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9]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体育局:
    近年来,全国体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推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树立榜样,激励广大体育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体育工作,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体育系统各单位和工作部门。
    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体育系统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70个,“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65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制度健全;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得到体育系统干部职工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
    2.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和政绩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誉观;
    3.热爱体育工作,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研、教学、服务保障、对外联络、新闻宣传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为开创体育事业新局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4.作风优良,求真务实,敬业奉献,清正廉洁,具有创新意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为人正派、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5.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得到全国体育系统干部职工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其中,运动员、教练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地推荐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对拟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家体育总局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或集体倾斜。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推荐审批表可到体育总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sport.gov.cn。审批表、汇总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成立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邮    编:100763
    联系人:雷  燕  朱剑平
    联系电话:(010)87182366  87182725(传真)
    电子邮箱:blc@sport.gov.cn

附件:
    1.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2.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一)、(二)
    6.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章)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 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