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促进健身活动开展

  12月1日,《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政府保障、社会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1条,是在全面总结山东省全民健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新要求、新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进一步健全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明确全民健身坚持以公民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知识,弘扬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保障推动、社会共建共享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体育旅游,允许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开发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为支撑的健身休闲服务平台。
  《条例》从鼓励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和规范健身行为两方面对于全民健身活动作出了规定。明确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5月为山东省全民健身月,应当集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全民健身运动会,有关部门、体育协会等定期举办不同人群、不同行业运动会,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举办全校性运动会,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同时要求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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