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奥运会体育权益关系研究
1 关于体育权益关系问题
1.1 权益
《新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权益”概念的界定是“应得的不容侵夺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益首先应符合这样几个特征:1、权益的内容是具体的权利。2、这种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利益。3、这种权利和利益是不能侵犯的。要满足这样3个条件才是“权益”。我们通常所讲的权益保护也无非是从这3个方面给予确认和保护的。
1.2 体育权益
体育权益是指利用体育运动进行市场运作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体育权利和利益,包括组织者、承办者、投资者、个人的权益以及与体育运动本身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体育权益首先要与体育运动有关,这种体育权利和利益关系是发生在体育市场的运作中,是市场运行的结果,而且是以体育为媒介满足各权利主体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奥运会是利用体育运动竞赛的主办权进行市场运作最典型的形式,以北京2008年奥运会为载体产生各种各样、各种形式的体育权益关系是必然的,关键是如何调整和理顺奥运会组织内外部体育权益关系,最大可能地满足各权利主体的利益,避免由此权益关系导致的权益纠纷,并能及时化解这些纠纷,确保奥运会有序顺利进行。这是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成奥运史上最精彩、最辉煌的一届奥运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8年北京奥运会体育权益研究范围无论从周期还是内容来看都是非常紧迫和广泛的。其实从2008年北京奥运申办成功之日开始(即2001年7月 13日)就已经出现各种各样的体育权益关系,所以从奥运会申办成功一直持续到奥运会结束,这期间奥运会体育权益问题都应是我们研究和关注的重点。同时,与奥运会体育市场开发有关的所有体育权利和利益也都应是我们所研究和关注的范围。我们在《申办报告》第1卷中承诺:“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全能够保护国际奥委会在中国的一切权益。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
2 关于体育权益关系的理论框架
权益关系主要是指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
2.1 体育权益关系的主体
2.1.1 国家
国家作为奥运会的投资主体之一,在我国是最大的投资主体,是奥运会成功举办的最大受益者,也是相应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奥运会所直接或间接创造的经济、政治、外交、社会效益是巨大的。经济、政治、外交和社会价值,有形和无形(特别是奥运会将极大地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爱国热情;点燃中华民族的创造激情;密切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关系)的体育权益更是不可估量的。
2.2.2 企业
现代奥林匹克体育赛事的发展与现代商务活动的繁荣密不可分,现代奥运会在全球迅速发展,离不开奥林匹克合作伙伴和赞助商的支持,同时,奥运会也给合作伙伴和赞助商带来无限商机。企业围绕着奥运会的各种不同的市场收益、企业的权益、企业与体育机构合作的权益最大化、体育资源的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奥运会主办者和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
2.2.3 社会组织与团体
这里包括国际奥委会、参与奥运赛事的各单项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均享有广泛的奥运会权益。同时,也应承担相应奥运会义务。
2.2.4 个人
(1)参与赛事人员: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官员、志愿者、观众等享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尤其应注意妇女 、儿童、残疾人的体育权益的保护。
(2)其他公民:其他社会成员,不分国别、男女、家庭出身、教育程度,他们通过奥运会享有的体育权益不容忽视,所有公民均可享受奥运会体育服务和体育的精神。真正使奥运会成为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促进世界和平、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盛会。
2.2 体育权益的内容
总的来说,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利益都应该是体育权益的内容。具体表现为体育自由权(参赛权等);体育社会经济权;体育监督权;体育教育、科学、文化权。
由于奥运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奥运会所带来的体育权益在内容上集中表现在三大方面:电视版权、投资收益权、知识产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其中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呈递增趋势。
2.3 体育权益的保护原则:全面、平等、优先和法律奖励原则
我国宪法和体育法中对各体育主体的基本权利与利益的保护作了基本规定,要使奥运会期间各体育主体的权益得到全面、平等、优先的保护和奖励,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严格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信守承诺,突出奥委会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奥委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3.1 全面保护
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都置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2.3.2 平等保护
各体育权利主体均平等地受到《奥林匹克宪章》和法律的保护。在体育活动中,各体育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平等地享有体育服务,不因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的差距而排他,禁止有任何歧视行为(如种族、性别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奥运会赛事中使用违禁的药物。
2.3.3 对特殊体育主体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1)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以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2)在奥运会赛事中扶持少数民族体育发展。(3)残疾人参与奥运会的权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旨在使特殊体育主体与一般的体育主体一样享受到平等的体育权益。
