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研究

       本课题以我国东北三省和近三届全运会进入前八名具有一定区域特点的五省市(山东、上海、北京、江苏、广东)体育局相关领导、各省市不同层次和不同项目的教练员、运动员为调查对象,并综合运用了文献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据统计等方法,对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和不同项目运动员的伤残保障现状,主要针对实现运动员伤残保障的主要途径,伤残保险方面现状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全面地审视了我国现行的运动员伤残保障状况。
    在对我国伤残运动员调查分析中,从运动员总体伤残情况、不同层次运动员伤残情况、不同项目运动员伤残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与讨论。把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造成的伤残情况划分为致残、重伤、轻伤三种程度:即致残的标准是,有国家相关部门鉴定为有残疾证明的;重伤的标准是,虽然没有残疾证明,但运动员对从事大强度运动训练有影响的,没有继续发展价值的;轻伤的标准是,有伤,但还能维持参加正常训练的。
    在调查的3800名运动员中,虽然致残百分比只占2.1%,但有重伤的已达25.2%,这意味着这部分群体对继续从事竞技运动以及个人健康已经产生负面影响。另外,从总的受伤情况看,我国运动员有70%以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动伤害情况,可见从事运动员职业面临着伤残的挑战。在被调查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项目的运动员群体中,虽然致伤比率有所不同,但致伤比率都在60%—80%以上,各种受伤程度的排序是一致的,运动员群体都存在着致残、重伤和轻伤的情况,广大基层运动员群体也难免逃脱致残和重伤的可能,各级各类运动员都同样经受着伤病的挑战。
    在对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调查分析中,本课题从我国运动员整体参保情况、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项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目前我国运动员保障体系主要是由社会保障体系和商业保障体系组成。在调查中发现,运动员保障的实施主要是以参加各种保险为主要途径,在社会优抚方面基本没有什么保障。在上学就读方面有一些相关政策。在就业安置上几乎是以自主择业为主,但运动员的就业能力很差。在参加保险方面,通过对3800名运动员的调查,没参加保险的人数远远高于参加保险的人数,参保的人数只占调查人数的32.2%,另外,还有12.5%的运动员处于不清楚状态,运动员参加各种保险的情况很不乐观。调查中发现,运动员参保的品种主要有:医疗保险、伤残互助险、意外伤害险、劳动保险、商业自主保险,参保的品种不全,参保的群体不均衡,除经济发达的几个地区参加了商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中的意外伤残险,大部分省市地区都只是在比赛前办理商业保险中的临时意外伤害险;大部分地区运动员都没有享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而只是单位内部给予一定的看病补贴的“保险”方式;伤残互助险是对运动员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但只有部分优秀运动员投保;而通过自己拿钱投保的商业自主保险,投保的人数更是微乎其微。在运动员投保的资金来源方面,除少部分单位给运动员正式投保外,大部分地区需要靠运动员自费投保。从访谈中得知运动员伤残后赔偿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含有单位给的内部医疗看病的赔偿,另一部分是优秀运动员的互助保险和临时比赛参加的意外伤害险,而靠正常的社会保险的补偿很少,参加商业保险的赔偿更少,这些与运动员没“真正”参保有关。另外,还有将近45%的人不清楚自己是否获得过理赔,可见在运动员保险理赔的实施与管理上还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课题在对伤残保障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建立新型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进行了探讨。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庞大的科学工程,本课题提出了新型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建立应遵循的原则为:科学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相对完备性原则、相对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功能性原则。另外,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实际,将新型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目标概括为两个方面: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能力作为研究重点,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福利与优抚等保障覆盖到一线、二线、三线全体运动员。健全保障体系中的各保障项目,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建立多种层次,广泛覆盖的医疗保险体系。2)健全商业保障体系:在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做好与商业保障的顺利衔接,从政策上加强扶持,促进体育保险人才的培养,健全保险项目、理赔方式与手段,从面向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向普通大众运动员发展,注重解决运动员保障水平偏低的状况,建立一套系统完善、内容健全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
