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体办字〔2015〕78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修订颁行以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仍存在行文不规范、公文格式不正确、文件运转不顺畅等问题。近来,中办、国办对公文处理工作也有一些新的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体育总局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单位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应当以单位名义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不得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名义向总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在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总局领导。

        二、各直属单位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文格式细则》的要求,对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应正确编排,公文应加盖印章,版记应编排在附件之后。

        三、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向体育总局报送请示性公文,要给办理部门和总局领导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避免“立等可取”、“立等审批”。

        四、各省(区、市)报送体育总局的公文,内容涉及相关直属单位职能的,办公厅先分送相关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由相关直属单位正式行文按程序报体育总局审批。有关部委或相关单位(组织)送交体育总局的公文,由办公厅根据公文内容和体育总局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分办;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公文所涉及的职责暂时无法界定的,由办公厅根据业务对口原则提出主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

        五、各厅、司、局呈送总局领导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相关部门核提意见后,由最后一个办理部门退回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认真核实情况,相关部门没有不同意见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呈送总局领导审批;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被采纳的,主办部门应重新行文提出办理建议,公文首页或正文中应说明采纳情况,由主办部门呈送总局领导审批;未采纳所提意见的或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呈总局领导审定。

        六、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中规定的公文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公文。不得延误、推诿。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或报送的,应及时向来文部门(单位)或主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

        七、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在使用电话记录用纸处理公务时,如记录内容涉及需要体育总局研究议定的重大事项,办理部门(单位)应商来电单位正式行函商洽。如来电单位不便行函,各厅、司、局应就电话记录事项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签报用纸”专文报批,将电话记录作为附件;各直属单位应就电话记录事项正式行文报体育总局审批,将电话记录作为附件。

        八、各直属单位拟以体育总局名义或体育总局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应以单位名义向体育总局专文“请示”,发文代拟稿随同“请示”一并报送。草拟发文时,首页应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发文用纸”,各单位负责人在“有关司局核签”栏签署核稿意见及“请总局审批”。

        九、以体育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函,规范性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十、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拟写发文标题时不得缺省发文机关名称。落款时发文机关名称应与印别一致。

        十一、草拟发文时,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发文用纸首页依情况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选项。

        十二、各级负责人在签署公文处理意见及圈阅时,应签署完整姓名和完整日期。

        十三、公文办理和审批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地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出现贴附字条等不规范现象。

        十四、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草拟公文,要切实提高保密意识,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部门审核,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十五、总局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对指导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经总局领导批准,办公厅定期汇总领导批示以《信息快报》的形式印发各单位。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发总局领导批示。确有需要印发,需提出申请,经办公厅审核,呈报总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印发。

        十六、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力度,不断提高公文质量。体育总局将不定期进行体育总局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情况通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

 

                                                                                    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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