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的通知
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总局各部门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体办字〔2003〕43号),结合工作实际,对总局各部门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总局机关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印章。
(一)行政机关印章。体育总局,总局各厅、司、局,以及各部门所属处级机构印章。
(二)党的机关印章。体育总局党组,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印章。
(三)纪检监察机关印章。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印章。
(四)各类社会团体印章。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及所属内设部门,以及其他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印章。
(五)总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印章。
(六)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劳动工资专用章等。
(七)领导同志名章和手迹名章。
二、统计内容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统计各类印章的制发单位、保管部门、保管人员以及印章式样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摸底统计工作,全面梳理本部门各类印章管理情况,认真填报统计表格,确保统计不遗漏,填报信息不出错。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填报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部门印章,于10月16日前送办公厅秘书处。
(二)统计过程中,对于长期不使用的印章,各部门可提出废止申请,办公厅将统一回收销毁。
联系人:肖淼 联系电话:87182143
附件:总局机关各部门印章管理情况统计表
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