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权问题研究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面临一场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经济体制的变革导致社会各方面发生了诸多深层次的变化。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十几年来所产生的变化也是有目共睹的。传统的体育模式已趋于瓦解,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体育模式正在逐步建立之中。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体育投入不足、体育职能单位活力不够,体育资产的管理缺乏约束机制,体育产业规模较小、体育市场发展迟缓、群体发展滞后等等,这些问题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思考,中国的体育改革究竟向何处去?改革的突破口究竟在什么地方?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新一轮改革必须从体育体制改革入手。熊斗寅先生在《中国体育改革目标的展望》一文中指出“体制改革是中国体育改革的核心。”中国体育的高层领导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是较为清楚的,早在1993年全国体委主任会议上,伍绍祖主任就提出,体育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要使原来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移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发展规律,国家调控、依据社会、自我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的轨道上来。”并将它抽象概括为“五化”与“五转变”。以体育体制的改革为核心展开体育改革,可以说抓住了问题的根本,但体育体制的核心又是什么呢?本课题认为体育体制改革主要是体育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是中国体育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也是以往的体育改革长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症结所在,在产权改革方面不能取得突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体育体制就没有办法形成。但是,体育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又是什么呢?本课题认为是运动员产权制度的改革。因此,本课题选择运动员产权作为研究重点。理由有三:一是运动员是最主要的体育参与者,最具能动性,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二是运动员产权十分特殊,与其他行业产权形式或其他类型的人力资本产权都很不相同,而其他体育产权大多与众相同,不具有特殊属性;三是我国运动员产权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十分必要和紧迫。
    体育产权问题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产权理论、契约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本课题以产权理论、现代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为基础,尝试构建我国体育产权分析框架,重点对我国运动员产权问题进行研究。按照产权经济学对产权范畴的一般理解,我们可以把体育产权定义为是与体育资源有关的,由法律和社会行为规范界定并予以保证的人们支配和运用体育资源的一组权利。具体而言,体育产权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按照所属行业的不同,大致可以将体育产权分为5个大类。体育产权制度则可理解为界定并保障行使和运用这种权利的一系列行为规则。这里所说的体育资源可以理解为与体育有关的各种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实践中我们所看到的传统体育产权制度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全部由国家直接占有,并由国家统一支配,整个社会的生产组织严格按照统一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计划经济能够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拥有产权,并排斥任何私有产权,而且国家拥有的产权不可分割。全社会的成员只能以国家组成人员的身份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而不能个别化地实际占有。传统的体育产权实质也是一种国有产权,这种产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体育产权归属的唯一性。第二,体育产权经营的代理性。第三,体育产权的排他性。第四,体育产权行使的行政性。第五,体育产权的不可分性。第六,体育产权收益的确定性。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体育产权的运营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国家及地方各级体委作为政府的体育职能部门,完全以一种行政的方式“办”体育,传统的体育管理体制是一种相当典型的政府管理型体制。具体而言,我国传统体育产权制度具有以下营运特点:第一,政府行使全部管理职权。第二,国家承担了全部经济义务。第三,国家管理体育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传统的体育产权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种产权制度是与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其建立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基础,从理论上分析,这种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国家占有全部的体育产权,并以这种占有为基础,国家对体育实行全方位的管理也就是必然的了。从实践上看,这种举国一致的体育体制适应了建国初期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能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于奥运会重点项目,使我国的奥运会战略得以实现。但是,它往往脱离了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了教练员、运动员和各级体育工作者积极性的发挥,其弊端也是明显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这种传统的产权制度日益表现出它与社会环境的不适应性。中国的体育要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就需进行创新和改造。这种改造的核心内容应该是改变长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观念、方法和手段,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去组织、运作、发展体育事业,形成一个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具有自我造血功能、自我发展活力的新的机制,使体育价值得以更充分、更完整的认同。而这一切又必须依赖传统体育产权制度尤其是运动员产权制度的创新。
