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一、项目名称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2.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3.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4.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5.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资质,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
2.所涉及的功法,不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没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没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4.没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5.没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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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活动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须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等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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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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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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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1)接收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2.网上接收:http://www.sport.gov.cn
3.信函接收:
(1)接收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3)邮政编码:100763
(4)联系电话:87182161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中午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