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体育(文体新广、教体)局,民政局:
       现将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民政厅
                                        2018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方式,推进体育强省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7〕63号)精神,顺应新时代体育发展趋势,更好地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建设健康湖北中的功能和作用,促进我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规范化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全面贯彻国家体育事业深化改革的方针,服务青少年体质健康,夯实体育事业发展的人才基础和社会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新形势下,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提高体质健康水平、传播体育文化思想、普及体育运动技能和培养后备体育人才的重要阵地,对于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政府主导、社会主体、依法(规)管理、形成特色、塑造品牌、青少年受益”的要求,将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成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体育社会组织,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有特色,在全省有示范、有引领,在市、州、县(市、区)有作为、有贡献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指导和推动各地青少年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和普及,配合各级体育部门开展各类体育运动项目的训练、赛事、培训和训练营等活动,彰显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普及体育运动与提高体育技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二、切实推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
       (一)坚持双重管理。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依法依规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依法成立。同时,要对所主管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收境内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担起管理责任。民政部门审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登记申请时,要加强名称审查、业务范围审定,必要时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实行属地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县级体育、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体育、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共同做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登记管理工作的合力。
       (三)促进自身能力建设。体育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引导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立诚信自律机制,健全和完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加强专职队伍培训, 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升活动组织、技能培训和对外交流的能力,鼓励各级各类优秀运动队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共建,拓展后备人才培养路径。体育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督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
        (四)规范运营收费行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的前提下,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组织活动可适当收费,但必须遵循自愿、公开、平等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收费类别、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盈余部分用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运营发展,不得在举办者、管理者、从业者中分配。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通过抽查检查、等级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其负责人、资金、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要依法查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撤销登记;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僵尸组织,要依法建立退出机制。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体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和支持。体育部门应促进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督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三、加强和推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青少年体育局俱乐部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必须采取联建、共建、挂靠组建、龙头带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专职工作人员中没有正式党员,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建立功能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建立党组织。体育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结合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推动俱乐部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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