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特殊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关注特殊群体维护合法权益
――安徽省解决退役运动员安置难问题的做法和建议
安徽省体育局局长 张荣国
2005年2月4日


近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呈跨越式发展,连续两届奥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特别是雅典奥运会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党中央给予了充分肯定。今天,陈至立同志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亲临会场,听取对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带来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运动队建设和运动员的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这将成为鼓舞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再创佳绩的强大动力。
退役运动员安置难,是近年来优秀运动队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2002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竞技体育队伍发展的需要,既发挥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优越性,明确在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又从政策上、制度上、措施上、经费上提出解决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新渠道和新办法,对于指导各省、区、市拓展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思路,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加强优秀运动队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这几年,安徽省体育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文件,在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现将安徽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情况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安徽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基本情况
安徽省运动员编制784人。按照运动训练规律,每年退役100人左右。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行之有效的计划安置办法受到挑战,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安置周期越来越长,一大批退役运动员长期滞留在运动队,严重影响了优秀运动队建设和竞技体育的发展。到2001年12月,安徽省退役待安置运动员多达405人,达到历史最高峰。
2002年初,我们主动与省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会商,争取在拓宽安置渠道、鼓励自主择业的政策上有所突破。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解决问题又没有政策依据和经费保证,所属训练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多次为安置问题集体上访,直接影响了局机关和训练单位的正常工作。
正在这时,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正式印发,为做好这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2002年12月18日,安徽省六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我们采取积极措施, 鼓励退役运动员报考高校入学深造,在局系统安置了部分曾在全国以上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退役运动员。至2002年底,还有351名退役运动员尚未安置。为了解决这批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的经济补偿、养老保险、伤残鉴定等问题。明确了所需资金分项由省、市财政和省体育局承担,分两年安排的意见。两年来,省财政拨专款1022万元,市财政拨专款43万元,省体育局自筹400万元,有 233名退役运动员办理了自主择业手续,与原训练单位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
在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中,我们始终把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和省六部门文件,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作为稳定优秀运动队、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关注运动员的切身利益入手,既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和引导退役运动员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市场自主择业,又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帮助他们了解政策,落实待遇,尽可能提前解决他们走上社会自谋职业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除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基本生活费外,在人事档案托管、养老保险、伤残鉴定和补偿方面也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办法。目前,安徽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基础、运龄、成绩安置费和养老保险、伤残补助金构成,以运龄满两年作为基本条件,最低标准为2.4万元,最高为8.4万元,平均每人3.56万元。伤残鉴定后最高的补偿了8万元。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依据国家六部委文件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计划安置政策已难以落实。实行计划安置时,有的退役运动员因有伤残或疾病,被接收单位退回。现在,仍有少数伤病较重的退役运动员,要求解决终身治疗保障问题,不愿离开原训练单位,要求在省体育局系统安排工作。
(二)国家六部委文件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都明确要求,对有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对照条件安排到学校任体育教师或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但是,这一政策难以兑现。地方人事、教育部门按照与大学毕业生的同等标准对他们进行考试和考核,使得退役运动员在竞争中落选。体育行业除省体育局作了安排外,各市县因编制等问题也难安排,有的退役运动员已在市县体育部门试用多年,但迟迟不能正式调入。
(三)目前,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尚未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不能随城镇职工收入增长同步提高。我们与合肥市同期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进行了比较,同样是在役两年时间,2002年时,退役运动员补偿金为2.4万元,退役士兵为1.72万元。而到了2004年,退役运动员仍为2.4万元,退役士兵已提高到2.44万元。随着合肥市经济发展,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偿金还将增加,与退役运动员之间出现明显的落差。

三、若干建议
(一)采取特殊政策,加大对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力度。建议国家仿照韩国参加1984年奥运会时的做法,对参加北京奥运会的优秀运动员实行终身保障的特殊政策。
(二)尽快建立优秀运动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其退役后生活有出路。建立运动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等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社保方案时再统一部署,而应当根据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特点,及早考虑,先走一步,尽快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落实有成绩运动员可以安排到学校从事体育教学等工作的政策。建议教育、人事部门能制定有成绩的运动员到学校从事体育教学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把这一政策落到实处。
(四)劳动保障、税务和工商等部门应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尽快落实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3个部委《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建议国务院办公厅能协调有关部门,明确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参照这一文件执行。
(五)卫生、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符合运动员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议能够建立由国家、单位、个人按一定比例筹资的运动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运动员就医、用药范围等方面给予一些特殊政策。
(六)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运动员工伤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社会统一的救助机制。建议将运动员因运动损伤导致的伤病纳入国家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在现行职业病名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运动伤病条目。有关部门应协调体育、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符合运动创伤特点的运动员评定残废等级的标准。同时,把运动员伤残评定和救助工作按照公安、武警、军人同样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七)多渠道解决运动员上学、职业培训、伤残伤病等保障工作的正常经费来源。各级财政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建立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不足部分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解决。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