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评估与发展趋势

1   本研究的主要分析框架
1.1  概念界定
    本研究将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界定为“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目标的各种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即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或者是群众自发组织的、未在主管部门登记的、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自治体育非正式组织。这个界定范围既包括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合法的体育社团,也包括未登记注册的只是以健身为目的的、群众自发组织的非正式组织。    
1.2  组织特征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特定的内涵和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具有与其他组织不同的特征: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自主性、使命感。    
1.3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的分类
    本项研究按照体育社团与政府行政、事业机构联系的紧密程度,将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分为两类:一是由隶属于政府的、带有一定官办色彩的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它经有关部门核准,依法登记,有法定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规章制度,经费有固定的来源。二是带有自治色彩的,民间自发组织的、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大部分未在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非正式自治性体育组织。此种分类更能反映出目前我国并存的两类体育社团组织的现实情况。    
1.4  本研究的基本理论观点
1.4.1  在社会转型时期,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在动员、组织社会成员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在体育社团组织建设中,应该更加关注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的成长。
1.4.2  隶属于政府的、带有一定官办色彩的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开放系统中与外部环境重新整合,并且处于不断转型之中;同时一些群众性的带有自治色彩的体育民间组织大量涌现,它们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出现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需要加以规制和引导。
1.4.3  当前,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和问题(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亟待进行组织机制创新和制度变革。
1.4.4  政府政策在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制定适宜的法规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并规范体育社团健康发展,并且为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成长。
2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的现状分析
2.1  组织的基本情况
2.1.1  组织成立时间
    调查表明,事业性体育社团(省、市各类协会)大多成立于改革开放初期的20世纪80年代,如河北省信鸽协会成立于1984年、河北省武术协会成立于 1980年,一些县区层次的协会组织成立稍晚。事业性体育社团成立的时间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的原因在于,体制改革特别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在政策导向上积极鼓励“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地的行业和职业体育协会急剧膨胀。相反的,群众自发成立的体育组织大多成立于20 世纪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之后,如石家庄市长安区119个体育组织中,90个成立于1999~2004年,10个成立于1995~1999年,只有 5个成立于1995年之前。这一现象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由于政府放松了社会领域的管制和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出现,民间开始拥有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城乡居民有了对自己时间的支配权,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追求日益迫切,一些群众体育健身组织应运而生。
2.1.2  组织发起成立的方式
    调查表明,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大部分由政府部门发起或决定成立的,这种自上而下成立的社团组织往往与政府部门的联系非常密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被当为“第二政府”或“准政府”;而群众自治性体育组织基本都是体育爱好者发起、自发成立的,这些组织在成立过程中大多得到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支持和帮助,其民间性和自治性都很强。
2.1.3  组织部门设置
    调查显示,各类事业性体育社团中52%设有秘书处,18%设有常委会,30%设有理事会;群众自治性体育组织中有30%的设有理事会或领导小组,70%的组织没有内部部门设置,一般由组织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形成松散的内部设置。
2.1.4  组织活动开展
    从活动领域看,群众性体育社团活动领域呈现多元化的格局。事业性体育社团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交流、宣传、提供信息和体育服务,这也是社团区别于政府、企业的突出特点。由于体育社团掌握的体育资源有限,因此它不可能像政府、企业一样以提供物质和有形产品服务为主。从国外的情况看,提供信息、宣传与教育也是大多数国家体育社团活动的主要方式。此外,事业性体育社团很少开展商业或经营活动,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事业性体育社团开展经营活动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事业性体育社团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缺乏自我生存能力。群众自治性体育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主要是动员、参与公众健身运动。一般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也很少进行商业活动。相对于事业性体育社团,其提供的信息、政策建议、宣传和公共服务较少。    
2.2  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治理机制
2.2.1  组织的注册登记
    调查表明,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都在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一般是上一级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体育事业单位)批准的前提下,然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是,绝大多数的群众自治性体育社团并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一比例占98.6%,其中只有1.4%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原因与我国的双重管理体制有关。由于一些自下而上的(群众性)草根组织很难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草根组织又需要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开展活动和获得社会捐赠,因此有的组织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2.2  组织的章程