2.3.4 优先保护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尤其是奥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在就业方面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类体育场馆要对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给予优先安排、优惠接待、优质服务。
2.3.5 法律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对在奥运会期间的不同岗位上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显著成绩或模范遵守法律的个人、团体,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如体育法第1章第8条规定:“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3 当前体育权益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体育市场运行刚刚起步的中国,我们对于保护体育权益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面临体育纠纷和权益流失的问题时,我国的体育工作者的认识和重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申办成功后,如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履行《主办城市合同》,尊重与奥运会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规定,依法保证持有合法护照或相应证件的人员自由出入境和在中国境内自由旅行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现在就要做出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同时,场馆的变更和分赛场确定体育权益关系问题依法谈判也迫在眉睫,直接关系到我国与国际奥委会相关权益的有效保护。
3.1 存在侵权行为
虽然申办成功时,北京已向世界做出了承诺,在未来的7年内,北京将认真执行《奥林匹克宪章》的保证书和《主办城市合同》规定。北京市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已成立了法律事务组,北京市颁发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也已积极行动起来,将对个别不听劝阻无意收敛的违规案例予以曝光和打击,足以见得体育权益的侵权对奥运会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就拿奥运知识产权为例,当前出现的侵犯奥运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直接非法使用奥运权利,如徽章、纪念卡、旅游纪念品上擅自使用奥运标志或名称;企业名称,如有的直接称五环宾馆,并使用五环标志等。2、间接侵犯奥运权利,如利用报纸、电视广告以及运动员庆功活动等方式来推荐其企业和产品,借奥运会名目来进行促销等损害合法赞助商权益的行为。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分为3类:一是出于对体育的热情,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规行为;二是打“擦边球”,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但使用规模和影响都不大;三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规模和有组织的非法生产和经营活动,赚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目前中国已颁布近40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几部对保护国际奥委会及奥运会赞助商的知识产权有特别规定。同时,中国已加入了14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著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2 权利主体模糊,权利内容不完整
一方面表现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权利主体模糊。如运动员的肖像权,由于运动员尤其是国家优秀运动员的身份的特殊性,肖像权的归属不清,利益是权利和价值的反映,利益的分配环节必然出问题,由此带来的肖像权的权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复杂,给立法也带来一定的困难,使权益主体得到平等有效保护成为一句空话。又如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归属,在我国国家奥委会与国家体育总局并未完全分离,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因此,在两块牌子的权利划分上应明确国家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事权。在奥运电视转播权的归属上划分不明确,我国体育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包括与北京奥组委之间的权益关系,使得国内国际体育权益关系难以界定,亟待从法律地位上予以明晰。
另一方面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不完整,导致无法适用法律。如奥运会权利的保护范围并不仅仅是奥运五环标志,也不局限于《奥运标志保护条例》中7类标志权利,还应包括商家有偿专用权、竞争权等。同时该条例对潜在商业使用的标准包括隐性推销的界定也不明确。这就造成法律实践中的一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性,使得本该保护的体育权益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中国已加入WTO组织,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奥委会及奥运会赞助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亟待我们加强研究与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快立法步伐。
3.3 现有体育权益保护机制与奥运会的要求存在差距
首先应调整体育权益保护机制。奥运会对于国际接轨的要求很高,在运作上充分体现市场机制,才能使机遇最大化地变成现实经济利益。而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相应的市场运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政府在调控经济运行时,具体的措施还带有较强的计划色彩,这就与奥运会的市场运作模式的要求有差距。国家的某些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在奥运会面前会出现失灵,相应的体育权益保障制度和体系也不完善。只有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才能保证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才能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办成一届高水平的奥运会。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机制,保证运作的透明度、公正度,保证民众的参与、监督,保证各方利益的协调发展。
