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服务业监督管理体制的研究

本研究采用访谈法、文献资料研究、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等方法,对我国体育服务业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体育服务业认证认可体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国体育服务业实行认证认可体制的意义进行分析,以期建构我国体育服务业认证认可体制。
1  德国、瑞典、奥地利体育服务业标准化管理现状
1.1  体育标准的制定
    欧盟有3个体育方面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体育设施标准的制定,体育运动场地标准的制定和体育场馆固定看台标准的制定。整个欧洲与体育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共5 000多个。
    奥地利的体育标准除执行欧盟标准外,联邦经济部授权委托奥地利标准研究院负责制定本国标准。德国体育标准是由德国标准技术委员会(DIN)制定。该技术委员会是欧洲乃至世界上水平最高的一个标准研究机构,承担德国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近两年,德国正在起草体育服务标准,主要内容是保证人身安全。
1.2  体育标准的实施
    按国际惯例,世界各国(亚洲一些国家除外)的标准都是“协调标准”,即在经济合同中,将标准的技术要求写在商品交换的质量、安全、可靠性和互换性配套的经济合同内容中,作为贸易双方商品交换的有效成分,标准因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产生约束力。对涉及人类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标准,则由各国政府用技术法规的方法,要求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必须执行,以满足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依据。因此,奥地利、德国、瑞典等国体育标准的贯彻实施都是采用上述方法,将涉及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标准,转化为本国技术法规强制执行,其他标准则由贸易双方自愿执行。产品或服务(包括公益和盈利产品)投放市场符合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程度,则由政府经济部门授权或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达标检查和合格鉴定,政府部门只对授权或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2.1  体育设施、设备标准的实施
    奥地利联邦法规定,产品投放市场应满足该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因此,体育设施的建设、翻修,均要按该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建造和维修,开放前要经州政府经济部门授权或认可的检测机构,按体育设施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由检测机构发给体育设施达标合格标志。为了保证体育设施质量的稳定性,检测机构对体育设施运转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测频率根据设施的易耗程度决定,质量合格发给达标合格标志。按照标准的技术要求,对体育设备和体育器材进行日常检测、维修是体育场所日常例行的工作。
    瑞典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在向社会开放前,政府要组织有关建设规划、工程管理、体育等部门的技术专家进行分阶段的验收,达标合格后,才许可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1.2.2  安全、卫生标准的实施
    奥地利、德国、瑞典3国法规都规定,体育场所只有取得政府授权的安全、消防认证机构颁发的安全、卫生达标合格认证证书后,才有资格向社会开放。
1.2.3  体育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及认证
    奥地利联邦法和州法规定,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从事保护人的生命或健康的从业人员资质,如游泳场所的救生员、滑雪场的救护员,必须持救生救护执业资质证书才能上岗;体育经营管理者或法人,必须持体育经营管理从业资质证书,才能从事体育活动的经营管理。奥地利联邦政府体育部对这两类体育从业资质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其他体育从业资质的认证,分为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注册认证和从业者与聘用者自愿认可。
    瑞典的体育从业人员与奥地利不一样,体育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兼职的,专业体育从业人员须持体育大学运动系毕业证书方能从事体育工作。兼职资质并无具体要求,只需要向体育俱乐部或聘用机构提供体育经历证明,由聘用单位认可其资质。
1.2.4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奥地利、德国、瑞典等3国的消费者权益是通过经济合同的方式予以保护的。其经济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体育组织之间的合同,如游泳场馆与游泳协会或游泳俱乐部签订的游泳池使用合同,合同条款规定了游泳场馆与游泳协会或游泳俱乐部的提供/使用游泳池的个数、时间,以及一般溺水责任由游泳活动组织者负责,其他安全责任由游泳场馆负责等条款;另一类是游泳场馆与游泳者(包括公益性和盈利性的体育服务)的门票合同,游泳场馆按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出售游泳池、游泳器材和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提供达标合格的水质和卫生条件,用预警和告示的方式,提示游泳者注意事项和满足游泳者的知情权等内容,以门票合同的方式划清了游泳场馆和游泳者的责任。
    奥地利、德国和瑞典是以法规为依据,以标准为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准则,法人与公民共同遵守的方法,开展体育标准化工作。尽管我国的国体、政体、所有制结构、法律体系和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标准化的管理体制与这3国相比有很大不同,但从政府管理体育经济的方式和手段来看,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
2  我国体育服务业管理体制现状
2.1  我国体育服务业现存的问题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经营活动日益丰富,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一些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违背了体育运动的规律,或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指导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体育业务技术和技能;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简陋,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利用体育经营活动非法从事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2  我国体育服务业管理体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原国家体育管理委员会于199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通知》,199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全国各省、市体育局也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办法,全国部分省、市由体育行政部门的市场处或产业处负责对当地设立体育经营组织的行政审批管理,还有部分省、市委托体育局直属单位进行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行政审批。对不符合从业条件、超出业务范围及其他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权,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取消从业资格、吊扣经营证照等处罚。
    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体育市场的法制建设严重不足,跟不上体育市场的发展。体育服务组织为顾客提供的服务是一次性服务提供过程,一旦服务提供过程中出现问题,有时无法制止和改正。因此,服务质量要强调服务过程中的预防措施,体育行政部门仅仅通过前置审批并不能很好地监督体育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第552项取消了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核”权,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活动经营市场的行政审批权都将被取消。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约束下履行国家赋予我国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体育市场的职责,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共同研究体育服务业质量认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拟将“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核转为“体育经营活动”的标准化管理,采用制定体育服务标准、认证体育服务质量和监管体育市场秩序的方法,来履行国家赋予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规范体育活动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管理部门的行为。
