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39号(医疗体育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推进“百姓健身房”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百姓健身房”场地、器材、运营等方面的指导标准,在全国推广建设“百姓健身房”

  近年来,体育总局研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全民健身中心、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的配置要求等标准。2017年9月,体育总局发布《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分类配置要求》(GB/T34281-2017),规定了各类全民健身中心的建筑规模、室内体育场地面积、适合配置的体育项目等。同月发布《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GB/T34280-2017),规定了全民健身中心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服务要求、管理要求等。同年10月发布《城市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配置要求》(GB/T34419-2017),提出了运动场规划建设、项目配置原则和管理要求,对场地性能和运动器材以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规定。同时,为推动社区健身设施特别是室外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向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升社区健身设施供给服务水平,组织研制了《二代室外健身器材通用要求》,为智能室外健身器材研发生产提供了标准依据。同时,积极推动修订《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正按计划推进。2020年9月,体育总局在温州召开了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现场推进会,全面总结推广了温州经验。下一步,体育总局将结合您的意见,对照已有的相关标准,就制定“百姓健身房”场地、器材、运营等方面的指导标准和在全国推广建设“百姓健身房”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二、关于将“百姓健身房”建设项目纳入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范围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体育总局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改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2016年至2020年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100亿元。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体育总局,就是否将“百姓健身房”建设纳入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进行认真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用好中央对地方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积极动员社会参与,量力而行,推进“百姓健身房”有关工作。

  三、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下,有关部门在引导百姓建身等工作时,可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服务,促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引导百姓健身工作时,应当防止将“百姓健身房”建设等不属于服务的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四、关于将“百姓健身房”纳入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随后,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全面部署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地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提出公共健身设施等体育设施布局的总体要求和相关指标,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并和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分层分级落实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需求。《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还要求各地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结合您关于将“百姓健身房”纳入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建议,从用地规划、计划和政策等角度大力支持建设百姓身边的健身设施。

  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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