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243号(医疗体育类261号)

 

关于对配套建设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立法保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问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均做出了规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体育场馆等体育场地设施列为公共文化设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第十五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1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正如您在提案中反映的,目前我国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仍存在无强制性规定、已有相关标准过低或相对陈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推动解决此类问题,体育总局目前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推动成立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利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有关工作开展。部际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涉及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有:()结合城市改造在老城区建设社区全民健身中心,新建居住区严格按标准配建体育设施,合理利用现有公园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改建体育公园。()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体育设施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纳入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三)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体育健身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设施使用率。(四)制定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二是会同住建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今年3月,体育总局领导带队赴住建部,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如何在城乡规划中实现多规合一、落实空间和项目布局,如何在城市规划建设体育公园、在已有公园和绿地配建体育健身设施,以及新建小区和建成小区如何落实有关体育设施用地指标、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等问题,与住建部进行了会谈。住建部表示支持配合体育总局,在今年牵头开展以下工作:(一)会同体育总局对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摸清底数。(二)会同体育总局研究制定关于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专门文件,争取将体育设施建设的政策要求在一个文件中全面讲清楚。(三)将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加快组织修订现有规范和标准,提高全民健身设施在居民区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中的比重。(五)对地方按规划标准、人口规模等要素落实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要求加大督导力度。目前,体育总局已配合住建部完成了专题调研,正结合调研成果抓紧起草关于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意见。

三是组织研制有关标准和规范,包括《社区全民健身设施配置要求》、《社区健身中心建设指南》。《社区全民健身设施配置要求》将提出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以及使用土地(或房屋)的性质科学设置社区健身设施,细化配套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明确场地规格、地面材质、健身器材和灯光照明等健身场所技术要求。《社区健身中心建设指南》将围绕如何按照国家社区体育服务相关政策要求,统筹推进现有全民健身中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健身场地设施项目建设,特别是推进社区健身中心建设提出具体路径和方案。

我们将围绕您的建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完善并落实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推进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