3  我国体育服务业认证认可管理体制的建构
3.1  我国体育服务业认证认可体制建构的可行性分析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我国《标准化法》第3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直属机构。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国家体育总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应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体育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下,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的各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依法开展体育标准化工作。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做出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体育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体育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依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负责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法》在第2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中对产品质量认证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3.1.3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
    质量认证是指“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它既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标准实施监督方式,也是一种质量监督的有效方法。这种合格评定活动是通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其达标符合性。
    所谓“认证”就是第三方依据程序对第一方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向第二方)给予书面保证。这里的第一方是供方即企业,第二方是指顾客,第三方是指认证机构。认证活动是通过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的认证机构进行的。我国采用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国家鼓励并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
    认可是指“对从事认证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室验室)和审核人员资质条件与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我国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通过对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资格认可的评定和获准认可后的日常监督,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保证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直属机构,国务院授权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显然,我国产品质量的认证认可制度为体育服务业实施服务产品认证认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  
3.2  我国体育服务业实行认证认可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3.2.1  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
    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对从源头上确保产品安全,规范市场行为,对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等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体育服务业走认证认可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3.2.2  体育服务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内涵决定了要实施认证认可管理制度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定义是:“为确保认证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我国体育服务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内涵是:体育服务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满足质量要求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质量监督的对象是体育经济组织生产和市场销售的服务;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评价、监督检查和指导;质量监督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检验检疫、体育等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置的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和广大消费者及用户。
    显然,体育服务业管理体制的内涵说明对体育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应采用认证认可制度,才能保证提供的体育服务产品的质量。
3.2.3  认证认可手段是确保体育服务标准实施的有效手段
    标准的实施是指采用产品安全监察、产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等方法,推广和普及已被规范化的实践经验。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和质量监督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来实施,而体育服务业的设施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因而不能通过产品安全监察来实施服务标准。由于对体育服务业的管理,《体育法》只赋予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未授权设定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不能通过产品生产许可来实施标准。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只能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方法来实施贯彻体育服务业的服务标准。    
3.3  我国体育服务业认证认可的原则及内容
    体育服务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体育服务项目及其服务过程,按照有关标准或者体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3.3.1  体育服务业质量认证的原则
    体育服务认证活动的开展不能产生服务贸易壁垒,应促进市场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质量竞争。为此,应遵循5个原则来实现体育服务业的质量认证:公正性原则,透明度原则,自愿申请、严格监督原则,不断促进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原则,消除服务贸易壁垒的原则。
3.3.2  体育服务业质量认证的内容
    依据我国已研究制订出的体育服务标准,我国体育服务业质量认证的内容应包括6个方面:从业人员认证,设施设备认证,卫生、环保认证,安全认证,运营制度认证,服务提供质量认证。    
3.4  我国体育服务业认证认可体制的建构
3.4.1  体育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省级质检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体育服务认证制度中各尽其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体育服务认证工作,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协助配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体育服务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组建“国家体育服务认证技术专家组”,作为体育服务认证工作的主要技术支撑。国家体育服务认证技术专家组由体育服务的提供、接受、科研、标准、认证、检查、政府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专家代表组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依法检查监督体育服务认证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具体组织实施体育服务认证制度。
    为保证体育服务认证活动的质量,体育服务认证机构、培训机构以及检查机构的从业资质及其业务范围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国家体育总局作为行业主管单位,对体育服务认证机构、培训机构的设立提出行业意见,提出认证机构、培训机构、检查机构的设立规划及设立的技术条件(人员、检测设备等)。
    为了保证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体育服务检查机构除从业条件应符合相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外,应通过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4.2  体育服务认证的监督管理
