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出访所需《公证书》的说明
前往申根国家、澳大利亚等国,未成年(或不满18岁)人员需要父母同意其出国的公证书。
公证书应为两种,必须同时提供才能构成逻辑严密的法律文书,缺一不可 ,其包括:
1、 亲属关系公证(或 出生公证 或 《出生证明》公证)
内容为:证明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年龄,证明其与关系人的父子和母子关系。
2、 父母同意出国公证(或:委托公证)
内容为:父母双方同意其未成年子女,于某时期内前往某个国家参加某项活动;
出国期间,委托随行的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权。
注:
①父母双方均须在公证书上签字,否则无效。
②如父母离异,拥有监护权的一方可单独在公证书上签字,但其监护权须有法院判决或
相关协议证明,并经公证。
③如遇父母去世、失联等特殊情况,均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并经公证。
*** 两种公证书的内容,合并写在一起,大多数使馆视其无效。
有关公证书的使用及认证等其它要求,还应视各使馆的实际要求确定,请注意及时向签证处问询!(附:公证书中文参考样式)
一、亲属关系公证
张小孩,男,出生日期:201x年0x月xx日,出生地: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关系人:
张三,男:出生:
李四,女:出生:
兹证明,张小孩是申请人张三、李四的儿子,张三是张小孩的父亲,李四是张小孩的母亲。
二、父母同意出国公证
我们是张小孩的父、母亲,我们同意张小孩于
张小孩父亲,张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张小孩母亲,李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签字:
(张三签名、李四签名)
申请日期
以上为公证书参考内容,具体文字表达及要求按当地公证机关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