    我国运动员产权问题的产生,原因十分复杂。从产权经济学来看,产权的界定,一般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在我国的现行体育制度下,大部分项目的运动员在比赛、训练、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上全由国家负责。2004年雅典奥运会时,有人估算培养一个奥运冠军,需要投入近亿元的经费。显然,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国家对体育项目的大力投入,也就不会有如此骄人的运动辉煌。因此,国家有理由认为,由国家培养出来的运动员的产权是属于国家的,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和个人的推广宣传都要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国家理应分享运动员取得的商业收入。但运动员也有理由认为,产权是属于自己的。因为他也有投入。运动员的投入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运动员个人原始的运动天赋是一种特殊的稀缺资源,任何稀缺资源都是有价值的,运动天赋是决定一个运动员能否取得冠军的关键决定因素,因此,可以把运动天赋确立为运动员支付的原始资本。其次,运动员从开始参加体育训练到取得优秀的运动成绩需要经历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运动员有可能由于病、伤、死亡而终止自己的运动事业,那么竞技体育就存在非常高的投资风险。再次,运动员面临着极大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现行竞技体育体制下,对专业运动员来说,最大的机会成本是为专业训练而放弃的读书的成本,这种机会成本的产生严重影响着运动员未来一生的发展机会。综上所述:金牌的产出,既有运动员投入的禀赋、健康、时间、精力、为运动员这个职业选择而放弃的其他选择的机会成本,以及承担的较高的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国家投入的巨额经费,由于难以区分出两者的贡献孰大孰小,也就无法在事前作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从而势必造成产权的模糊。运动员产权的模糊必然会引发了对运动员产权归属的困惑与争执。运动员产权问题的存在,对体育各参与主体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运动员积极性削弱,国家财政和体育部门对培养运动员的投入减少,开发商利用体育品牌效应降低,体育经纪等中介机构发育滞后,社会公众享受体育的福利水平降低,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体育事业以及与体育事业密切相关的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田亮、郭晶晶、姚明、刘翔等运动员的几个事件也从不同角度说明了运动员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解决运动员产权问题,首先要明确运动员产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明确它的最终所有者,即明确最终隶属关系;二是明确在具体运作中各行为的主体,即明确它的运作关系。明晰运动员产权,实际是在它的归宿和运作过程中,明晰各行为主体的权利。界定运动员产权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层次界定原则。二是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三是产权边界原则。四是依据法律的原则。为了界定运动员的产权,需要对运动员产权的权能构成进行合理划分,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运动员对自己产权的占有是独立的、合法的、直接的占有,而非所有者(如国家、体育管理部门、运动队、俱乐部等)的对运动员产权的占有是间接的、以合同或契约方式依法的占有。作为所有者,运动员可通过占有行使使用权,使其人力资本实现其价值,并扩张其价值。但是运动员的占有权,只有在交换时才能体现出使用价值。体育人才市场上的运动员流动或转会即是一种产权交换行为。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结构中,运动员可以将自己的竞技能力或运动成绩转让,而交换的另一方,如国家、部门或企业以工资、酬金等形式与运动员进行交换,由此实现产权的交换。这时建立的合同或契约等劳资关系,在法律上运动员承认自己的竞技能力或成绩被对方占有和使用,允许对方实行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占有权和使用权发生改变后,新的占有者作为行为主体,有权支配客体即运动员的竞技能力或运动成绩。国家或体育部门或其他主体对运动员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具有不定期性。占有的时间可能是几年或更长按合同规定的年限,也可能是很短一段时间,甚至是一次比赛。由于体育竞赛的特殊性,占有权和使用权行为主体,即国家、省市、单位或企业,可对占有和使用期间的运动员的成绩和荣誉长期保留,不因占有主体的改变而改变。运动员在占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后,他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工资、奖励等。作为所有者,运动员还获得了个人地位资本和由此产生的名人效应及相应收益的一部分。运动员的收益还体现在个人价值的实现。国家、省市、单位在占有和使用运动员产权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主要是社会效益(当然也有部分经济效益),起到了振奋民心、增进凝聚、展示人民精神风貌和体育发展水平的作用。同时,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相配合,活跃竞技体育市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此外,国家还通过竞技体育的发展,增加对外联系的渠道。企业对运动员成绩的占有,主要收益是经济收入和通过广告、媒体传播,扩大知名度,最终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各享有收益权的主体,均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运动员有权对自己的产权行使各权能,但实际上,只有通过让渡转让等形式才能实现运动员产权的价值。因此,运动员将部分权能转给他人占有,由他人支配、使用,通过权利的交换,即主体的转换,获取利益,行使他的处置权。当运动员与国家、省市、单位和企业建立契约或达成协议时,他事实上承认将自己的产权全部或部分让渡给他人,允许他人行使权利。在此期间,占有主体也有对其产权行使一定处置权的权利,如收取一定费用的转让。运动员因伤病、年龄等原因无法保持或提高运动成绩,在合同、契约期满后,运动员有放弃、拒绝、终止训练和参赛的权力。但运动员为国家和集体利益,应重大局,服从安排。
    在解决运动员产权问题的同时,要从整体上对我国体育产权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基本思路是:第一,建立以公有制体育经济组织为主体,其它多种体育经济成份并存的新的社会体育产权结构;第二,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组建并大力发展体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运作的体育俱乐部。第三,大力推进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的实体化进程,使其真正成为产权独立、权责分明的法人实体。同时,应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完善举国体制;完善有关体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体育经济政策;创新体育产权交易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引导和培育体育经纪市场发展。
    作者:高涵(中央财经大学)
          李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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