    为鼓励体育服务提供者申请体育服务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共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服务质量及其认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对体育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业主,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进行执法查处。
3.4.2.1  对体育服务提供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从事涉及公民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体育服务项目,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向社会提供服务。
    获得体育服务认证的体育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服务质量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承担其质量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体育服务的提供、销售以及认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认证机构应对获准认证的体育服务提供者每年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3.4.2.2  对体育服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采用同行评议、抽查认证过程和结果等方式对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通过对体育服务质量的检查及受理投诉,监督认证机构的公正、公开性。发现有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指定的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做出说明。
3.4.2.3  申诉与投诉
    从事体育服务提供者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或者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申诉或者投诉。    
3.5  我国体育服务业实行认证认可体制的意义
3.5.1  理顺政府工作机制,实行管、办分离
    国务院取消“体育经营活动审核”的行政性审批后,体育服务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就成为体育行政部门规范体育市场,促进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对进一步做好体育市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采用第三方产品认证手段,使得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服务业的管理做到管、办分离,使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3.5.2  规范体育市场竞争条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是平等公平竞争的经济,不仅要求体育服务业向市场提供的体育服务要符合强制性市场准入标准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要求,还积极鼓励体育服务业自愿提供符合体育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服务,供市场、体育消费者自愿择优选择,市场调剂体育服务质量,优胜劣汰,促进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5.3  规范体育产品合格评定程序和方法,营造公正、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设施设备、体育用品、体育服务等产品的品种、规格繁多,结构性能复杂,科技含量高,其技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不是一般消费者和使用者能直接识别判断出来的,必须经过供需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专业监督检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专业设备和方法的测试,取得客观公正科学数据,给出书面报告或证书,使用统一认证标志,才能使消费者放心选择满意的体育服务。
3.5.4  提高体育服务业信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加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服务质量是体育服务业的生命,体育服务业的服务产品有了质量信誉,才会有市场,才会得到效益。由于体育服务业认证认可体制依据于先进水平的产品标准,体育服务提供者一旦获得认证和认证证书,就会比非获证的服务提供者获得更高的质量信誉。
3.5.5  促使体育服务提供者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质量体系
    体育服务提供者在实行服务质量认证过程中,必须采用先进的标准,经认证合格后,还要定期接受监督复审,否则要被收回证书,这些社会压力迫使它不断完善质量体系,这势必推进体育服务提供者强化质量管理,在技术和管理尤其是提高员工的素质、技能上狠下功夫,建立起一个科学、有效的质量体系,并带动各方面的职能管理,如设备管理等。
3.5.6  减少社会的重复检验
    现代社会一个企业往往需要许多企业的产品协作配套,同时又要供应给许多企业,在大量的供需交易活动中,都需要认真地进行验收检验和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的检验。这些检验,不少是重复进行的,要消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企业也增加不少的经济负担。实行质量认证后,可以节省大量的检验和检查费用,既给体育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方便,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减轻了其负担。
3.5.7  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行体育服务业服务质量认证认可制度,消费者可以从产品认证标志或获证企业名录中选择合适的体育服务提供者,从而排除纷繁的市场尤其是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扰和影响。
3.5.8  为体育服务业中其他服务产品的管理提供借鉴
    从体育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体制出发,探索体育服务领域其他方面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国际通用准则接轨,从而可以增强我国体育服务组织的国际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
4  结论与建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我国的产品质量的认证认可制度,为体育服务业实施服务产品认证认可的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4.2  体育服务业管理的内涵决定了实施认证认可制度的重要性,而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作为体育服务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保证以及认证认可作为确保体育服务标准实施的有效手段,表明了我国体育服务业实施认证认可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4.3  建构了我国实施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制度的管理模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省级质检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体育服务认证制度中各尽其职,共同监督管理体育服务质量及其认证。
4.4  体育服务业实行认证认可的管理体制是我国体育行政部门理顺工作机制,实行管、办分离,履行《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的有效手段。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运用体育服务认证结果,作为对体育服务业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4.5  体育服务业实行认证认可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体育服务提供者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6  建议我国体育行政部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就此体制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出与之相配套的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认证认可规则等有关规章制度,积极推进体育服务认证工作的开展,实现我国体育服务业的标准化管理。
4.7  建议我国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服务标准化管理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交流关系,借鉴别国先进经验,就体育标准化、运动与休闲场所、体育设施的投资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理论和管理经验进行交流。
    作者:石春健(北京体育大学)
          刘大庆、陈雪龄、许增德、马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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