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96号(医疗体育类368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改善城市公共体育资源供给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供给侧改革公共体育资源分配

  多年以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体育总局等中央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引导支持地方加强大型体育场馆以外的、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2006年,体育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实施《“十一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规划》,把推进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作为“十一五”体育领域一项重要工作。2012年,体育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将全民健身中心、县级公共体育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项目列为中央资金资助建设项目。目前正在编制的《“十三五”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就“十三五”期间县级全民健身中心、县级公共体育场、足球场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做出进一步谋划。目前,根据2013年财政部、体育总局《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体育总局本级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有70%以上投入群众体育,其中绝大部分用于支持地方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包括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民健身中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以及全民健身路径等室外健身器材维护更新等。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围绕您的建议,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十三五”期间中央有关部门将从供给侧改革角度进一步提升公共体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一是加强对地方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体育总局发布的《“十三五”体育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体育总局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新建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0个、乡镇健身设施15000个、城市社区多功能运动场10000个,对损坏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室外健身器材进行维护更新,实现市(地)、县(区)全民健身中心覆盖率超过70%,城市街道、乡镇全民健身设施覆盖率超过80%,行政村(社区)健身设施全覆盖,全民健身路径器材提档升级,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二是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放宽市场准入,发挥土地、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领域。三是设立“体育设施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贷款、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建设体育设施。

  二、关于盘活现有资源,有侧重分级供给

  (一)大型体育场(馆)对外开放

  2013年以来体育总局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支持推动大型场(馆)完善服务功能,保障群众对基本健身场地的需要。

  201310月,体育总局等8部委发布《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提出:鼓励大型体育场馆创新惠民举措,拓展服务项目,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分时段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提高使用率,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公共体育服务;充分考虑后期运营需要,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融入演艺、会展、商业、休闲等多功能设计,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夯实发展基础,采用搭建临时看台、活动座椅等方式,节约建设成本,提高空间利用率。

  20141月,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要求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低收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将此项工作纳入体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补助资金,支持其日常运行和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20145,财政部、体育总局制定下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就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的范围和标准、申报审批程序、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绩效评价等事项做出规定。从2014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以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给予场馆适当补助,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按补贴标准的20%50%80%安排补贴资金。

  2016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等24部门下发《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的体育场馆,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现代公司化运营机制等,推广‘所有权属于国有,经营权属于公司’的分离改革模式,并探索在同一省(市、区)打造体育场馆联盟,加快推动场馆设施开放利用。”围绕该《通知》有关要求,体育总局职能司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盘活体育场馆资源的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学校体育场地开放

  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学校体育场地开放进行了规定。《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提出: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要向学生开放,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保障,加快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将开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为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20062010年体育总局会同教育部分两批在全国开展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教育、体育部门和学校不断加大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力度,认真探索场馆开放长效机制和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已有1/3的学校按国家要求积极落实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其他的学校则由于安全无保证、经费不足等原因未开放。普通高校体育场馆已基本实现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向学生或社会开放,许多学校还制定了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全预案,强化安全措施,落实责任制,严防发生伤害事故。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要求,教育部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列入了2015年工作计划。一是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共享纳入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制定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相关政策措施,在学校标准化建设、农村贫困地区“薄改工程”中加大学校体育场地建设力度,统筹社会资源,满足学生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需求,鼓励各地建立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机制,提倡学校体育设施在周末和假期对社会开放。二是加大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共享专项工作试点力度,总结现有试点地区和单位的成熟经验案例,及时宣传推广,并就其中有关问题开展新的试点,探索形成有效机制,指导推进面上工作。

  目前,教育部正在总结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牵头研究制定并落实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场地(馆)开放的政策文件,对场馆开放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成本投入、管理措施到位等问题进行规范。

  (三)关于购买公共服务

  按照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是各地全民健身事业投入的主体。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参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经营性体育场所给予经费补贴,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体育锻炼人群的需求。中央有关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也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提出: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鼓励将大型体育场馆纳入地方体育产业引导资金和其它政策性引导资金的补助范围,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后期奖励等方式,加大对大型体育场馆的扶持力度。体育总局将在对各地经验做法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现行中央文件精神,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体育服务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导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向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购买服务工作。

  三、关于加大社区体育场地等资源的规划与供给,推进社区体育场地(馆)建设

  中央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社区体育场地规划建设做出了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1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全民健身条例》第2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体育总局编制并由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对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配套设施和设置及其相应的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成为目前城市规划中配套设置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提出:各地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十三五”期间,体育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有关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继续加大对各地社区体育健身场地建设的支持、指导和督促检查。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千差万别,我国城市公共体育资源供给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围绕您的建议,体育总局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不断丰富和优化公共体育资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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