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11号(医疗体育类00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国城镇居民区健身设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体育总局高度重视居民区健身设施(室外健身器材)的建设与管理。为建设好、管理好居民区健身设施(室外健身器材),近年来,体育总局有关职能司局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主要有:(一)多次召集器材生产厂家、技术专家、地方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器材配建、器材创新、器材质量、器材管理等问题进行研讨,探寻改进工作之策;(二)从2007年开始,多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几年对各省(区、市)的器材配建工作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三)在2009年、2012年分别以体育总局办公厅、体育总局名义制定下发《关于全民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和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地方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指导;(四)积极推动室外健身器材国家新标准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在2011年出台。

当前一些地方的居民区健身设施(室外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的短板问题,主要有:(一)器材采购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片面追求以简单低价方式采购器材,器材验收环节工作缺失,导致所采购的器材质量不容乐观。(二)重建设,轻管理。通过签订有关协议理清器材管理维护各方责任这一工作环节缺失,器材采购方、提供方、使用方、监管方之间责任不明晰,体育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待明确。器材日常管理方式滞后于科技发展进步。(三)器材质量认证机构自身建设及其对获证企业的监管方式需要改进、监管力度需要加强。这些现象的存在,是导致您在提案中所反映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区健身设施(室外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工作,体育总局于20174月颁布实施了《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器材配建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分总则、采购、安装、监管、维修与拆除、附则六章,对您在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做出如下规范。

一、关于落实职能部门和进行合理规划。《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对各地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第六条规定:“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各地配建的器材质量、器材安装、器材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使用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明确责任主体。《办法》第四条规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第十六条规定:“安装后的器材应由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关于对健身设施进行常态化管理和建立相关制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体育管理干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培训,应包含器材国家标准、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课程。”第二十条规定“器材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产品认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器材质量认证,加强对参与质量审核认证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认证组织成员单位在质量认证现场审核、复核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对器材质量认证规则、标准、流程和获证企业器材质量认证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等。

围绕贯彻落实《办法》,体育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利用全国群众体育干部培训班、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培训班等培训平台,向各级体育工作者宣传解读《办法》,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好《办法》。

二、督促室外健身器材质量认证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开展器材质量认证工作,不断提升认证工作水平。

三、指导、支持有关机构和各器材生产厂家,将二维码技术等“互联网+“手段引入器材配建工作,提升室外健身器材配建水平和管理效率。

四、鼓励、指导、支持有关机构和各器材生产厂家加大器材研发创新力度,推动室外健身器材提档升级。支持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结合举办上海体博会,组织开展室外健身新器材征集评选活动。

五、抓紧在今年推动出台与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有关的三项国家标准,并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三项国家标准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健身器材和健身场所安全标志和标签》。

此外,体育总局正会同住建部对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建设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将在调研基础上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关于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政策文件,推动“多规合一”,强化社区健身设施(室外健身器材)规划建设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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