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2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扶持青海高原体育强省建设,支持体育社会领域改革先行先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0年1月民政部正式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民政部于2000年11月共同制定印发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由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近年,各地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存在和大力发展,有效地扩大了基层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在发展群众体育事业,培养体育人才,增加社会就业,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等。近年,体育总局坚持鼓励社会力量办体育的政策导向,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和政策支持。2020年,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以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持续快速发展和规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注重培育、分类施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政策,有重点地支持承担公益职能的民办非营利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目前,体育总局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政策性文件,其中,将培育包括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在内的基层体育组织发展,鼓励群众自发性健身组织作为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的重要举措。

关于出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转为企业法人试行办法的建议,不失为一种提升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发展动能的尝试,但在目前还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根据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法人终止时,只有注销登记一种方式,无转为企业法人的直接通道。同时在资产处置方面,除民办学校有特殊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于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处置有着明确要求。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基于上述情况,在现阶段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为企业法人,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和支持,与新注册登记企业法人亦无实质性区别。

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民政部正在积极推进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下一步,待条例正式出台后,我们将立足体育实际,围绕体育社会组织自身特殊性及发展需要,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适时出台有关工作举措,鼓励和支持包括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广大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体育的健身指导、普及推广、青少年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