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192日)

为系统掌握我国国民体质现状和变化规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按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要求,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10个部门联合在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了第三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监测指标包含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三个方面。监测对象为369周岁的中国国民[1]。采用分层随机整群的抽样原则,从全国31个省(区、市)的2874个机关单位、企事业、学校、幼儿园、行政村中抽取了459,184人,其中,36岁幼儿51,159人;719岁儿童青少年(学生)227,259人;2059岁成年人155,054人;6069岁老年人25,712人。现将主要监测结果公布如下[2]

一、国民体质基本状况

(一)      国民体质单项指标

1、      幼儿

1 2010年全国36岁幼儿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

2 2010年全国36岁幼儿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

2、      儿童青少年

3 2010年全国719岁儿童青少年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

4 2010年全国719岁儿童青少年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

3、      成年人

5 2010年全国2059岁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

(续表)

6 2010年全国2059岁成年人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1

7 2010年全国2059岁成年人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2

4、      老年人

8 2010年全国6069岁老年人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

9 2010年全国6069岁老年人各项体质指标平均数(续)

(二)      国民体质达标率

1、      全国总体水平

2010年全国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3]“合格”以上标准的人数比例为88.9%36岁幼儿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比例为92.9%2039岁成年人为88.4%4059岁成年人为87.6%6069岁老年人为86.4%。男性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比例为88.3%,女性为89.4%。城镇人群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比例为91.5%,乡村为84.7%

2、      各省(区、市)水平

各省(区、市)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人数比例在78.9%96.1%(表10)。

10 各省(区、市)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人数比例(%

(续表)

(三)      国民体质综合指数[4]

1、全国总体水平

2010年的国民体质综合指数为100.39,其中,36岁幼儿为102.032039

岁成年人为102.284059成年人为99.986069岁老年人为98.78。男性为

99.69,女性为100.77;乡村为99.84,城镇为100.81

2、各省(区、市)水平

各省(区、市)国民体质综合指数的总体水平在106.1893.71之间(表11)。

  11 各省(区、市)国民体质综合指数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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