    从调查结果看,在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中,几乎所有的都有成文的组织章程、规程、会则或其他相应规定。而在群众自治体育社团组织中,仅有32%的组织有成文的章程或类似的规定,并且比较简单,不到总数的1/3。有59%的组织表示没有成文的,但有口头或约定俗成的规定;有9%的组织明确表示没有组织章程。可见群众性自治体育社团组织相对松散。
2.2.3  组织的人事任免
    组织的人事任免可以间接反映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自治程度。调查表明,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管理人员根据组织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管理人员的组织不到1/3。而超过2/3的体育社团的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其结果是,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组织的执行负责人实际上并没有对组织的管理控制权。这也是中国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长期以来缺乏积极性和创新性的原因之一,也是组织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缺乏人事任免权已经成为各级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而群众性自治体育组织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组织自主产生的(占96%,无特别规则的为4%),一般由组织的骨干成员担任,为大家所认可或通过正式选举产生。组织管理人员任免一般通过全体成员民主通过,很少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2.2.4  组织的决策
    组织的决策方式反映了组织的治理机制与民主化管理的程度,在此问题上事业性体育社团决策比较正规,群众性自治体育社团组织相对缺乏正式的程序和形式。调查表明,组织缺乏民主决策的机制和制度上的保证,难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这也是长期以来中国一些体育社团组织非营利性、公益性不足的原因之一。    
2.3  组织的设备与人力资源情况
2.3.1  组织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事业性体育社团的基础办公条件参差不齐,也反映了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的能力还极为不足,难以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可以看出,大多数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办公场所也依赖于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因此其自治性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群众性自治组织则不然,尽管它们基本没有什么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有的只是在居委会、街道等机构的一间小屋或者只是在负责人家中兼用做办公设施,办公条件普遍较差,缺少现代办公设备,但是其办公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制约。
2.3.2  组织负责人情况
    调查表明,省、市、县(区)三级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的负责人有30%左右曾经在行政部门任职,曾在事业单位任职的占58.5%,还有11.5%的人曾在其他部门任职,其中兼职的占42%。这一方面反映了自上而下的体育社团组织缺乏人事任免权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此类体育社团组织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联系密切,“政府化倾向”严重。显然,这种联系会影响到体育社团的自治性、民间性、非政府性和创新性,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不过,在现阶段,此类体育社团组织也可以充分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有效地动员各类组织发展资源,更好地发展组织并为社会提供服务。而群众自发形成的体育社团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来源于组织的发起人,一般是体育爱好者。
2.3.3  组织成员情况
    调查表明,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的职员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专职工作人员,二是兼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占35%左右,兼职占到65%,并且组织的专职人员一般在1~9人之间,规模不是很大。可以看出,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的特色是兼职人员很多,这可能与一些组织是与政府部门混合运作的模式有关,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下属的组织兼职。组织的人力资源极为不足,大多数组织的人员规模很小,而且没有志愿者资源。群众自治性体育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基本都为兼职,组织成员几乎全是志愿者。    
2.4  组织的财务状况
2.4.1  组织的收入
    调查表明,政府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为财政拨款和补贴,而不是以项目为导向的经费支持,其结果是组织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组织来自于企业的资金支持比例较低,从侧面说明了组织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募捐收入比例较低,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体育社团组织缺乏社会公信度,并且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收入有80%来自于组织成员会费,8%来自于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7%来自于企业或其他机构捐赠,5%来自于经营收入,政府对于此类组织没有财政拨款和补贴计划,相对来说,此类组织经济收入比较少。总的来看,绝大多数体育社团组织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已严重制约了组织的发展。而缺乏社会公信度、缺乏社会捐赠又是组织发展面临的又一问题。
2.4.2  组织的支出
    调查表明,支出总额在5万~15万的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比例最高,为49%;其次是支出总额在1万~5万的组织比例较高(28%),支出规模在15万~50万的占13%,1万以下的为7%,其他支出比例相对较低。可以看出,支出规模都不大,表明组织能力还非常有限。从支出结构来看,日常活动平均经费所占比重最高(包括通讯、宣传、物品购置、咨询费等),为38%;其次为人工费用开支(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社会保障费等),占32%;办公费用所占比例为23%,物业费用为4%,其他开支占3%。可以看出,支出结构不十分合理,人工费用比例偏高,约占1/3,真正用于活动或项目的经费相对较低,仅占一半左右。这一方面反映了组织经费短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些组织仅仅只是在维持生存,没有余力开展活动,而开展项目和活动正是组织生命力与价值所在。群众自治性体育社团组织的支出基本都在于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因为收入较低的原因,经费支出都比较节约、合理,基本都能保证用于活动开展。
2.4.3  组织的财务制度
