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1年9月2日)
为系统掌握我国国民体质现状和变化规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按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要求,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10个部门联合在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了第三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监测指标包含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三个方面。监测对象为3~69周岁的中国国民[1]。采用分层随机整群的抽样原则,从全国31个省(区、市)的2874个机关单位、企事业、学校、幼儿园、行政村中抽取了459,184人,其中,3~6岁幼儿51,159人;7~19岁儿童青少年(学生)227,259人;20~59岁成年人155,054人;60~69岁老年人25,712人。现将主要监测结果公布如下[2]:
一、国民体质基本状况
(一) 国民体质单项指标
1、 幼儿
表1 2010年全国3~6岁幼儿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
表2 2010年全国3~6岁幼儿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
2、 儿童青少年
表3 2010年全国7~19岁儿童青少年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
表4 2010年全国7~19岁儿童青少年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
3、 成年人
表5 2010年全国20~59岁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
(续表)
表6 2010年全国20~59岁成年人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1)
表7 2010年全国20~59岁成年人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2)
4、 老年人
表8 2010年全国60~69岁老年人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
表9 2010年全国60~69岁老年人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
(二) 国民体质达标率
1、 全国总体水平
2010年全国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3]“合格”以上标准的人数比例为88.9%。3~6岁幼儿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比例为92.9%,20~39岁成年人为88.4%,40~59岁成年人为87.6%,60~69岁老年人为86.4%。男性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比例为88.3%,女性为89.4%。城镇人群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比例为91.5%,乡村为84.7%。
2、 各省(区、市)水平
各省(区、市)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人数比例在78.9%~96.1%(表10)。
表10 各省(区、市)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人数比例(%)
(续表)
(三) 国民体质综合指数[4]
1、全国总体水平
2010年的国民体质综合指数为100.39,其中,3~6岁幼儿为102.03,20~39
岁成年人为102.28,40~59成年人为99.98,60~69岁老年人为98.78。男性为
99.69,女性为100.77;乡村为99.84,城镇为100.81。
2、各省(区、市)水平
各省(区、市)国民体质综合指数的总体水平在106.18~93.71之间(表11)。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