部违反相关协议条款或规定,组委会将做出如下处罚: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俱乐部做出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扣除俱乐部当年度的保证金;
3、扣除俱乐部当年度应得的各项经费;
4、取消俱乐部当年度的成绩;
5、中止俱乐部下一赛季的注册资格;
6、降级。
(二)对运动员的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2、取消运动员下一赛季的参赛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