    调查显示,事业性体育社团有19%的组织每年年终由会计做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有48%的组织每年年终由会计做年度财务报告,有内部审计;只有18%的组织每年年终由会计做年度财务报告,并通过注册会计师等做外部审计;有9%的组织无特殊情况不做年度财务报告。可以看出,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的财务制度不尽完善。众所周知,财务的透明度是树立组织社会公信度的基础,如果没有严格、透明的财务制度,那么组织的廉洁就无法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可以说,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也是目前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群众自治性组织一般都建立了面向全体组织成员的财务公开制度,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有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制度透明度较高。    
2.5  组织的公共关系
2.5.1  与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联系
    组织的公共关系是组织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它决定了组织的社会资本与发展潜力。对于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来说,其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与相当多的社团组织的负责人有曾经在行政、事业单位任职的经历密切相关,有的本身还兼任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务。群众自治性体育社团组织与基层行政和其他自治组织联系较多,直接与体育行政、事业单位有联系的很少。二者都与企业联系较少。
2.5.2  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组织的另一项重要资源是与媒体的关系,媒体是中国社团组织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个案研究表明,体育社团组织,尤其是自下而上的群众自治性体育社团草根组织(Grassroot Organizations)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同时,一些体育草根组织也是通过新闻媒体获得组织的社会合法性,可以说,媒体是组织发展最好的伙伴之一,特别是在大众体育和全民健身方面。调查表明,有69%的体育社团组织在过去的一年中被新闻媒体宣传过,只有31%的组织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被新闻媒体宣传过,可见新闻媒体与组织的关系较为密切。从宣传途径上看,57%的组织被报纸宣传过,26%的组织被电视宣传过,23%的组织被杂志宣传过,43%的组织被广播宣传过,8%的组织被其他媒体宣传过。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对组织的宣传方式已呈现多元化的格局。无论是报刊、电视、广播、杂志等都对组织有较多的宣传报导,其中报刊的宣传力度相对最大。
2.5.3  国际交流
    与国外体育社团组织的联系也是衡量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公共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调查显示,有87%的组织没有与任何国外体育社团组织联系,有11%的组织只与1~2个国外体育社团组织有联系,有2%的组织与3个以上的国外体育社团有联系。可以看出,国内的体育社团组织国际联系很少,这与国内体育社团组织缺乏这方面的信息、经费等因素有关。    
2.6  组织的社会影响
2.6.1  对体育管理和政策制定部门的影响
    体育社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及时反映群众的健身、健康需求,为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调查表明,不到20%的组织提出的政策建议在5项或以上,有36%的组织提出过1~4项政策建议,另有44%的组织没有提出过政策建议。只有25%的组织提出的1项建议被采纳,有15% 的组织表示有2~4项建议被采纳,有45%的组织表示不清楚建议是否被采纳,有15%回答不清楚。总的来说,体育社团组织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不大,所提的建议非常少,被采纳的更少。这可能与体育社团组织一方面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另一方面却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制度化的沟通渠道有关。体育社团组织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更多表现为一种人事任免关系和资金支持关系,而不是真正体现为桥梁与中介关系,组织在沟通政府与公众方面的渠道还不畅通。
2.6.2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由于处于中国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在资源、信息、权威性等方面相对于群众自治性体育组织具有比较优势,但是由于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处于体育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地位,很难形成运转灵活、充满活力的动员参与机制,而成为体育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附庸,不能充分发挥自身在大众体育运动中的优势,对社会公众的影响面比较小。因此,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的社团变革和组织机制创新已成为此类组织面临的最大任务。相反的,群众自治性体育社团组织由于其先天极强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在动员群众参与、联系广大居民群众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它们也面临着资源匮乏、组织性较差的一些特点,在客观上需要加强与事业性体育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的联系,以获得外界的支持。
3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趋势
3.1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发展逐渐趋向成熟
    种种迹象表明,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组织数量会迅速增长。其原因一是政府需求的增加,二是发展环境逐渐改善,三是社会需求增加。社会需求是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成长的主要因素。
3.2  伴随着体育社会化,体育社团组织将逐渐走向社会化
3.3  政府对组织的管理不断规范,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4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向实体化方向不断发展
4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相对于其他体育组织的优势
    公民的自愿参与,充分发挥成员积极性。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成员居住地很近,成员之间联系性较强,易于管理和组织活动。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有利于体育事业的转型。
5  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缺乏经费。体育场地匮乏,一些场地设施不足。缺乏专业的体育指导员。领导不够重视,对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认识不足。组织负责人缺乏社团意识。缺乏相应的法律环境。监督体系不健全。
6  促进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措施
    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利用和开发场地。壮大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领导给予充分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体育社团自身建设。完善法制建设
    作者:赵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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