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0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在我国居民社区机构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岗位编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采取聘任制,不涉及公务员编制或事业编制,并可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两类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前者的本质为全民健身志愿者,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服务,并非专门职业,各行各业人员均可参与;后者为与社会工作者并行的职业资格,分类为“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多在健身俱乐部工作,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性质有明显区别。

体育总局一向重视社区体育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对社区体育工作的相关要求。下一步,准备从以下两方面加强社区体育人才建设,一方面,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基层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在组织社区体育活动、指导科学健身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鼓励在有条件的社区,探索设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性质的体育专干,培育一批融入社区的基层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协会。

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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