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视野下的体育政策法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1112SS07069)
项目负责人:董玉明(山西大学)
项目参加人:李冰强(山西大学)、傅丽(太原工业学院)、常鹏飞(山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刘建(山西大学)、赵静波(山西大学)
摘 要
1. 立项依据与研究目的
体育政策法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是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内容之一。本课题的特色是从宏观调控视野探讨我国体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目的有二:一是,从理论角度分析如何从宏观调控角度认识体育政策法规;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如何纳入国家宏观调控及其法制的范畴,并与其保持一致性,以便使体育政策法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研究方法与路径
首先,运用文献检索法搜集整理了本课题研究需要参考的文献。包括:法规篇(2本)、政策篇(1本)、论文集(5本),为本课题研究借鉴已有的成果奠定了基础。其次,课题负责人以省政协委员的身份,利用政协开会及其他工作机会,与体育界代表进行个别访谈和交流,获得了有关我国体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心得体会。最后,本课题组及其参与人员在集体讨论、分工写作、课题负责人把关的基础上,按照课题申请设计内容,形成近15余万字的报告。
总的来说,此次研究工作是一次将宏观调控及其法治理论与国家体育政策法规相结合的尝试性研究。在本课题的研究中,严格按照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审视和研究体育政策和法规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在写作上,严格遵循学术规范,除学界公说外,凡引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均尽可能地进行了文献注释与说明。
3. 研究内容
按照课题申请的内容设计,包括以下五章内容,其基本内容结构如下:
第1章 体育事业调控基础理论分析
1.1 体育事业与体育事业调控的基本范畴分析
1.2. 体育事业发展宏观调控分析
1.3. 宏观调控视野下体育政策法规之解读
第2章 体育事业发展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分析
2.1 体育事业发展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原理概述
2.2 法制框架下体育事业发展政策的制定
2.3 体育事业发展计划或规划的依法制定
2.4 体育事业发展调控基本法律的制定
2.5 保障体育事业发展政策法律措施的实施
第3章 国外体育事业法律调控分析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法律调控分析
3.2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法律调控分析
3.3 国外体育事业法律调控机制的简要评析
第4章 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与调控的现状和不足
4.1 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现状与不足分析
4.2 我国体育事业调控法制的现状与不足分析
第5章 完善我国体育事业调控政策法规的对策与建议
5.1 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5.2 以法律手段规范政策和规划
5.3 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调控法律与法规
5.4 完善各项保障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配套措施
5.5 营造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3. 主要观点
3.1关于对体育事业宏观调控的基本认识
按照宏观调控原理,结合我国的体育实践,本课题认为,体育事业宏观调控是国家职能的重要体现。为此,我国的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担负起宏观调控的职责。地方政府及其体育管理部门,不具有体育宏观调控职权。体育事业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体现在体育产业、体育市场及体育的市场化行为,对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贡献之上,并且,这种贡献,作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日益明显;另一方面,鉴于体育事业在总体上的公益性属性,决定了体育事业发展在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上,主要地还是体现在社会发展方面。从宏观调控视野对其予以专业性审视,按照市场经济原理,与体育市场相关的体育政策主要表现为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等,它们各自有着特定的含义及其形态。
按照宏观调控原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均是体育宏观调控可采取的基本手段,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双重条件下,更应当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为此,国家应加强体育法规的建设。与此同时,在运用好一般宏观调控手段的同时,针对体育活动,特别是竞技体育的特点,国家对体育俱乐部及其俱乐部运动员转会行为的调控、对重大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调控、对涉及公共体育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等,均属于体育事业发展中特殊的宏观调控手段,是其它行业或事业发展宏观调控所不具备的。
3.2 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政策和法规的协调
针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体育政策和法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体育政策的法律化;二是,体育法规的规范化;三是,体育法规的制定应当反映政策的要求。总之,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之下,宏观调控视野下的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应当纳入到国家总体法律机制的运行之中,并受到国家法律机制运行模式的影响。
3.3体育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构架
近年来,本课题主持人一直致力于宏观调控法结构理论的研究,为此,提出了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应当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宗旨、调控主体、管理(调控)体制与运行模式、被调控主体、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宏观调控制度、奖励与惩罚、救济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体育宏观调控的特殊性,本课题对体育宏观调控法基本构架及其需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
3.4 体育宏观调控法的运行机制
从法学一般的原理来看,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要素的具备和相互协调必不可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体育宏观调控法运行机制的应然表现;而使体育宏观调控政策、体育调控基本法律及配套性政策法律措施的实施协调一致,则是宏观调控视野下体育政策和法规相互协调一致的基本点。这一原理,应当成为判断、评价、检讨我国体育宏观调控政策与法规运行机制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也是本课题分析具体问题的基本路经。
3.5 体育事业发展计划或规划的依法制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计划是指导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计划或规划是国家发展计划或规划的组成部分之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的制定程序现今没有明确、法定的程序,这也直接影响了计划或规划的效力和地位。所以,应重视计划立法的问题。因为,首先,计划立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模式形成的需要。其次,非常规发展经济离不开计划立法的保障。最后,计划立法是市场经济立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今,虽然计划被更名为“规划”,但是,其计划的根本属性并未改变。所以,从宏观调控角度分析,本课题认为:首先,体育计划立法对体育事业发展关系的规范,应侧重于规范人大以及体育总局权力的行使。第二,体育计划立法应对体育计划行为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第三,体育计划立法的调整范围不应将实体内容排除在外。第四,体育计划立法应加强法律责任的规定。
3.6 体育事业发展调控基本法律的制定
