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校园航空飞行营地命名权授予各地方相关单位的通知

   

各地方航协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6)精神,落实《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内容,调动全社会开展航空项目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校园航空体育发展,满足开展青少年航空体育运动及航空文化普及需求,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在各类校园中设置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以下简称“校园营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协命名此类营地。

命名后的校园营地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利用校园设施开展航空普及课程和日常活动,宣传推广航空运动及航空文化,培养航空运动参与人群,营造行业健康发展氛围。

请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校园营地命名办法(提纲见附件)并报中国航协进行备案,每季度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上报校园营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新增营地情况、营地活动情况等),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201942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