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省民政厅联合出台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指导意见

        7月1日,江苏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登记办法和发展措施。到2015年,全省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体育总会和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2个以上的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受基层欢迎的体育社会组织;每个城乡社区都有2个以上体育社会组织,基本形成组织健全、服务完善、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意见》指出,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要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坚持引导扶持、依法自治和有序发展原则。将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纳入登记和备案管理范围,放宽条件,降低门槛,进一步简化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程序;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尊重参与者意愿,按照“自我发起、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要求,引导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可在县(市、区)体育局指导下,按相关程序直接报县(市、区)民政局注册登记; 对尚未达到注册登记条件,在乡镇、街道范围内活动的体育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县(市、区)民政局正式申请注册登记。
    《意见》还明确了管理职责。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及日常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是备案登记的乡镇、街道及城乡社区、行政村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对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意见》要求,完善内部治理,健全基层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信息披露机制,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制度建设、财务信息、活动信息、党务信息等各类信息,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和基层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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