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1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运动员商业活动是体育运动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体育市场的高度商业化,运动员商业活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由此带来的运动员商业活动的频繁,公众对体育明星的追捧,体育经纪行业的推波助澜,引发了运动员管理及其商业价值开发等方面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1.2  概念
    关于运动员商业活动的概念,目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性规定中均未作明确地解释,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运动员商业活动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运动员商业活动是涵盖了所有体育运动内容,因为体育本身就是一项巨大的商业活动载体。我们仅从狭义层面对运动员商业活动尝试作如下界定:运动员商业活动是指法人、社会组织、个人(自然人)利用运动员的自身特定身份和社会影响,在运动员职业范围外进行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特征:
    (1)主体广泛性。参与运动员商业活动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运动员自己)。凡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从事商业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商业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利用运动员特定身份和社会影响。运动员可以靠其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运动成绩、活跃度、知名度、美誉度等要素的集合)参与商业活动,尤其是明星运动员因其在体育领域的巨大贡献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大,靠个人的名气和光环效应具有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和信任度,公众通过对明星运动员的喜爱而选择他们做广告或代言的产品,产生巨大的商业效益。
    (3)从事营利性活动。运动员商业活动的行为目的就是营利,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利用运动员营利,是否能够实现营利结果,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业行为。
    (4)职业范围外。运动员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主要是指在运动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职责以外,利用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或运动员自己直接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其所涉及的职业范围排除了劳动关系;也排除了运动员作为商事主体直接参与企业、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从事经营性的商业活动。
2  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进程
2.1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运动员商业活动初显端倪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凸显,运动员的商业活动初显端倪。国家对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也开始积极引导,并注意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适度调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
2.2  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动员商业活动快速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运动员的商业活动得到了快速发展。个人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的平衡发展是这一时期国家与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2.3   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运动员商业活动向国际化发展
    入世后,随着我国体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广泛发展,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无论给个人,还是给国家、社会均带来巨大的效益,伴随着利益引来争议,对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出现了四种模式:
    (1)协会打包。中国体育行业协会全权负责,费用来源于国家财政的全力支持——运动员的商业开发纳入中国体育行业协会管理的范畴。
    (2)自主经营。费用主要来自于家庭和固定的商业赞助,具体商业活动由经纪人打理,在收益分配方面也是简单的由运动员与经纪人约定分成比例。
    (3)共同培养。出资人与项目中心签订共同培养运动员的协议,获得比赛奖金、广告收入的同时仍向国家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并接受管理。
    (4)团队管理——市场化运作。费用主要来源于工资加广告费,由专业性团队进行专门管理。
    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发展的今天,在规范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中,也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体育经纪人的选择权问题;(2)运动员不平等工作合同问题;(3)运动员商业活动的规范管理问题。
3  国内外运动员商业活动比较研究
3.1  国外运动员商业活动现状
3.1.1  国外运动员商业活动的概述
    国外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界定主要是指,凡是合法登记注册的运动员(包括业余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所从事的任何商业活动(不论是否与体育有关)都可被看作是运动员商业活动。
3.1.2  国外运动员商业活动发展背景
    在西方国家,体育作为一项产业起源于英国,而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体育商业活动最为发达的国家。因此有必要以这两个国家运动员商业活动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西方发达国家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规律与开发模式。从英国和美国的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商业体育还是职业体育,他们的发展都是建立在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在社会对体育有着巨大消费需求的同时,必然促进体育商业活动的大发展,作为体育运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之一——运动员必然无可替代地成为这场商业化革命中最耀眼的明星。
3.1.3  国外明星运动员商业活动案例
3.1.4  国外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的商业作用
    现代高水平竞技体育赛事已经成为企业商品营销和形象宣传的绝好机会,而参赛运动员本身就是现代商业运作的最好载体,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通过电视、广告等媒体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3.1.5  国外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开发
    一般来讲,国外职业运动员在自身商业开发中占有主导地位,具备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有着较强的自我开发,自我管理,自我收益的市场经济意识。大多数运动员依靠体育经纪人进行专业化的市场开发运作,在运动员商业活动开发中往往扮演了最为重要和关键的角色。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竞技体育成绩;个人魅力(包括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商业形象等);自身的商业兴趣与经营头脑;体育经纪人的选择;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范;社会道德习俗和公共利益;特定群体的期望
3.2  国外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特点
    通过媒体建立和强化公众形象;运动员与企业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奥委会积极面对运动员商业活动;运动员商业活动内容广泛;运动员商业活动具备完备的法律规范。
3.3  国外运动员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纠纷及解决
3.3.1  运动员商业活动中的代理纠纷
    对于商业活动的开发和运作,将不得不交给专业的体育经纪人代理,国外体育经纪人活动已经开始全面渗透到运动员生活、训练、比赛、商业活动等方方面面,运动员与经纪人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利益同盟。
3.3.2  有关运动员商业活动中的合同纠纷
    运动员与企业合作的商业活动纠纷多是发生在商业合作中的不切实履行商业活动合同的违约纠纷。
3.3.3  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中的侵权纠纷
    运动员商业活动实践中,运动员与体育管理组织之间经常出现的纠纷多是无形资产的侵权纠纷:既可能是运动员盗用体育管理组织的特殊标识不当得利,也可能是体育管理组织未经授权滥用运动员的肖像权、名誉权等。
3.3.4  运动员商业活动中的收益分配纠纷
    就国外大部分国家而言,在运动员商业活动中,充分尊重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分配上自主性强,主要是以平等协商契约关系来调整关系,也因运动员身分的多重性,出现受益分配上的纠纷现象。
3.4  我国与国外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比较的法律分析
3.4.1  国内外体育管理体制对私权的影响
3.4.2  国内外体育管理组织体系比较法律分析
    很明显,国外通过协议化这种法律形式来划分政府与社会的体育管理权限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3.4.3  国内外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方式法律比较
4  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4.1  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
    不同产权形态对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主体的法律地位影响,如国有产权;混合所有制产权;法人或个人产权三种形态下,市场开发主体的地位是不同的。
    分析主要原因为:一方面,管办不分、产权不清,是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忽视市场经济规律和正当竞争原则,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缺失,管理理念滞后是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低水平的主要原因。
    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办分离,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是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有效路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契约化管理是实现平等主体法律地位的科学选择三个方面是明确主体法律地位是实现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基本思路。
4.2  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的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阻滞了运动员商业开发的市场化程度;(2)体育经纪人制度薄弱,对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介市场的培育是不利的;(3)市场管理的法律保障不健全,运动员商业活动不规范。
4.3  运动员商业活动各主体利益间的冲突与碰撞问题
4.3.1  运动员与国家之间
    国家作为体育事业的主要投资主体,追求的是国家整体形象的提升和全体国民利益的最大化,商业利益不是国家追求的首要利益。而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运动员借助在体育领域获得的影响力介入商业活动,其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出现了运动员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不协调和冲突。
4.3.2  运动员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
    在社会整体转型的背景下,传统观念与新的商品、市场观念交织在一起,社会的价值观念正处于新的形成和变革之中。在此背景下,运动员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冲突显得尤为引人注目。
4.3.3  运动员与其他平等社会主体之间
    实践中,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看到运动明星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便以各种不合法的方式随意利用运动员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侵犯运动员合法利益。
5  规范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的思考与建议
    增强法治观念;用合同形式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实现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市场化管理;正确认识经纪人制度在运动员商业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运动员商业活动市场开发;建立多元化运动员商业活动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
    作者:董小龙(西安体育学院)
    郭春玲、陈岩、王瀚、刘丹冰、魏鹏娟、丁军、张恩利、郑璐、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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