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602号(医疗体育类55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体育总局高度重视全民健身工作,大力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和健康需求,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一、完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
(一)关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
体育总局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设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各项制度,支持、指导各级体育部门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列入工作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扶持当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积极孵化具有当地特色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项目,营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关于体育场馆开放
近年来,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安排中央资金每年支持1000余个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并在体育总局官网等平台公布了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大型体育场馆名单,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教育部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2017年会同体育总局印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按照政府统筹、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校内优先、安全为重,服务公众、体现公益的原则,通过明确场馆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和场馆开放时间,合理确定开放对象和开放场馆名录等措施,大力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三)关于体育用地
体育总局、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支持体育发展的用地政策。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突出强调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明确在盘活城市空闲土地时,各地区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向社会力量提供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最长可达20年;倡导复合用地模式,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等文件,都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体育发展的用地政策措施。
二、构建国民健身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
体育总局持续推进全民健身信息化、智慧化建设,陆续开展了智慧社区健身中心建设试点、大型体育场馆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试点等,并结合试点成果,组织编制并印发了《大型体育场馆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技术规范》、《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开发了“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及与其配套的微信小程序,并推动省、市两级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健身设施查询预定、体育培训报名、健身指导等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发布及时、服务获取便捷、信息反馈高效的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有关要求已列入《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
三、加大引培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
近年来,体育总局不断探索深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两类指导员工作,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交流展示、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线上健身指导活动,加强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情况统计,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意愿和水平。同时,要求各级体育部门按照对应级别,做好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技能培训、数据管理和具体使用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充分发挥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新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做好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鉴定工作,组织开展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赛事活动。
下一步,体育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地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