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不正之风的经济学研究

1  体育部门中“行业不正之风”概述
1.1  体育部门中“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式
    我国目前的体育部门既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性,又具有公共服务行业的特性,同时更具有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的特性,这种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的混乱极易导致行业不正之风的产生。
    我国体育部门中的“行业不正之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监督不力,玩忽职守,甚至触犯法律。
1.2  体育部门中“行业不正之风”的性质
    我国体育运动中的所谓“行业不正之风”尽管在表现形式上和其他行业有所不同,但本质是一致的,即第一,滥用公共权力,权钱交易;第二,追逐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1.3  体育部门中“行业不正之风”的基本特征
1.3.1  “不正之风”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性质越来越恶劣。
1.3.2  “不正之风”的表现方式日益多样化。
1.3.3  在个别项目的职业化过程中,“不正之风”表现为一种“集体腐败行为”。
1.3.4  “不正之风”常常披着合法的外衣。
1.3.5  “不正之风”难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1.4  体育部门中“行业不正之风”的负面影响
1.4.1  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1.4.2  对体育运动本身的良性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1.4.3  阻碍了体育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使体育体制的改革更加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    
2  对我国体育体制中的“寻租”分析
2.1  “寻租”的两个特点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寻租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2.1.1  寻租活动和政府的过度干预及管制密不可分。如果政府干预或政府管制能够创造出人为的资源稀缺,那么这种稀缺就会进而创造出潜在的租金,并由此引起寻租活动。
2.1.2  寻租活动是一种维护既得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
2.2  引入非正式制度的分析
2.2.1  改革前,中国的体育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这种制度安排也使寻租活动变得不可能。因为虽然当时政府掌握着大量的体育资源和权力,但基本不存在对体育的消费需求,且产权交易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在这个阶段,完成上级的指令和职务的升迁构成了政府官员的主要动机。这种激励动机有效地控制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但必须看到,变相的寻租活动依然存在着,表现为对体育资源的无效利用以及地区间、部门间的相互竞争中发生的租值耗散。
2.2.2.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体育部门的改革面临的障碍。
    由于主管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行政权力,由价格机制引导的自发的制度变革受到行政权力的限制无法发生,因此制度革变的直接决策者只能是体育主管部门。而长期以来,体育主管部门是权力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利益的最直接的受惠者,因此,他们本身不可能具有真正的变革动机,不可能主动地改变产权结构和放弃手中的既得权力。
    中国体育供需链条的结构性脱节造成体育主管部门不能面对公众的监督和媒体的披露。可以设想,缺少了来自管理组织外的竞争性压力,组织内的、来自上级的行政指令再次成为了变革的直接动力。
2.2.3  尽管体育主管部门在制度变革中也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在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又缺乏公众督察的情况下,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轻易地维护自己原有的利益。例如,基本上延续了原有人员的构成和内在的、单一的、行政性的管理方式,产权结构和政府职能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依然集中国体育的决策者、监督者、执行者为一身,掌握着绝对多数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垄断权力。特别是在部分运动项目职业化的过程中,由于所谓“产业化”方针的执行,使得体育政府部门事实上掌握了更多的体育资源和相关资源的配置权力,这为体育主管部门的“创租”“抽租”和“寻租活动”走向“制度化”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2.3  我国体育体制中的寻租空间
2.3.1  在体制转轨中,我国体育资源配置、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第7款和《地方组织法》第51条的规定,我国各级体育部门的管理权力和体育资源的配置都集中在当地政府手中,并由当地政府下属的体育、教育、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的体育管理工作,这种权力安排使中国的体育体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权力在横向和纵向上都是高度集中和收敛的;二是管理体制是条块分割的;三是条块分割造成不同程度的体育管理机构的业务权和相应权力不能相符。
    体育部门的上述体制安排是由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并且从一开始就把体育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战略所决定的。这样的体制安排在特定的时期内有利于集中有限的体育资源全面有效地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民收入的提高和人们体育消费意识的改变,原有的体制安排已经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是地方间体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二是群众体育发展缓慢,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得不到满足;三是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投入产出不成比例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纠纷等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那么势必会影响中国体育的长远发展。
2.3.2  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寻租空间的实证分析
    首先,从足协的角度来看。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足协机构、人员事实上的重叠和权力及职能事实上的混淆,导致了如下矛盾。
    (1)一方面,足协官员要服从行政系统的考核,对政府负责,行使管制职能,这种管制职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另一方面,足协又要为俱乐部服务,服从外部监督和内部自律。而我们知道,俱乐部是名副其实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可见足协在这时又扮演了“直接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角色。由此看来,集政策的制定者、监督者和联赛、俱乐部经营者于一身的中国足协很难摆脱“寻租”“创租”和“抽租”的嫌疑。
    (2)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面,中国足协必须更多考虑上级及平级部门利益分配的问题。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足协及其下属公司垄断了从联赛冠名权、主赞助商、场地广告到电视转播权等大部分的足球资源了。实际上,这种依靠行政手段所进行的资源转移原本就是一种寻租。不仅如此,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形成的寻租空间进而形成了联赛内部更多的寻租空间。一是足协垄断走的资源未能返还到联赛中,以进行联赛制度的建设和提高,造成整个联赛的监管体制多年来一直未得到有效的实行。二是联赛本身创造的资源未合理地用在联赛的利益返还上,导致裁判员、俱乐部能从联赛本身取得的收益与他们所具有的影响联赛顺利进行的能力相比越来越不相匹配,从而最终导致裁判员有了受贿、吹黑哨的动力,俱乐部也有了参与行贿、赌球、踢假球的动力。这一切可以说与足协本身的职能、角色错位以及自相矛盾的工作目标是分不开的。