本课题认为,制定体育发展调控的基本法律,是维护体育事业发展良好秩序的基本途径。在具体的法律调节模式上,根据现阶段的实践,有关体育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可以采取修改现行《体育法》和分别制定适用于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促进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在修改《体育法》时,可以将体育宏观调控所涉及的基本问题予以集中一章专门规定,除现有有关体育事业发展经费保障规定继续保留外,还应增加有关体育宏观调控职权、体育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式、体育产业、体育宏观调控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其次,本课题结合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各自的特点,就它们各自基本法律的制定进行了探讨。
3.7 保障体育事业发展政策法律措施的实施
按照宏观调控的运行原理及我国的实践,处于高阶位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往往是比较原则的,它需要通过由各项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予以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而在具体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的选择路径上,既包括总的思路,也包括针对不同情况所应采取的措施。通常而言,按照宏观调控法制机制要求,在国家总的政策法律出台后,具体的实施措施,需要通过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与具体办法来予以实现。就体育事业发展政策法律措施的表现形态而言,它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政策性的和法律性的实施措施、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的和法律性的措施、地方体育管理机关制定的政策性和法律性的措施,以及由相关体育政策与法律实施单位,根据法律的授权,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适用于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的各项规定、规则等。此外,在举办相关重大体育赛事时,临时制定的一些体育竞赛规则,也是体育事业发展政策及法律措施实施的表现形式。本课题认为,我国今后体育宏观调控实践中,应当主要运用法律措施推进体育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对各类体育事业发展政策法律措施问题进行了探讨。
3.8 对国外经验的简要总结
本课题按照申请书设计,结合现有资料,在对国外体育调控及其法治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可对我国予以启发的一些基本的和初步的观点。首先,从总体上看,一是,各国体育法律调控机制以国家整体体育事业发展水平为基础;二是,体育法律调控机制要与国情相适应。这里的国情,既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国情,亦包括各国特殊的法律体制;三是,应注重体育立法的完整性与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配套性。其次,从各类体育事业的发展情况看,在大众体育方面的国外经验是:在制定符合时代特色的大众体育政策和法规基础上,注重对大众的普及宣传;注重大众体育纠纷处理,强化体育执法行为。在竞技体育方面的国外经验是: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竞技体育经费来源多元化;注重学校尤其是高校与竞技体育的结合。而在体育产业领域则包括:市场主导型与政府参与型的选择;体育保险制度较健全;注重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3.9 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宏观调控及其法制建设不足的分析
结合现有研究成果,本课题认为,若从宏观调控视野分析,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从总体上主要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体育资源缺乏且配置不公;二是,体育事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三是,体育精神与体育道德的缺失。与此同时,从总体上看,在体育事业调控法制方面的不足,一是,体育事业调控法制内容不完善;二是,体育事业调控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三是,体育事业调控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四是,体育法律法规效力低下,未被社会认同和信赖;五是,立法过于原则,配套立法欠缺;六是,体育执法工作有待加强。与此同时,本课题还对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已有的观点,分别从政策完善、基本法律的制定、政策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和法制环境的营造四个方面提出了初步的对策与建议。
3 .10 完善我国体育调控政策法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本课题结合此次研究,经认真思考,提出完善我国体育调控政策法规应当坚持六项基本原则,以作为今后体育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的总的指导方针或方向。(1)体育事业发展应坚持以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本位的原则;(2)体育事业发展应坚持大体育的原则;(3)体育事业发展应坚持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国外经验借鉴和保护民族特色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原则;(6)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的原则。
4. 存在问题及建议
以上十个方面,是本课题结合已有成果所分析和提出的主要观点。总体上说,本课题从体育宏观调控及其法制所涉及的基本范畴入手,在范畴基本概念界定的基础上,运用宏观调控及其运行原理,主要从政策、基本法律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就基本原理、国外经验、我国存在问题及其对策方面进行了分析,是一次有关宏观调控及其法制原理与我国体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完善研究的结合。但是,这些分析仅仅是初步的,仅具有抛砖引玉的作用。与此同时,本课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今后改进。主要包括:一是,由于经费少,无法满足较大范围调研的科研需求,致使本课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一些结论性的观点,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二是,我们认为,在本次研究基础上,有必要对本课题继续支持,以便于针对我国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制问题分别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该分别研究可能对于完善我国体育调控政策法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可适用性。
5. 研究应用价值
本课题以相对成熟的宏观调控及其法制理论为基础,阐述我国体育调控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结合国外经验及我国现存的实践问题,提出初步的对策,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本课题认为,这种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以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指导今后体育政策和法规制定和实施
本课题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就体育调控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并认为,我国体育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从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角度分析,我国的体育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就是国家宏观调控及其法制政策法规在体育事业发展领域的具体化。为此,我国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处理好和国家宏观调控及其法制的关系,为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
(2) 以宏观调控的运行机制为指导,构建我国体育政策与法规体系
我国宏观调控的运行机制包括国家发展战略与政策的制定、基本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策和法律保障措施实施三个方面。为此,以宏观调控的运行机制为指导,构建我国体育政策与法规体系时,也应从这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并可将其视为我国体育政策法规体系是否完备的一个评价标准。
(3) 以法治为原则,将体育政策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强调“依法办事”,为此,体育法治建设不仅强调对已立之法的有效实施,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十分重视将体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纳入法治的轨道,注意政策与法规在制定实施上的协调。
(4)以法的立法结构理论为指导完善体育立法与执法行为
法的立法结构所揭示的是一项立法所应解决的基本问题。为此,本课题结合对我国经济立法结构研究的心得,将其推广于对体育调控立法与执法的完善问题的探讨,其可以作为我国今后体育立法与执法问题的完善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