    在新型的运动员伤残保障具体内容方面提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障两大范畴。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伤后的退役安置、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其中社会保险包括:严重伤残后养老保险(失去劳动能力)、训练比赛意外伤害保险、运动伤残后的医疗保险、因伤残导致的临时失业保险;退役安置主要是指因训练、比赛造成的伤残运动员就业安置;社会优抚主要包括:严重致残运动员、因训练比赛死亡运动员的家属;社会福利为训练或比赛受伤致残和无劳动能力的运动员;社会救助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险。商业保障包括: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补助医疗保险、运动员特殊险。此外课题还单独划分了运动员的专项保障,主要包括: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保障 (简称 CSIB)。并建议性提出了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分层次发展模式。社会基本保障层:一线、二线、三线运动员都应该享受的社会最基本保障。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确保不同运动群体的有效实施。同时按照运动员对国家和社会贡献的大小,把社会基本保障层的各个子系层划分等级,如我国优秀运动员(一线)享受的社会福利与优抚要高于普通运动员。而退役后的安置和救助问题随着竞技体育市场化的推进我国的优秀运动员一般不会遇到困难,因此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要多集中在二线和三线运动员身上,保证运动员的入口与出口的有效流动。有偿性商业保障层:该层要与运动员的意见反馈和国家优惠政策相结合,因为目前的体育商业保障还很不健全,要不断完善和充实。如目前我国的运动员收入普遍较低,高额的保费是运动员进入商业保障领域的一道障碍,因此,国家要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降低伤保的保费而增加理赔金额,国家按比例为运动员交纳一部分,按运动员投保的多少减免各保险公司一定的广告费用、税收等一系列激励政策。对于我国优秀运动员,鉴于他们为国家做出的特殊贡献,国家应为其全额投保。二线、三线运动员在鼓励的基础上按运动成绩有比例地补助性投保。本课题对运动员个人保障经费设计分层次模式:层次一:现收现付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成本的转移是以收定支,即由在役运动员的收入承担因伤病被迫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模式。层次二:个人帐户模式。这种模式强调运动员的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积累,且所积累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运作,不断积累资金,以便在意外发生或退役后使用。个人帐户模式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性模式。这一模式要强制缴款、政府免税、确定严格的比例要求、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程序和制度。其次,附以现收现付模式以满足运动员基本的物质需求。这样可以保证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二、三线运动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层次三,对于一些高收入运动员,可以鼓励其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课题还设计了运动员伤残发生后的理赔办法、途径以及理赔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具体包括:申请工伤补偿、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补偿、意外伤害商业补偿的理论依据与办法。
    最后,对如何有效的实施和完善新型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2)提高市场运行机制;3)拓宽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4)加快运动员保险领域人才的培养;5)完善“伤保”医疗体系。其中伤残保障的整体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来自国家、各级财政;二是来自体育彩票的公益金;三是从电视的转播费、广告费中拨出少部分作为该项基金;四是运动员每月限额缴纳保险基金;五是从奖励运动员的奖金中拨出少部分作为此项基金;六是从对运动员的培养费中拨出少部分作为此项基金;七是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应成立自我造血机构,增加“伤保体系”资金。八是从体育保险基金运营收益中拨出少部分资金。对于较为突出的运动员伤残后的医疗问题,本课题集合前期的研究和大量的数据分析,针对广大基层运动员无保障的现状,设计以国家现行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为主体的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服务站,呈金字塔形构成运动员专项医疗保障体系,并以法规作为保证,使之不断完善。
    新型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是以社会、单位和个人三力合一来实现的。“遍地开花、全面发展”是建立新型运动员伤残保障的最终目标,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现实情况是,国内各省市体育经济实力差异显著,体育资源高度稀缺,这样的现实状况,在发展上试图“齐步走”、管理上寻求“一刀切”是不可能的。新伤残保障的建立与实施也有它的局限性。如保障在各地方难求公平实施,由于经济条件限制,西部城市经费投入很难与东部沿海城市相比,因此,国家在完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时,还需要建立一些强保政策,逐步推进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实施。
    作者:王秀香(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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