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运动枪弹临时出入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一、项目名称
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出入境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报告
2.邀请函和任务批件
3.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4.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缺申请报告
2.缺邀请函和任务批件
3.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不齐全。
4.未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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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邀请函和任务批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入境仅需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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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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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和网上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1)接收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2.网上接收:http://www.sport.gov.cn
3.信函接收:
(1)接收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3)邮政编码:100763
(4)联系电话:87182161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中午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