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字〔2015〕313号
体育总局外联司关于制定2016年体育外事活动计划的通知
各司,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6年体育外事活动计划编制工作,现就制定2016年体育外事活动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外事工作精神和国务院职能转变工作部署,结合总局相关规定,围绕体育中心任务,加强统筹协调,突出重点,认真做好2016年体育外事活动计划的制定工作。
二)2016年的体育外事活动计划应围绕参加2016年里约奥运会(巴西)、利勒哈默尔冬青奥会(挪威)、岘港亚沙会(越南)以及其它重要比赛,优先安排与备战有关的训练比赛活动。
(三)根据国家对外工作大局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进一步加强与亚洲周边国家(地区)、欧美体育发达国家以及非洲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的体育交流与合作。主动谋划适合纳入中俄、中美、中英、中法人文交流机制框架的双边交流活动。
(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事务,扩大我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五)充分发挥体育优势,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港澳台体育工作。
(六)积极支持冬运中心做好筹备和参加2022年冬奥会相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出访总量。
(七)中国足协2016年外事计划,按总局批准的方案执行。
(八)其他已进行改革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所涉及的外事工作,2016年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今后将根据改革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二、制定计划的有关要求
(一)科学制定年度外事计划。2016年外事出访计划不得突破2015年计划数。如外交部提出新要求,将按新要求对各单位计划进行调整。对于来访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适量安排。
(二)出访团组要任务明确,人员结构合理。并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安排出访人员。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出国培训,不得安排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出国参加会议不得逢请必到,要有选择地参加有重要议题的会议,参会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三)双边交流协议内的活动和人文交流机制框架内的活动,均应列入本单位外事计划。
(四)司局级人员出访,应严格按照《体育总局系统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体外字〔2014〕122号)制定年度计划,并按活动的重要程度排序。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访任务应与履行任职工作一致。
(五)严格控制总局机关人员出访。总局机关各单位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要求,从严控制司局级以下人员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出访计划。不得把出访曲解为一种待遇,据此要求轮流出访。
1.总局机关相关单位应进一步控制随运动队出访。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参加赛前训练和相关技术会议。
2.对于专业性、学术性较强的国际会议,应选派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原则上不安排总局机关司局人员执行此类出访任务。
(六)派队参加综合性运动会(里约奥运会、利勒哈默尔冬青奥会、岘港亚沙会),应列入本单位外事计划,但不计入本单位出访起数和人数。
(七)组织和参加双跨团组,均计入组团、参团单位及参团人员本人的出访批次,不得突破本单位出访总量。派地方队代表国家出访参加比赛,应列入本单位外事计划,报批时需附地方派出单位书面同意函。
(八)对于需列入国家外专局培训计划的项目,拟请人事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九)对于需列入科研人员出访计划的项目,拟请科教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十)对于总局科研单位及北体大的出访计划,拟请科教司审核把关,统筹安排。
(十一)合理安排在国内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各单位应按照科学规划、为我所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在华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计划。对于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要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好计划。
(十二)计划要做细做实。目前2016年外事经费预算数尚未下达,建议各单位先按2015年下达的预算数和外事经费开支标准的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制定计划。
三、执行计划的有关要求
(一)外事计划经总局批准后,原则上计划外的活动不予审批。
(二)列入计划的出访活动和在华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国际体育会议,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办理报批手续。申办国际体育活动,须按规定时限要求报请总局批准后,方可向国际体育组织提出申请。
(三)出国及赴港澳训练、比赛、执裁或参加业务技术会议及培训等活动的组团报批,如与《2016年外事活动计划》相符,且组团人员结构合理,原则上可直接办理出访组队手续。属双跨团组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国及赴港澳参加综合性运动会、访问交流、观摩调研的团组,以及团组中有司局级人员或有调研、观摩人员参加的,须按有关规定专文报批。
(五)赴台湾执行任务,以及赴境外开展健身气功推广活动仍需一事一报。
(六)原则上不得多头派团组出访参加同一起活动。凡遇到上述情况时,应由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协调,统一组团。
(七)机关人员因工作需要随队出访,应由机关有关司局先行与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沟通;相关中心应统筹协调,合理安排。
四、上报计划的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外事计划报送工作,并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10月20日前报外联司。各单位的计划应汇总后统一报送,不得由各部门(项目)分别报送。
二)报送计划时应力求严谨和准确,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准确填写活动信息,且不得缺项:经费预算栏应填写具体数额或说明经费来源,不能填写“0”、“无”或空白;出访活动性质应按照实际情况及外事管理系统列出的活动性质准确填写;赴港澳台活动应将出访地点填写为“香港”、“澳门”、“台湾”;来华活动中的国际赛事应根据《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准确分类注明类别,C类赛事应单列(不列入计划),来华活动如不是国际赛事则不分类。
请各单位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上报《2016年外事活动计划》和《2016年司局级人员出访计划》,总局机关相关单位于11月20日前上报以上两个计划。逾期不报,视为无计划。经外联司审核确定的外事计划,请录入总局新的外事管理系统,最终上报的外事活动计划需与网上录入的内容及顺序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司局级人员出访计划按标准格式上报(电子表格可从总局政府网站外联司“文件公告”栏目下载)。
体育总局外联司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