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进一步加强夏季游泳场所安全管理
6月24日,江苏省体育局和省公安厅、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游泳场所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游泳场所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一是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做好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游泳场所夏季开放前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游泳场所的水质、救生、安全、卫生条件设施配备等全面符合开放标准和条件。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体育部门要督促经营单位在11月1日前按规定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体育网站进行公告。二是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做好夏季开放的各项准备工作。体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做好夏季游泳场所开放前的宣传、培训和安全警示工作,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场所内灯光设置、救生器材配备、水质监测、水循环系统处理、浸脚消毒、强制喷淋、急救设施等进行排查,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卫生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细节管理,确保游泳场所开放达到“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基本要求。三是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游泳场所开放各项制度。坚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公示制度,强化对游泳救生、医疗、水质、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上岗作业的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上岗登记和公示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投诉登记处理制度,各游泳场所要在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体育、公安、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测报告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体育、公安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定期地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省体育局、公安厅、卫生厅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各市游泳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