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第二节  主要建设任务


    “十二五”期间,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地方实际和群众体育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包括:
    ——在中西部地区(含参照执行中、西部政策的东部地区)尚无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县(市、区),建设县级公共体育场,建设内容包括:400米环形跑道、标准尺寸足球场及单侧看台。
    ——在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县(市、区),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即能够开展多项群众性体育活动、不设置固定看台的综合性室内健身馆。
    ——在中西部地区尚无公共体育场地的行政村,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支持每个行政村建设1个简易硬化篮球场,并配置1副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
    ——建设和改造一批群众性户外健身场地,包括篮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门球场地,健身步道和儿童游憩场地等。
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参照《“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附件2),合理确定选址和建设规模,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  资金筹措

    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努力增加供给,不断改善群众性体育健身设施条件,确保建设项目不产生资金缺口。要加快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多渠道加大投入,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数量。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障    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所需经费。
    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安排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建设改造一批群众性户外健身场地。
    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县级体育场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中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对西部地区、中东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其他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中央按不高于总投资的25%补助。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央补助比例标准。

第五章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纳入本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保持公益性质,向公众开放。学校内的体育设施应利用课余和节假日,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广大学生和社区居民开放。
    原则上,室外体育设施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室内体育设施可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适当收取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各地要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利用效率。要依托各类体育设施,建立健全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设施使用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地方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开放范围和时间的最低要求,并帮助解决开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将校园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其维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时要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合理规划,分级负责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要求,认真研究编制本地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和优化配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鼓励基层依托体育运动学校等现有设施建设公共体育场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鼓励社区利用公共空间和设施开辟群众健身场地。要研究制定发展政策,逐级落实建设、运行和管理责任,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努力推动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种设施和资源,提供体育公共服务。
    (三)加大投入,保障供给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安排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划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纳入规划建设的项目,需严格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项目不留资金缺口。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和储备,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四)创新机制,保障运行
    各地应根据实际,对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运行。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完善和创新运营模式,对新建县级体育场、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鼓励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运营。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五)加强监管,强化约束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制定和完善设施建设、运行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要建立完善设施运营监管制度,提高设施运营效率,不得改变设施体育性质。推动完善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监管机制,加强绩效问责,建立规划实施评估体系,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根据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展情况,《规划》任务可展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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