奥运会作为全世界参与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全球性的社会体育文化活动,愈来愈受到全世界和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申办奥运会主办权的国家和城市越来越多。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是千载难逢的机遇,尽快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奥运侵权行为的法律机制,扩大法制宣传,增强奥运法治观念,营造奥运法制环境,依法办好奥运,实现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安全奥运,法治是重要保障。
在明确了奥运会市场化运作的法律机制以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国内法与奥运会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问题。根据中国法律,相关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中国司法机关使用,但要特别注意当中国法律与国际条约义务冲突时,应当如何使用国际条约的问题。奥运会赛事中发生的体育权益纠纷根据奥委会章程和许可合同的规定,应提交仲裁解决,那么2008年奥运会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北京临时仲裁机构所做出的临时措施与保全措施在中国如何执行?中国的法律机制如何适应奥运的法治要求?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否则会严重影响奥运各主体的权益关系。总之,体育权益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是复杂的,原因归结为:1、法治不完善;2、现有法律制度和立法的滞后;3、国内法与国际体育事务规则的博弈。
4 体育权益的保护对策和建议
由于社会转型和信息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奥运体育权益保护机制面临种种挑战,势必经历特殊的重构历程。根据当前的基本走势,至少可以肯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先进的理念、健全的制度、 规范的管理定能为我国把2008年奥运会办成奥运史上最精彩、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起到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4.1 加强制度建设,奥运法治先行
4.1.1 加强立法
宪法和体育法对我国公民的体育权作了广泛的规定。另外,民法、劳动法、教育法等均对公民体育权作了规定。但总的来看,目前我国体育权益的法治建设仍然比较薄弱,仍然不能适应国际体育规则及权利本位社会的要求,也不适应奥运会的市场运作机制的法治要求。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加强体育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我国高层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公民权立法比较完备,而体育权利方面的立法却比较薄弱,尤其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奥运会体育权益关系的保护问题,应该制定全国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体育权益保障和专门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各类体育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虽然目前已经制定了一部分,但从内容上看,有些条款是模糊的,仍需进一步考虑立法的原则与《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一致性,所立之法的全面性和平等性,所立之法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为奥运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4.1.2 严格执法
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执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等保护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方面相关法律(合同法、保险法、《公共体育设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谓从严执法,是指在侵权判断标准上从宽认定,在依法处罚上依法从重,在判决赔偿额上从高。否则,依照过去的执法环境和尺度,不能从根本上形成尊重奥运权益的氛围,也达不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对于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带来的社会影响等不同予以处罚,对于善意的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可免于处罚。对于恶意的行为,强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和非法所得,并予以罚款。
4.1.2 司法介入
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惩治侵犯公民体育权益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民事责任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使公民和企业体育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加强司法对体育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体育法有关规定,公民或企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体育权益。
4.2 宣传奥运权益保护,优化奥运法制环境
加大《奥林匹克宪章》及其附则的宣传力度和宪法及体育法的普及,提高公民和企业的体育法律意识和体育权益保护意识。应该围绕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法》颁布10周年的契机,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电台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更要利用好“公益广告”这个媒介,利用好户外、体育场馆、路边的固定宣传栏对奥林匹克精神和奥林匹克运动所坚持和提倡的团结、友谊、进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扩大宣传。加强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理念的拓展,不仅要办成 “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更要办成“安全奥运”!
总之,通过科学的规范和保障制度的完善,所有热爱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就会切实享受到奥林匹克改革和发展的成果,2008年北京奥运会一定给各国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带来满意和满足,给合作伙伴和赞助商带来最大权益和最大回报,使所有热爱奥林匹克运动的人体会到人文的关怀,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体育与文化的交融、世界和平的协调发展。
作者:董小龙(西安体育学院)
郭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