    (3)从俱乐部角度来看,俱乐部能从联赛中获利的空间十分有限。俱乐部的收入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由中国足协统一经营所得后平均分配给俱乐部的利益;二是俱乐部自主经营开发的收益。由于第一部分收入的经营权完全掌握在中国足协手中,同时财务又不公开,因而这一部分收入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是足协垄断各项权力后的剩余部分;而第二部分收入则与联赛的吸引力和俱乐部的战绩紧密相关,同时还受各地经济状况的制约。联赛初期,由于球市火爆以及受关注程度极高,俱乐部虽然从足协那儿分到的利益并不多,但却通过联赛的影响力获得了足够的回报,球员薪金、转会费以及比赛奖金直线攀升。在这段时期,各俱乐部与足协是和平相处的。然而,当中国足协为了世界杯、亚洲杯以及奥运会等等政绩目标频频干扰联赛正常进行,以及其数次表现出的监管乏力使得联赛的吸引力大打折扣后,俱乐部从企业及社会获得的投入迅速减少,这种获利不足和之前被抬高的薪金、奖金水平的双重压力迅速转移到各俱乐部身上,其后果是俱乐部在加大与足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进一步弱化了足协在监管层面上对作假俱乐部处罚的勇气和力度。因此,中国的足球职业联赛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为了削减开支,俱乐部不得不限制薪水的上限,甚至拖欠球员薪水→球员参与赌球的动力越来越足→足协惩罚的力度越来越弱……
    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起步于1994年,其时正是我国在经历了长达十几年的“计划”与“市场”之争后最终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在经历了放权让利、两权分离两个阶段的改革进入第三个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更是中国政府职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特别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向着制度化、法制化转变的时候。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国足协就不能再沿用几十年来一而贯之的计划经济、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人治而非法治的手段来管理职业足球,而应该顺应改革的大趋势,转变政府“全能管理者”的角色,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作用。显然,在这方面,体育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国足协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
3  对体育部门中“行业不正之风”的治理
3.1  依靠制度创新和体制变革,从源头上治理体育运动中的行业不正之风
3.1.1  降低寻租收益,提高寻租成本
    (1)对体育运动中寻租活动的限制分析模型
    根据“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寻租活动与所有的经济活动一样,当事人会对自己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只有当收益足以弥补成本且有利可图时,寻租行为才有可能发生。据此,我们引入几个变量进行分析。这种分析的结果是:要减少寻租活动,在制度的安排上必须从提高寻租成本,降低寻租收益上着手。
    (2)加大对寻租腐败的查处和惩罚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
    (3)奖廉惩腐,降低寻租腐败的收益。
    (4)形成全社会对寻租腐败的道德谴责,加大腐败者的社会心理压力,提高腐败者的社会损失。
3.1.2  对政府体育部门产生的租金进行合理的转化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体育主管部门手中有相当多的“租金”可寻。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这部分租金的情况下,能够做到的是使这部分租金尽可能市场化和公开化,即通过竞争使其由“暗租向明租转化”。这里的转化主要是使这部分租金成为体育行政部门的合理收入,并最终公正的运用到其各种公共行为中,为社会和公众利益服务。
3.1.3  政府应尽快界定在提供体育公共产品、体育准公共产品、体育私人产品中的作用
    在体育产品的供给中,政府需要界定清楚哪些是应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哪些是应由市场提供的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在此基础上,政府的职能也应发生相应的转变。            
3.1.4  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尽快界定体育产品的产权关系
3.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从外部环境上治理不正之风
当前我国体育领域的法律法规现状是:立法严重滞后于体育的发展,致使体育领域内无法可依;体育部门的从业者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甚至出现“行规高于法律”的不正常情况。
3.2.1  逐步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注重法与法之间的协调和相互补充,并允许适当交叉调整的存在,以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3.2.2  尽快修改《体育法》,明确行政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体育行政处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体育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3.2.3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
3.3  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有效监督机制
3.3.1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
    (1)针对体育领域腐败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构建体育腐败预警机制。
    (2)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使广大民众有更多的知情权,为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3.3.2  强化媒体的监督作用
治理体育部门中的行业不正之风除了现有的垂直监督外,还应强化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平行监督。
    在发达国家,媒体在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被称为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这种力量在体育领域中同样不可低估。
3.3.3  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
    提高体育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建立体育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由于体育消费者通过纳税或是付费的方式取得了对体育产品消费的权利。因此,对体育部门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寻租腐败,消费者可以在法律容许的前提下,以各种社会团体,如“球迷协会”“体育消费者协会”等形式对其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斗争,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4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的特殊性表现:
3.4.1  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代表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独立于政府之外,较之政府本身更容易发现政府行为中的各种问题。
3.4.2  中介组织比一般自然人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和法人行为能力,从而能发挥更大的监督效力。
    以借鉴的做法有:委托民间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采取“定期专家会诊”的方式请经济学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体育界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
    作者:靳英华(北京体育大学)
          刘丰德、李军林、原玉杰、肖祺、阮班会、刘晨、
          王春香、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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