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司长史康成: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有针对性地开展运动员保障工作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省区市体育局的配合与协助下,国家体育总局把开展运动队保障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来抓,取得了很好成效。下面,根据本次大会的日程安排,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向大家汇报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
众所周知,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运动员保障工作,运动员的保障水平一度相对高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各项运动员保障政策逐渐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役期间文化知识学习不足,停训待安置阶段的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缺位,退役前后社会保障难以顺利衔接,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对于新时期运动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家体育总局高度重视,紧紧抓住2008年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积极研究解决渠道,制定了伤残互助保险、关怀基金补助金、奖学金、助学金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分级负责为工作原则,探索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与国家保障制度相衔接,以社会保障为基础,以事业保障为激励,以自我保障和商业保险为补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内容全方位、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运动员保障制度,初步搭建了由国家、社会、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层面、全方位的立体保障平台。

围绕运动员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运动队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出台了一系列基础性政策文件,在以下8个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
第一,在社会保险方面。运动员是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障待遇,是我们制定运动员保障政策,开展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基础。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省区市没有将运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统筹范围,运动员退役后各项社会保障没有衔接,个别省区市没有按规定给运动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在对国家现行保障政策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与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范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将“在国家现行保障制度体系下开展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随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坚持属地管理”确定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文件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将各优秀运动队编制内运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运动员退役时其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凡具备条件的体育医疗机构,应积极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在运动伤病治疗方面。运动伤病及其治疗问题是长期困扰运动队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于运动员因训练比赛造成的运动损伤的治疗和康复问题,在积极争取政策纳入国家保障范畴外,国家体育总局还在加强科学训练的基础上,力所能及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从2002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推行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制度;2003年,为帮助在生活和伤病治疗方面有重大困难的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实施了《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伤残互助保险和关怀基金补助金制度实施以来,得到了各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广大运动员的一致好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35个省市区体育局、火车头体协、前卫体协和解放军,共230家基层单位参加了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总投保112538人次,赔付8785人次,赔付金额2425.3万元。先后6次发放关怀基金补助金,受益老运动员、老教练员408人,补助金额999万元。

第三,在文化教育方面。为鼓励运动员积极参加文化学习,适应退役后再就业的需要,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已累计资助运动员3465人,资助金额约为1658万元。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还与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体育职业教育工作,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体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经费支持力度,并力争每年有所增加。

第四,在就业指导方面。为促进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03年8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再次联合印发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自上述两个文件印发至2007年4月底,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共安置退役运动员约12000人,其中货币化安置约6200人,货币化安置经费总额约为2.2亿元。由于缺乏进入新职业前的心理调适和技能准备,大部分运动员领取经济补偿后仍难以实现再就业。部分省区市由于没有严格按规定给退役运动员办理档案、人事关系的转移手续,导致大量已办理退役手续运动员的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仍滞留在体育系统,有些已成为死档,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急待改进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引导广大运动员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再就业能力,顺利实现职业转换,我们在总结各地区现有做法并借鉴国外有关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规定职业转换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应包括在运动员的聘用合同期内,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帮助运动员完成再就业前的心理调整、知识结构调整和技能准备,指导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和再次就业。在职业转换过渡期期间,体育行政部门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

第五,在聘用管理方面。规范的聘用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切实维护运动员基本权益的前提。在近两年的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行,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运动员聘用制。但由于缺少政策指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审批机构不一、程序复杂、且政策依据陈旧等问题。各地纷纷要求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对运动员聘用工作予以规范。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公安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对运动员的试训、招聘、在训、停训以及退役等运动生涯的各个阶段进行了规范,立足于确立基本制度,规范基本环节,解决基本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运动员聘用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训练单位按规定组织运动员开展入队管理教育,负责组织新聘用运动员进行岗前培训,提示职业风险,告之权利和义务。

第六,在岗位性质方面。运动员在役期间的岗位性质不明确、不统一,有关做法缺乏政策依据。在役期间,运动员岗位有按工勤技能岗位管理的、有按管理岗位管理的、有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还有按学生岗位管理的。由于运动员的岗位性质不明确,增加了运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难度与阻力,在运动员群体中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结合人事部在全国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的契机,2007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上明确将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并且在《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运动员岗位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

第七,在试训管理方面。为解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问题,各地纷纷采取试训或集训的方式,且逐步呈现试训规模越来越大、试训时间越来越长的趋势。由于试训期间不计算工龄,没有社会保障积累,致使很多长期试训的运动员离开运动队后成为社会贫困人群。针对试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强调,要妥善解决编制外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规定试训运动员试训期间,各训练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和工伤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在《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训练单位应与试训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为配合《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实施,中编办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和运动员特点,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合体育、财政等部门,合理确定试训运动员的规模。

第八,在收入分配方面。对绝大多数运动员而言,工资津贴是他们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国家体育总局曾对北京、湖北等6个省市运动员的体育津贴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在2006年7月之前,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平均水平约为777元/月,普遍低于同期当地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为切实提高运动员的收入水平,按照全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整体部署,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调整了与运动员成绩津贴相对应的比赛层次,将世界青年锦标赛纳入与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范畴,将世界运动会纳入国家奖励比赛层次,提高了世界杯赛的奖励标准,将国家奖励的比赛层次由7个调整为5个,大幅度提高了运动员的津贴和奖金标准,从制度设计上基本解决了运动员与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问题。与工改前相比,运动员基础津贴起点由515元调整到670元;成绩津贴起点(全国前八名)由140元调整到340元,奥运冠军成绩津贴由755元提高到2000元;年度比赛奖金起点(亚洲第八名)由600调整到1800元,奥运项目世锦赛(世界杯)冠军由30000元调整到80000元。

经过不懈努力,关于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岗位管理、聘用办法、退役安置、职业转换以及试训运动员的保障等内容,国家已经初步完成了制度设计及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今后,国家体育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保障理念,完善保障政策,健全保障项目,提高保障水平,妥善处理好训练与保障、国家与地方、整体与部门、历史与现实的关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推进改革的要求,及时研究相关改革政策内容,相应调整各项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运动员职业病及运动伤残国家评定标准;大力推进行业保障力度,扩大保障范畴,简化工作程序;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运动员保障工作;积极研究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与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工作相结合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加强对地方落实运动员保障政策的指导力度。认真抓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文件及国家相关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了解各省区市在跟进落实各项保障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协调解决。
三是积极开展运动员职业转换相关工作。尽快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内容,探索建立职业转换工作模式,研制运动员职业转换工作资料,建立职业测评系统和示范性基地。
四是加强宣传,切实提高保障工作水平。不定期举办政策知识培训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经验交流,采取措施加强对运动员自我保障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激励在役和退役运动员勇敢面对职业转型,自信自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明确职责要求。
五是希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单项协会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项目的运动员保障工作。积极跟进落实国家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聘用管理、科学训练、文化教育、退役安置、职业转换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政策内容,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人选;采取措施重点解决本地区、本项目基层运动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教育培训、就业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和实际困难;创造性的开展本地区、本项目的运动员保障工作。

运动员保障工作涉及到人事管理、科研医务、训练比赛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任重而道远。我们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领导提出的要求,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管理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资金投入到位、责任分工到位、监督落实到位。积极开展运动员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运动员权益,为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体育发展环境,做出最大的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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