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出台运动员退役安置新举措

 

    日前,江苏省体育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伤残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伤残运动员的安置范围、伤残认(鉴)定程序、伤残待遇和经费安排。2011年1月1日以后工资人事关系在省优秀运动队并享受体育津贴的在编运动员,在训练或外出训练比赛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各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省人社厅上报工伤认定申请。运动员因伤不能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经组织批准停训后,由运动员本人自批准停训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训练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江苏省体育局审核备案,并报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通知》明确,运动员受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保留体育津贴待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期限不得再超过12个月。治疗期满有关津贴待遇,按江苏省人社厅相关规定执行。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伤残一至十级的受伤运动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运动员的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应退出运动员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由所在训练单位列入下一年度接收退役运动员安置计划,经江苏省体育局、省人社厅批准后转入本单位职工编制,按其(干部、工人)身份确定相应岗位工资标准,分别享受待遇。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伤残运动员,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与训练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待遇。
    《通知》同时要求,各训练单位要根据运动项目特点,充分做好运动训练防护工作,加强医务监督,降低伤病发生率。运动员因训练竞赛导致伤病的,应积极进行救治,并提高后续医疗跟踪服务水平,同时做好伤病运动员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工作。运动员受伤后,各训练单位要及时建立运动员受伤过程、医疗过程、康复状况档案。运动员受伤治疗终结,不宜继续从事运动训练的,训练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停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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