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研究

1   我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现状
    80年代以来,我国的体育市场法制建设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199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的《体育法》,是体育市场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体育法》中的某些条款对体育经营行为做出了规定。各地的体育市场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了《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体育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广东、四川、黑龙江等省也先后制定了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法规。另外,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区县,差不多都已成立了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作为体育检查执法部门,直接参与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足球管理中心(足球协会)等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在对体育经营的管理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迅速发展的体育市场相比,我国的体育市场法制建设严重落后,缺乏管理体育市场的专项法规,体育市场执法水平不高,体育市场执法机构的执法程序不够科学,体育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目前的市场管理多以行政命令为主,体育协会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以及法规不健全等原因,有的市场管理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有的市场则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改善对体育经营的管理,已成为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健康、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定标准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很多地区的管理仍未实施统一的行业规范。进一步实现体育市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效益化,建立行业服务标准是当务之急。
2  我国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我国各地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发展,如果仅由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操纵,是一种偏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的进程中,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用政府行为这样一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和调控,显得尤为重要。
2.1  审批、许可制度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开办实行宏观调控的审批、许可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按照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及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从立法要便民而不要扰民的趋势看,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事前审批、许可等势必逐渐减少。可以设想,《许可法》出台后,这方面的限制将更为严格。对此,我们体育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审批、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今后出台的有关体育经营管理法规中,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所有体育项目的经营均实行许可制度;二是对特殊体育项目既有较高的安全技术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而对其余项目仅实行较为简单的审批制度;三是对所有体育项目的经营实行审批制度;四是不再设定许可或审批制度。我们认为,从目前我国行政管理的格局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来看,对特殊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实行必要的许可、审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避免出现上述第四种情况,使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办,归口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2  收费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对社会经营性体育场所实施管理中,“收费”问题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事实上,目前一些部门对部分项目管辖权的争议,并非完全出于对项目长远的健康的发展考虑,而是一种部门利益驱动的表现。作为体育行政部门,对社会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如果从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局来考虑,从依法行政和以法治体的高度来认识,就不会把收费的问题看得太重,而应致力于如何把社会体育产业这块蛋糕做大。对已规定收费的,还应规定所收费用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做到“取之于体,用之于体,服务于民”,以树立体育行政部门的形象。
2.3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及规范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对社会经营性体育场所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制定各类体育项目特别是新兴项目的场地设备标准并由国家体育总局以行业标准的形式予以颁布。这样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有管辖权争议的部分项目的体育“属性”,对于各省区市来说,无论是否已出台有关法规,都可依据标准,加强对社会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其中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3  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与标准的类型划分
    在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标准时,依据体育项目的安全性,划分为一般性体育经营活动和特殊性与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的从业条件与标准:经营场所:建议单一体育项目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m2;注册资金:建议单一体育项目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0元;人员资质:主要负责的从业人员需经过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认证培训并获取相关的资格证书;卫生环境管理要求;安全保障。
    特殊性与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从业条件和标准。
4  构建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与标准的因素
    在制订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标准时,应立足于从业范围、经营项目、经营条件、申办材料、审批办法、经营单位的管理规章、审批依据与批准机构、体育职能部门履行的职责、从业人员条件要求(从业人员标准)等具体方面,以条例的形式提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其主要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对目前我国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加以规范和框定,以期能够促进此项事业的良性发展。
4.1  从业范围界定
    由体育经营活动的概念可知,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范围为: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体育竞赛表演,体育技术培训,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咨询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广告,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以及符合前面体育经营活动概念的其它社会体育经营活动。  
4.2  经营项目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委批准开展,在国家体委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具体内容见正文);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4.3  经营条件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有与所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要求的场所;有符合要求和标准的注册资金及体育设施、器材;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禁止有损健康、渲染暴力和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对于射击、探险、攀岩、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海滨游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等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和事故紧急预案,并接受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严格审查,以确保活动的安全性;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4  申办材料
    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申办者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申请报告书;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承办单位营业执照,申办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组织实施方案;竞赛项目的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经营场地证明;可行性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证件。申请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组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报送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承办者身份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活动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以及医疗急救方案;活动场地平面图及使用权证明;设施、器材及安全、卫生状况说明。
4.5  审批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许可、登记与审批。
    从事或者举办射击项目经营活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的,应当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审批前,报请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撤消原审核文书并通知同级登记部门:聘用未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练、技术指导、救护工作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擅自变更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内容、场地等事项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体育经营活动审核文书的。
4.6  经营单位的管理规章
    各经营单位必须订立明确、细致并符合经营项目管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管理实施制度办法。
4.7  审批依据与批准机构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1)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核程序,并审核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2)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3)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报批:
   (1)本行政区域举办的,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2)跨省内行政区域举办的,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3)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举办的,按规定报省体育主管部门或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4.8  体育职能部门履行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许可、登记与审批;
    (3)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4)对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培训,负责考核和资格认证。
4.9  从业人员条件要求(从业人员标准)
    (1)从业人员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热爱和钻研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根据所在经营单位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区别进行指导。
    (3)完成所在体育经营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职责,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自觉参加所在经营企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
    (5)凡参加业务培训、专业技术提高及每年健康体检的费用自理。
5  结论
    (1)我国体育经营活动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对体育经营管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指导。
    (2)法制法规建设比实际的体育经营活动的需要滞后,迫切需要制定各个类别的法制法规。我国的体育经营活动相对于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一定的差距,可是我国的体育经营活动却很明显的快速的发展起来了,体育经营活动的实践发展走在了理论尤其是法制法规的前面,以至于我国体育总局张发强副局长曾经感慨 “我们先不要在理论上争论个不休,关键的是要让我们的事业先发展起来!”我国在国家层面的对体育活动的高层立法除了《体育法》外还没有见到其它的法律法规出台,大多的地方性法规在体育经营活动快速发展的现在已经不能适应,尤其是对于快速发展的体育经营活动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障碍,还有就是立法的时间过于长久,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和体育经营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我国迫切需要对体育方面出台可以参考的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以及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法规和条例,甚至对有关行业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这些对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经营活动的规范发展和健康发展有很迫切和现实的意义。
    作者:招乐辉(广州体育学院)
          付强、何稀翎、韩会君、张伟健、付海燕、陈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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