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冬奥组委公告构建法治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公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概念进行了规范,该如何理解?曾任北京2008年奥运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进行了解读。
  记者: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常常被媒体提到,似乎二者交织或混淆在一起。您能阐述一下二者的关系吗?
  刘岩:在中国法律法规框架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最主要、最大量、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是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有许多种,不仅仅限于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与奥林匹克标志在许多场合下几乎可以视为近义词。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现状。
  刘岩:2002年2月,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了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共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填补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缝隙,创新了管理和执法机制,为有特色、高水平地举办北京奥运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获得了国际奥委会和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北京奥运会后至今,《条例》仍然有效,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继续受到《条例》保护。
  在北京携手张家口申办冬奥会提交国际奥委会的文件中、现场陈述中,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郑重承诺,为成功举办冬奥会构建有利的法治环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包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但是,《条例》不能完全适用于2022年冬奥会筹备和组织工作,其中规定的备案措施等管理制度因简政放权发生了变化。
  为把2022年冬奥会办成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通过修改《条例》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已经将修改《条例》列入了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改《条例》,既是满足北京冬奥会工作的急需,更是立足长远,在体育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
  记者:您刚才提到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但是,主办城市为举办奥运会作出了巨大贡献,难道不能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吗?
  刘岩:能否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要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与是否做过奥运会主办城市无关。在奥林匹克标志方面,因为法规规定和中国政府做出的国际承诺,全国各地各单位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主办城市机构和市民更是如此;因为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了谁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所以不是此权利人的机构一律不能享有该类标志的权利。
  记者:申冬奥成功一周年之际,北京冬奥组委就保护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及北京冬奥申委的知识产权在官方网站上发表公告,其主要观点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把相关标志用于商业目的。您认为北京冬奥组委发布这个公告站得住脚吗?
  刘岩:我认为,北京冬奥组委发布公告既非常适时,又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完全站得住脚,既不是过于严苛,也不是保护面过大,而是宽严有度,恰到好处,合情合理合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组委依据法律法规,完全可以通过公告表达自己的原则立场,也可以宣传法律法规。北京冬奥组委对于本委名称、对于本委拥有知识产权的北京冬奥会各种标志,完全有权公布使用规则,也可以要求他人尊重北京冬奥组委的权利。至于未经许可,以北京冬奥组委(或北京冬奥会)名义进行赞助征集、广告发布等行为,更是属非法活动,甚至是违法活动,并可能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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