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619号建议的答复

贾红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残疾人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定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残疾人体育发展水平快速提升,越来越多残疾人通过参与体育运动成就出彩人生,残疾人挑战极限、顽强拼搏的精神激励了全国人民,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这其中离不开残疾人体育专业人员的努力和奉献。经研究,拟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定服务工作。

一、关于职称评价标准

随着体育事业发展,教练员的执教对象和内容更加丰富,有必要对其开展科学分类评价。

政策层面,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参考《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

实践层面,《基本标准》将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和参加各级各类群众比赛的群众体育教练员纳入评价体系,对于其执教方法、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社会效益等均认可为有效业绩。部分地区、用人单位据此制定了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群众体育教练员、学校体育教练员等细分方向人才评价标准。

经验层面,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2008年,中国残联为加强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的培养,规范残疾人体育教练员队伍管理,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印发了《全国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职称(务)评定办法(试行)》,对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职称(务)评定作出了详细规定。目前体育行业部分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细分方向评价标准,也由体育行业自行制定,如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医学专业(属卫生系列)、体育科研专业(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职称评价标准,在体育行业内开展评审使用。

综上,根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实践,鼓励残疾人体育专业人员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评价办法和细则,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服务残疾人体育专业人员职业发展。体育总局将一如既往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加强协调配合和服务保障。

二、关于职称评审服务

根据《意见》,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推动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指导意见》提出,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创造便利条件,促进各类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近年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体育总局和全国体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已逐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简化职称申报和审核环节,从而有效保障包括残疾人体育专业人员在内的各类体育专业人员便利参与职称评审。

感谢您对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体育总局

2025年6月20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