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教练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体育局竞体处、群体处,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竞体处:
为进一步完善击剑项目各项规章制度,击剑项目在2015年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问题、扩大成果,同时依据体育总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对《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击剑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一)明确“自由运动员”注册到新的团体会员参照转会程序执行,但不受“集中注册与转会期”时间限制。
(二)增加了有关“争议解决”的内容,明确各团体会员在为运动员等个人会员办理注册等手续时,如发生争议,运动员和团体会员可按程序向中国击剑协会提出申诉;如争议涉及运动员代表资格,且符合一定条件,运动员可向本协会申请临时转会,经批准后可在“集中注册与转会期”之外转会。
二、《中国击剑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
(一)细化了教练员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产生方式等;
(二)调整了大众击剑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比赛成绩条件”;
(三)国家队、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击剑队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体校教练员等须同时按照体育总局新发布的《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三、《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一)地方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击剑协会”均拥有对本级裁判员的管辖权限;
(二)细化了裁判员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产生方式等;
(三)裁判员技术等级由“审批”调整为“认证”,国家级裁判员不再由体育总局“审批”,而是由中国击剑协会“认证”;一级及以下裁判员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击剑协会认证;
(四)适当调整了裁判员为晋升而必须具备的任原技术等级的年限: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可申报二级裁判员,任二级裁判员满1年可申报一级裁判员,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
(五)取消了“荣誉裁判员”;
(六)暂时取消裁判员“注册费”。
特此通知。
附件:
体育总局自剑中心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