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2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十四五”期间推动〈全民健身条例〉向精细化升级完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全民健身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社会基础,以法治力量推动全国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健康需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的各类条例是对某一重大事项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规定的法规性文件。《全民健身条例》作为上位法,是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行动纲领,是站在国家层面提出的任务、措施和要求,相关规定较为宏观和宽泛,反映的是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给各部门、各级政府创造性开展工作留出了余地,为各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很多具体量化指标在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中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2011年和2016年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国发〔2011〕5号)、《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将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周期与每5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期并形成制度。今年国务院如期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全民健身计划是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具体举措,是五年期间全民健身工作的指南,各地根据要求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是依照《全民健身条例》制定的地区性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规划,以结合当地实情、解决当地问题、满足当地需求为出发点提出具体举措和任务。

三、为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了全民健身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央、国务院28个部门组成,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亲自担任召集人,每年召开会议部署全民健身工作。各级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及运作模式,为协同推进全民健身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体育总局积极推动健全全民健身的制度性举措,目前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政策性文件,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全民健身激励、完善支撑条件等方面研究提出了若干具体保障措施。此外,体育总局配合全国人大加快修订《体育法》,在修改草案相关章节中完善强化全民健身的法治保障内容,为《全民健身条例》修改提供上位法依据,从而为保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